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又称对他人不当行为责任,是指责任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依法应对他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2.替代责任的特点:
(1)必须以他人有不当行为为条件。
(2)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对他人的不当行为负责。
(3)责任人与实施侵权的人具有特定关系。如职务关系、雇佣关系、用工关系、监护关系等。
(4)此类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自己行为、自己负责,是民法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提醒责任主体须对他人的行为尽到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或控制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规定替代责任,由责任人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此时,从表面上不要求责任人具有过错要件,但实质上将过错理念包含在此责任中。
3.替代责任的类型:
(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国家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替代责任中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替代责任形式的特殊侵权中,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并不是赔偿义务主体,不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义务主体是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替代责任人。例如,受雇人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法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些直接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赔偿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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