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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的时代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在日趋灭亡的不仅是一种特定的政治和教会传统,一种特定的法律类型和特定的宗教形式,而且还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他认为,只有真正的科学家才能够揭开这一意识形态的帷幕,洞察隐伏在关于法律、宗教和上层建筑其他部分各种传统神话下面的客观状况。

正在日趋灭亡的不仅是一种特定的政治和教会传统,一种特定的法律类型和特定的宗教形式,而且还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正在开始的不仅是一种关于法律与宗教——正义与恩典——的辩证综合的新观念,而且是一种关于综合本身的新观念,是对传统的关于人类如何对待现实的二元论假定的否弃。这些假定不但在过去的九个世纪里统治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宗教思想,而且也支配了西方思想的其他方面。

西方的二元论思想在中世纪神学、尤其是在十一世纪末圣安瑟姆的著名格言credo ut intelligam,“先信仰而后理解”里面首先获得巨大的推动。继而在近代科学、特别是十七世纪的笛卡儿的名言cogito ergo sum,“我思故我在”中获得振兴。正在死去的有九百年历史的时代乃是“我理解”和“我思”的时代——是作为外在于它所感知的客观实在的思维之自我或思维之“我”的时代;是首先把上帝本身、然后是自然、最后是社会视为被进行理解、进行思想之思维主体所感知的外在实在的时代。这是主观与客观、本质与存在、人与行为、精神与世俗、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时代。传统西方思想的二元论特征确实渗入到几乎所有的分析活动中。我们仍然在争论什么是基本的,理智还是情感,意识形态还是权力,个人还是社会。在法律分析方面,我们只是极为缓慢地在克服逻辑对政策的二元论——一种对两者都不适宜的二元论。无论我们可能在理论上如何承认了它们最终和谐的可能性,我们的思虑传统上始终依据着这类不可消除的对立。 [4]

在过去的125年里,马克思主义因为主张客观物质“基础”(用来维护统治阶级财富和权力的制度及观念的社会和政治之“上层建筑”就建基其上)——经济生产方式——而极大地加强了西方思想的二元论倾向。马克思认为,人们所抱持的观念是一种他所谓的意识形态,即一种对其物质的阶级利益的无意识反映。他认为,只有真正的科学家才能够揭开这一意识形态的帷幕,洞察隐伏在关于法律、宗教和上层建筑其他部分各种传统神话下面的客观状况。

这里,根本的谬误在于假定,客观的社会现实,如“生产方式”和“生产的阶级关系”独立于那些参与其中的人的思想和情感而存在。由一堆钢铁和电流所凑成的东西在人们把它们感知为机器之前就不是机器。一个砌砖工人如果像一个未来的店主那样思考和行动,他就不是个无产者。我们为了各种目的创造出“食物”和“性”这类抽象词汇,但是我们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却是诸如面包和结婚一类社会现实,而这些不仅是自然的产物,而且还是观念和情感的产物。一种把客观物质实在看作是基础,把主观思想和情感领域看作是派生物并据此把二者截然划分开来的哲学,尤其不能解释过去五十年的历史。面对人乐于称为其“环境”的东西,人类发展迅速并且以神话和幻想公然反抗他自己的“物质利益”,这种情形也许今日尤甚。

马克思主义者的客观实在理论归根结蒂是来自托马斯主义思想的二元论。甚至科学的无神论,如莱斯利·迪瓦特(Leslie Dewart)所表明的,也是中古西方神学的直接继承者,它把存在与本质分离开来,并因此提出这样的问题,“上帝存在吗?”说上帝“存在”,就好像他是一个偶然的存在,一个客观认识的对象。 [5] 当我们论上帝,似乎他并不在场,我们就否定了上帝。

同样,把法律看作阶级统治工具的经典马克思法律理论,就建立在与它所批评的学院式自然法理论一样的形而上学的假定上面:它也把法律看成是知觉对象,一件既脱离其生产者又脱离其消费者的产品,一套外在于遵从它的人而存在的规则。人们可以得出结论说,这种东西本质上是自然的,比如托马斯·阿奎那,或者,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那样得出结论说,它在本质上是任意的,但是在两种情况下,人们奉行的都是杜威在数十年前所指出的“旁观者认识论”立场,这种理论把人想像为存在于他所分析的宇宙之外。

现在,这些马克思主义与传统的西方思想共享的形而上学假定,不仅在西方,而且在马克思主义被作为官方教条接受的世界其他地区,都已大大失去了活力。在苏联与中国,意识与存在,上层建筑与基础,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的二元论实际上主要被限于解释非社会主义世界的社会现象;而在解释其他社会现象时,重点被放在(如在所有国家里日益被放在)综合上面。实际上,苏联和中国的理论家像陀斯妥耶夫斯基那样宣布,国家即将转变为(当然不会转变成基督教会)由自由的、具有社会意识和献身精神的列宁信徒们所组成的社会团体。

