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民法的灵魂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2)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3)自治工具——法律行为。
(4)内容——民事主体可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可通过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5)民法中的体现:
——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产生债权
——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产生物权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产生配偶权
——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财产权变动
——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产生收养关系
(6)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
①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
③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所立的遗嘱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1]
(1)内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
(2)功能:
①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
②法官解释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和依据。
③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和依据。
(3)在民法中的体现:
①留置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留置物可分时的合理留置义务。
②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
③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
4.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肯定就不承担责任,有了过错还要再看其他的要件。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过错责任原则,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造成受赠人受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
5.私权神圣原则——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
6.权利本位原则
7.公序良俗原则[2]——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为违背公序良俗。
8.绿色原则[3]——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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