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是指以公法设立的法人、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有特别关系并受其保护以及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其设立或者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的利益。
2.,是指依私法设立的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无特别利害关系以及不行使国家权力的法人,其设立和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
(1)私法人是根据私法规范并基于私人设立行为而成立的,而公法人大多数是基于一种公权力行为。
(2)公法人可以行使主权者的强制手段,而私法人因彼此地位平等而无实施强制手段的可能。
(3)私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章程,而公法人活动的依据是宪法,不可能有自己的章程。
(4)法律要求多数私法人成立须经登记,而公法人成立一般不要求登记。
(5)私法人一般要求一个意思机关,而公法人没有这样的机关。
(6)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在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者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而私法人有的为营利,有的则为公益,其行为与其成立宗旨有关。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2016年已考名词解释)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的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凡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而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的典型例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财团法人的典型例子:诺贝尔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三)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1.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2.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成为,即不仅从事营利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
3.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虽然从事经营活动但其经营所得并非用于分配给成员之目的,而是为扩大目的事业的法人成为。它又分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两种。中间法人是指,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例如同乡会等。
4.注意:公益法人并非一定是不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向成员分配利益,即便从事的是经营活动,也是公益法人。
(四)我国关于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8]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机关法人,是指具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从事国家管理职能或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都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可以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比如政府采购。
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具有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支持、从事国家管理职能之外的服务于公众的非经营性活动的组织,例如学校、医院等。
4.,是指在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外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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