无论在哪里,综合——二元论的克服——都是开启新型思维的钥匙;这种新的思维乃是我们正在进入的新时代的特色。“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人行为:法律应当裁判行为,但是为了知道一种行为究竟何属,法官应把自己置于行为者的位置上。正义是神圣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神圣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神圣的。

在一定意义上,综合意味着一个法律的新纪元,在其间,法律将扩展到其他学科、其他行业和其他社会过程,它将达于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及于医学和商业管理,涉足贫穷问题、种族问题与国际关系,深入文学、艺术及宗教领域。在美国的法学院,随着“法律与……”的课程如“法律与医学”、“法律与经济发展”、“法律与种族关系”、“法律与精神病学”,以及(希望)“法律与宗教”的开设,我们也许就要跨入这个新纪元,或者至少是要叩响它的大门。同样,对宗教来说,藩篱已经崩坏:教区可以同时是少数民族居住区或是嬉皮士聚居地,神学院也开始让宗教与其他学科和社会活动相配合。当然,无论法律还是宗教,它们最好的老师和最好的实践者总是根据与其他学科、其他职业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广泛结合来构想他们各自的学科的。新的东西乃是,这种观念现已发展到被认为是理解所有学科的核心的程度,到了开始被系统化的程度。

但是,除非思想本身和使思想得以表露的语言——论说——的性格同时也得到拓展,扩展职业和学术学科的领域不会成功。对法院来说,如果同时它们还继续把政策与逻辑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本质上是任意的,而后者根本上是机械的,那么,在进行案件判决时极力扩大有关的考虑的范围,以便根据法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目的来解释法律(像它们在过去四十年里所做的那样),依然是不够的。一个不合逻辑的政策性判决,就像一个失策的逻辑判决一样糟糕。真正需要的是一种合乎政策的逻辑,它将取得这样的结果:既有令人满意的效果,又是一致的、客观的和公正的。达到所谓“中立原则”基础上的所谓“政策性判决”是完全可能的。 [6] 这种“合理的选择”(大卫·卡沃语),一方面使司法治理不同于任意专断,另一方面使它区别于机械法学。同样,为比如穷人设计更好的住宅,把不同职业和学科的代表们——政治学家、律师、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建筑学家和社会工作者们——聚集在一起是不够的,除非他们能够以使他们彼此合作的方式去思考和交谈;而那就意味着,打破他们身上传统的二元思维和言谈模式。律师绝不能简单地说,“很抱歉,你不能这样,因为法律禁止你这样做”;他一定要能够解释他所援引的规则与这一规则——不仅规则,而且他和他们——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整体情境之间的关系。这样做的时候,他可能发现,障碍并不是不可逾越的。这并非规避规则,而是在重塑情境。

使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和知识的其他领域发生关联,就是要不再把它理解成认识对象,而开始把它理解为观察者也参与其中的一项事业。比如,法官不能像实验室的技术员与他正在使用的化学药剂分开那样脱离他们所审理的案件。只要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他们陈述,他们就不可避免地作为个人被卷入其中。这使他们更像是——虽然不完全像——想要解决家庭纠纷一家之长。不同之处在于,法官们的介入也有公众的参与,家长们则不是。承认法官各式各样的参与,是要为达到公正判决提供一个依据。当法律的解释者不再以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立为依据,而是根据他自己对法律过程的参与看待他与法律的关系,那时,他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确定留给他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就变得比较容易了。这方面,美国的法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为,它们一直面临着司法创制与司法自我约束的两难抉择。无论“主动派”还是“保守派”都倾向于把法律规则看成是有独立和客观存在的东西;主动派要利用规则以获取渴望的社会结果,保守派则墨守规则——两者常常没有认识到,判决的过程是一个法官(用泽卡拉·查菲的话说)通过发现规则而创制规则和通过创制规则而发现规则的能动过程。 [7]

综合对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是如此,它对于宗教具有之重要性也是如此。这里,新纪元就表现在传统神学学科与社会科学、教士与其他职业、教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联系的扩展之中。这里也正在采取重要的步骤,要把基督教会的所有支派和实际上所有主要的世界宗教带入社会群体的各种关系之中。这些发展有助于形成一种新的宗教思想。人们很少因为发现表明他们把握外在研究对象的心智能力的神学公式而沾沾自喜。宗教学说的社会背景和宗教学说与它得适用于其中的社会(既是教会团体,又是政治团体)的关系,则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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