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指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增值税是比较年轻的税种,于1917年由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首次提出,他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报告中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更好。亚当斯的文章一经发表就在业界掀起了讨论热潮,德国、法国、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也积极参与讨论,并积极推行增值税的真正实践。受到战争、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直至1954年,法国才真正开始推行增值税,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而积极推行增值税实践的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也被后人称为“增值税之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范围遍及欧洲、拉美、亚洲等地。
我国的增值税先于1979年在部分省市试点征收,1983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在全国试行,而正式的法律授权则是在1984年,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发布有关税法条例。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全国将近30%的税收来自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2016年5月1日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占50%。财政部税政司提供的数据表明,2010—2016年,我国国内增值税收入总额分别为21093.48亿元(当年税收总额73210.79亿元)、24267亿元(当年税收总额89720.31亿元)、26416亿元(当年税收总额100601亿元)、28803亿元(当年税收总额110497亿元)、30850亿元(当年税收总额119158亿元)、31109亿元(当年税收总额124892亿元)、40712亿元(当年税收总额130354亿元),分别占当年税收总额的28.8%、27.0%、26.3%、26.1%、25.9%、24.9%、31.2%。从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可以看出,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除受2016年5月1日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导致2016年比重有所提升外,增值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增值税是典型的间接税,即税负的实际承担人和纳税人并不一致。对于消费者来说,凡消费皆要缴纳增值税。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必然会伴随一次一次的增值,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就是每次的增值额,当然最后这些税收都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虽然纳税人并不是消费者,但消费者却是最后实际的买单人。这也就是传说中的“商家缴税,消费者付款”。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增值税,在抵扣机制上,通常部分国家采用扣税法,部分国家采用扣额法。我国的增值税适用扣税法,即增值税应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进货价×税率。
举例来说,白云公司向黑土集团购买一批布料,货物价格30000元,此时这批货物价格不含增值税。但白云公司实际需要支付给黑土集团35100元,其中5100元便是该批布料在这一流通环节中所缴的增值税。在这一过程中,增值税纳税人是黑土集团,但税额实际承担人却转嫁给了白云公司。
白云公司将这些布料加工成衣服,货物价格60000元(不含增值税),白云公司将这批衣服分销给各经销公司,各经销公司实际需支付70200元,其中10200元是增值税费,但这一流通环节的税费还是5100元,即应税税额=10200-5100=5100(元)。在这一过程中,增值税纳税人是白云公司,但全部流转税额实际转嫁给了各经销公司承担。
假设这批衣服共1000件,经销公司定价每件100元(不含增值税),1000件衣服共计10万元。消费者A购买其中一件衣服,需要支付117元。其中,100元是衣服价格,17元是增值税的应税税额。假如这批衣服全部售出,这一流通过程中,应税税额为10万×17%-60000×17%=6800(元)。在这一过程中,增值税纳税人是各经销公司,但全部流转税额的实际承担者是消费者。
从白云公司的布料到消费者手中的衣服,商品经历了三个流通环节,每个环节的应税税额分别为:5100元、5100元、6800元,合计17000元。对于消费者来说,各个环节的应税税额意义不大,我国实行价外税,增值税税额全部由消费者承担,即17000元的增值税分别由购买这1000件衣服的消费者分担了。
事实上,当消费者在购买其中一件衣服时,所缴税额不止17元,因为除去增值税,消费者还需支付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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