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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恩典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组对比——法律与恩典的对比——建立在法律与爱和法律与信仰的对比之上,但又超过了它们。在这方面圣保罗的话被错误地引用了:他并没有把恩典与法律对立起来,而是把它与法律的强制性、它的制裁力相对立。爱或者信仰可能要求一个人去违反法律;恩典施于法律秩序之外,并且可以法律程序以外的正当方式介入。

第三组对比——法律与恩典的对比——建立在法律与爱和法律与信仰的对比之上,但又超过了它们。用圣约翰的福音书里的话说,“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翰福音》1:17)。它假定了一种作为上帝之最高启示的对耶稣基督的信仰,一种超出道德法要求的对他的完全奉献,以及,一种不受道德法强制的、自由去行上帝所欲之事的爱。耶稣教导说,这种信仰和这种爱乃是开启上帝王国的钥匙。但是,甚至这也还不是恩典。根据基督的教诲,恩典乃是上帝给予复活的基督之信徒团体的礼物,这些过着信仰与爱的基督徒生活的人已经入了上帝的王国。教会乃是过着基督徒生活,且急切等待着基督于世界末日即刻归来的上帝选民们的教友团体。这特别是圣保罗的预言,他告诉人们,教会生活在恩典时代的最后时刻。在一些现代神学家看来,这意味着教会应该祛除法律。

我们可以把这种看法叫做“希望神学”,因为它建立在对上帝的即将显现的期待上,而这种显现据说会把教会从所有异教的意旨、所有强力、所有强制、所有世俗活动、所有责任以及因此所有法律中解放出来。生活在对弥赛亚即刻归来的期待之中的教会,应该(有些人这么想)自由自在地生存,无须权威组织,没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也没有法律程序。

这种十足的唯信仰论的精神力量不容否认。它主张一个有自我意识和认同的基督教团体,这个团体不顺随世人的意愿说话,而是用基督教的特殊武器——不仅是信仰和爱,而且是一种天启教会观(在最后一刻过着基督徒生活的教会)——与世界开战。尽管如此,这种神学却是建立在两种根本的错误上面。第一种错误是相信,在一个不断施加压力要把它纳入到各种世俗组织、程序和规范的世界里,教会能够没有自己用以解决冲突、建立合作的权威组织、程序和规范,而保有其信仰和爱,以及基督徒的生活。第二个,也是更根本的谬误是,相信恩典排斥法律。在这方面圣保罗的话被错误地引用了:他并没有把恩典与法律对立起来,而是把它与法律的强制性、它的制裁力相对立。根据圣保罗的看法,由于基督徒生活于弥赛亚归来之前最后时日的神恩之中,因此可以自由地践行摩西律法所要求的。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就必须请求宽恕,而这种律法就会被赐予他。换句话说,对圣保罗来说,恩典并不包含对摩西律法的价值的排斥,而是相反,含有对这些价值的内化。“[摩西]律法是圣洁的”,他说,“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马人书》7:12)。尽管圣保罗承认另一个而且是更高的信仰和恩典的领域,但是在他看来,法律还是上帝拯救计划中的基本部分。

同样,在第四福音书里,在摩西制定的律法和耶稣基督带来的恩典与真理之间所做的对比也必须(如C.H.多德所示)依着拉比的犹太教来理解,这种教义认为,恩典与真理(chesed v-emes)乃是法律真正的本质。圣约翰所说的是,摩西宣示了律法,而耶稣体现了它真正的本质——“在他里面,律法的精神化为肉身”。 [14]

恩典排斥法律的观念并不比关于法律消解于爱的观念或关于法律与信仰无关的观念更经得起推敲。所有这三种观念都错在低估了下面这些基本法律价值的神性渊源,如平等对待、公正裁判、义务对等、社会责任和其他许多耶稣概括在公义、仁慈、善意一类词汇中的价值。没有这些东西,爱、信仰和希望便失去了它们的社会背景;它们只能是空中楼阁。

我们并未忽略法律与爱、信仰和希望之间的张力。爱或者信仰可能要求一个人去违反法律;恩典施于法律秩序之外,并且可以法律程序以外的正当方式介入。法律是深思熟虑的产物;它需要时间,而爱、信仰和恩典可以是自发的和直接的。宗教关涉人的全部生命,其方式为法律所不能。然而,人的全部生命也包括他作为其所属社会之一员的生活。当然,人不可能把旨在达到个人自我完善的宗教生活简单地置换成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这正是许多在本世纪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宣讲“社会福音”的人所犯的错误。但是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新正统派(neo-orthodox)的反动却经常犯了相反的错误;因为社会虽然不是建立在个人道德的基础之上,却也不是非道德的,毋宁说,它是建立在社会道德上面的。我们在这里论证的是,个人道德要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就需要社会道德,也包括法律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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