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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到此为止,我们已经论及宗教与法律的普遍的方面。否则,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2]回顾我们自身的[西方的]历史,法律的宗教性首先表现为基督教会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为使法律制度适应于人类需要所做的一系列艰苦卓绝的努力。不管怎样,这便是从犹太教那里传承而来、并在最近几百年传与包括民主主义宗教和社会主义宗教在内的许多已经支配了我们的世俗宗教的基督教正史。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论及宗教与法律的普遍的方面。在任何一个社会,即便是最发达的社会,都存在对超验价值的共同信仰,存在对一个终极目的的共同信奉和关于神圣事物的共同观念;同样,在所有社会,即便是在最原始的社会,也会有实现社会秩序的结构与程序,有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既定方式和关于正义的共同观念。社会生活的这两方面处于紧张之中:宗教之预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结构性和理性的一面彼此形成挑战。然而,它们又相互渗透。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

当然,这只是对我们之共同人性的一个远距离的观察。如果更仔细地看,我们会发现,人类有着多种不同的宗教和许多各不相同的法律,每一种宗教都带有特定信仰团体的印记,每一种法律也都具有特定社会秩序的标记。赋予一个社会的成员对未来的信仰和社会内聚力的,并非某种理想的宗教和理想的法律,而是特定社会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而特定社会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又总是与这个社会独特的经验、独特的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样,当我们由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的普遍方面转至特定宗教与特定法律制度相互关系的时候,我们也就不可避免地由对人性的研究转向对历史的考察——也就是说,转向对人性在社会经验中实现的研究。哲学家提出一些永恒的问题:何为宗教?何为法律?但是除非我们把这类问题变得有限和具体,它们是无法回答的。圣奥古斯丁不问“人性者何?”,而问“主呵,我是什么?我的本质为何?” [1] 同样,社会科学家必须问:我们是谁?我们如何来到世界?什么样的经验塑造了我们的特性?我们正去向何方?我们面临怎样的抉择?因为,“社会”中“人”的“本性”只能在诸如宗教和法律这类记忆中的社会经验的活生生的积淀物中才能被发现,而这些到处都有的积淀物并非寄身于无形,而是存在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历史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渥提加(Ortega)所言不谬:人并无本性,他只有历史。 [2]

回顾我们自身的[西方的]历史,法律的宗教性首先表现为基督教会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在最近两百年里,更多地由基督教派生出来的世俗宗教)为使法律制度适应于人类需要所做的一系列艰苦卓绝的努力。这段史活的基本主题便是耶稣热烈的呼喊,“安息日为人而订,并非人为安息日而生!”不过,相反的倾向也不能视而不见:人的需要变成了宗教制度本身,而本来是为满足人的需要而制定的新的法律制度却成为君临人之上的某种权威。于是,斗争须重新开始。而对往昔胜利的回忆又为我们可能接近我们的目标带来希望;在此回忆与希望的后面乃是这样的信念:历史的过程本身(既包括宗教史,也包括法律史)即是某种人类得救的伟大计划中的一部分。不管怎样,这便是从犹太教那里传承而来、并在最近几百年传与包括民主主义宗教和社会主义宗教在内的许多已经支配了我们的世俗宗教的基督教正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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