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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仰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就像把法律与爱相对立的做法一样,把法律与信仰相对立的做法也低估了宗教的社会性,因此也低估了它的法律性。再者,他们没有证实,宗教团体的法律及其自我管理活动不能有效地标示出基督教信仰。

就像把法律与爱相对立的做法一样,把法律与信仰相对立的做法也低估了宗教的社会性,因此也低估了它的法律性。但是不同于“爱之神学”,与“信仰神学”有关的,与其说是整个社会应该怎样来组织(或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何对待其邻居一类问题,不如说是宗教群体应该怎样来组织(或者不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怎样对待上帝这类问题。

这里,我们想到路德关于因信称义的学说和他对教会法的抨击。路德说,国君应该依法而治,因为他要为他人提供服务和保护,但是单个的基督徒却“是一个对自己负责的人;他为自己而非他人去信仰。” [7] 因此,他只能因信仰而“称义”或臻于圣洁,虽然作为一个次要方面,他当然也应该服从“上帝的外部戒律”(还有君主颁布的法律)。对于现代爱之神学或情境伦理学,路德恐怕极少同情;他断然否认,因信称义的学说能使人免去遵守十诫及其在道德法中所有细则的责任。事实上,一旦信仰使人成为信徒,路德说,“德行便有了”。 [8] 然而这信仰要求“善行”,而非任何教阶制度。因为基督徒“是一个对自己负责的人”,所以教会乃是君主领土内的基督徒的无形团体。教会不可能把自己组织成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而不冒犯上帝。

因此,路德如果活到今天,他很可能会对信仰神学抱有某种同情,那些人现在也对宗教的外在形式、作为独立实体的教会、通过仪式和教会组织之基督徒的自我认同大加挞伐。尤其是狄特里希·邦霍费尔(Dietrich Bonhoeffer),当他申明基督教应该放弃其制度上的认同和虔信主义,应该“在服务于世界和通过世界而服务于主的历程中……消亡” [9] 的时候,看来他是把路德的精神发扬光大了。邦霍费尔这种“非宗教的基督教”把单个的基督徒完全交托给了他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基督徒必得献身于他所处的时代的种种利益和问题。人类已经“成年”,不应再向宗教寻求慰藉。于是他得出这样的看法:基督徒应该离弃他们的教会,成为“世俗之城”的成员。 [10]

不过,那些现在借信仰之名呼吁解散教会组织的人并未告诉我们,没有了教会组织,人们当如何在宗教团体中间保持信仰的活力,并将它传之于后人。再者,他们没有证实(虽然他们假定),宗教团体的法律及其自我管理活动不能有效地标示出基督教信仰。他们轻视教会成员赖以聚而礼拜、受宗教教育、互相勉励和采取社会行动的准则、程序和仪式,把它们看成仅仅是次要的(“倒数第二的”)或者可能更不重要的东西;他们没有认识到,这些准则、程序和仪式可能也具有神圣性。教会应放弃所有关于洗礼、坚信礼、结婚和丧葬的法律和习俗吗?它们应舍弃由执事、教区会或各种委员会或任何有其他名称的机构实行的自治?它们应舍弃礼拜仪式?它们要放弃对那些需要其帮助的人的捐赠,放弃社会活动吗?或者正相反,它们应当努力去恢复这些事物的神圣性?

信仰不仅要求个人的德行,而且要求集体的德行,而体现在法律中的集体德行也和人可能做的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具有终极价值(而非仅仅是次要价值)。我们并不需要事先去解开神学上关于“称义”的种种谜团才能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应该记得,甚至路德也告诉人们说,法律不只具有要求人们忏悔和以惩罚恐吓他们的否定价值,它还具有为那些想要为上帝尽责的人提供指南的肯定价值。 [11] 加尔文主张,虔信的人喜悦法律,他不仅因之获得智慧,而且“被激发去服从”, [12] 这样说与路德派教义(或关于基督教的任何其他主要阐释)并无矛盾。

有人可能(很可能)要问,这里谈的究竟是什么法,是“十诫”的道德法?还是写在人们心中的理性与人性之法?是教会的法?还是各种世俗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刑法,公司法,行政法,宪法和其他法律?虔信的人会喜悦所有这些法吗?是的,在它们教人以智慧和德行的范围内确实如此。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更明确些。虔信的人应当不仅乐于服从诸如十诫中所见的许多道德原则,而且愿意接受世俗法中的这类原则,如争讼的公正裁决,政府行为合宪性的司法审查,因过失致人损害的人应就其损害提供赔偿的规则,无罪推定,受警察逮捕之人要求对其拘押的合法性予以司法裁决的权利,根据当事人意图解释契约,不分种族或信仰之平等保护的原则,善意的概念,以及大量其他法律的制度、惯例、权利、规则、概念和价值。这些东西不仅关涉政策和效用;其中的每一项都在宇宙的道德秩序(即我们在文化上和历史上所经验到的宇宙道德秩序)上有其渊源。至少在美国法律传统所及的范围内,这些原则的任何一项,即便不是出自《圣经》原本,也是符合《圣经》的。对于我们,一个历史的民族来说,它们宣明了上帝的意旨。

今日美国的宗教危机并非导源于(像在路德其时那样)它的过分法律化;相反,宗教之制度上的自我认同和它的社会表达形式的衰败——即作为正式团体之教会的式微——即或不是今日基督教衰朽的主要原因,也是其主要征兆。在美国,宗教正日益成为个人试图摆脱其孤独,追求个人心智安宁的私人事务。正如德国神学家尤金·摩特曼在此地游历一番以后所说,基督教似乎正滋养着私人化的个体存在,而在此过程中,它渐渐为社会同化,宣讲的几乎只是世人想要听到的东西。 [13] 实际上,我们许多的宗教组织都在崩解——虽然宗教情感仍然在传布。在这样的情形下,非宗教的基督教只会增进非基督教之新宗教(各种政治的或社会的信仰)所带来的危险,后者(用W.B.济慈极有远见的话来说)完全缺乏坚定的信仰,或者甚至更糟,仅仅是狂热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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