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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继常诉张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成员合理处分家庭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构成表见代理,家庭内部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以与第三人有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返还25.5亩土地经营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主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无效,自己不知情,收回土地经营权,赔偿损失700元。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对马清学证言,被告与第三人合同予以采信。

【裁判规则】

家庭成员合理处分家庭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构成表见代理,家庭内部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案情】

原告:郭继常。

被告:张树。

第三人:郭继承。

2003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将自家土地25.5亩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费每年800元,张树负责义务工、农业税、农建工和其他费用,承包期五年,从2003年至2007年12月30日止。合同执笔人张奎,见证人孙广臣。后郭继常去扎兰屯市打工。2004年12月10日,第三人郭继承从扎兰屯市回来,声称原告的土地他说了算,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将原告25.5亩耕地以每亩1200元承包费承包给被告,期限五年,从2005年至2009年12月30日止。合同约定,张树负责义务工、农业税、农建工和其他费用。有见证人殷宝车、马清学在场。后被告给付了承包费2000元(涨价)。2006年第三人收取承包费2000元,2007年承包费2400元(涨价),以上承包费第三人均交给了原告。2007年11月份,原告从扎兰屯市回来向被告提出不再继续承包,另行转包他人。被告以与第三人有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返还25.5亩土地经营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主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无效,自己不知情,收回土地经营权,赔偿损失70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与被告签订合同一份,证明合同已到期,被告提供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一份,并提供证人马清学出庭作证,证明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有效,没有到期。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对马清学证言,被告与第三人合同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25.5亩土地经营权转包给被告后即外出打工,期间承包费均由第三人向被告收取,包括增加承包费价格亦是由第三人与被告协商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有理由相信是原告委托第三人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并且在此期间,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无效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认定该合同有效。原告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没有相关证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第三人称自己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不知情,自己没有处分权,合同无效,但没有相关证据,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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