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一种许多男男女女在他们年满五十时便会经历到的那种危机。其时,他们极为严肃、并且经常不安地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他们正去向何方。现在,我们不仅作为个人,而且以民族和以民族中各种群体的名义提出同样的问题。我们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一种精神崩溃的可能。 [1]
这种业已临近之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乃是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不仅遵守法律的民众如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亦如此。第二个主要征兆,是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同样,不但在出入教堂和犹太会堂(至少在葬礼和婚礼上)的民众方面是这样,教士们也是这样。
历史学家会告诉我们,每一代人中间都会有这样的抱怨,说人们正在丧失其宗教信仰和对于法律的尊重。而且,今天虔信和守法的欧洲人和美国人也可能多于我们历史上的其他时期。不过,一场整体性危机的征兆却是确凿无疑的。最初,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那些艺术家、诗人和小说家(如毕加索和乔伊斯等)发出了信号,他们的作品表明,传统的空间概念、时间概念乃至语言本身都在解体、崩溃。后来便是出现于三十年代的思想激变,当时,社会科学家告诉我们,传统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业已丧失其正当性。欧洲被新的革命神话弄得四分五裂,美国则奉行孤立主义政策。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暂时地帮了西方各国一下。我们发现,我们仍能采取集体行动,仍能为传统的共同目标作出个人牺牲。这种精神在战后还人为地维持了一阵,尤其是因为有与共产主义的对抗。然而,自1950年代后期始,我们日益感觉到一种徒劳的意识,一种厄运将至的预感,其中最明显的征兆就是,都市里世风日下,许多青年极度失望,以及,在致力于国内外和平的事业中,各国都不能够采取果断的行动。
使之成为一种整体性危机而非其他危机的,正与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丧失有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几个世纪里,宗教与法律(尤其是在美国)乃是我们集体生活的遗产。它们体现了我们对共同目的的意识和我们关于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观念——“由[我们的]……文明促成的整体样式”(艾利克森语)。 [2] 因此,我们对于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就是一种征兆,它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程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对于过去维系着我们的那些价值实体的怀疑令我们痛苦不安,我们开始面对毁灭的前景。
如何解释我们对于法律和宗教之信仰的幻灭?自然,其间有许多种原因。而其中之一,我相信,便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这又部分是因为,我们未能恰如其分地认识正式的法律和宗教制度与我上面提到过的基本法律价值和宗教价值之间的关联。我们关于这些问题的想法狭隘而且僵化,对此,法学院和神学院都有责任。
如果我们依据辞典,把法仅仅看成是一种结构或是由政治当局制定的“一套”规则,同样,把宗教仅仅视为一种与超自然有关的信仰和实践的制度,那么,法律与宗教就好像无甚相干,或者,只在少数极狭小和特定的方面有关联。但是实际上,情形远非如此。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3]
这是社会关系的——也是人性的——处于紧张关系中的两个方面: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互相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之超验目的的信仰,当然会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中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同样会在它的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事实上,在有的社会(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即《摩西五经》,就是宗教。但是,即便是在那些严格区分法律与宗教的社会,它们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在这一章里,我准备简要地谈谈法律对宗教的倚赖。
人类学的研究证实,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4] 在任何一个社会,这四种要素,就如下面我要说明的那样,都标志着人寻求超越己身之上的真理的努力。它们因此将任何既定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同时,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的强烈情感及其相关物,对于非法行为的痛恨,等等。这类构成任何法律秩序的必要基础的情感,不可能由纯粹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它们有赖于人们对它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当代西方社会流俗的见解主张:法律主要是推行统治者政策的手段,但从长远计,这种见解最终将自取其咎。仅从效力角度考虑法律,则我们使之丧失的,便正好是效力。没有对法律中的宗教要素予以充分的注意,我们就消除了它施行正义的能力,可能甚至夺去了它生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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