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林权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应遵循“夯实基础、分类推进、扩大试点、加快修法”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
(一)加快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步伐。这是一项关系农村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为开展“三权”抵押贷款提供支撑,对培育农村要素市场、促进土地流转、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等也具有重大意义。现在全国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计划5年内完成,农房及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全国还没有部署。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已经颁布,各地都有试点经验,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也都有处理经验,应缩短完成期限;对农房及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进行部署,抓紧试点,尽快推开。
(二)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林权抵押存在较大发展空间。截至2012年底,全国林权抵押贷款累计涉及面积为5780.5万亩,但我国现有集体林地27.4亿亩,剔除公益林等不可抵押的部分,林权抵押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建议:(1)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转变职能的精神,下放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审批权限,消除评估市场发育的制度性障碍,增强评估市场的竞争性,降低评估费用。(2)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在继续严格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基础上,对商品林的采伐不应再加限制。(3)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这既是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抵押权人利益的需要。(4)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林权交易市场。在深入总结一些地方林权交易市场运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2013年20号文件关于“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精神,建立运作更加规范、覆盖范围更广的全国性和区域性林权交易市场,为林权的价格发现、处置变现提供更有效率的渠道。
(三)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房抵押试点。目前各方面对废止物权法、担保法中的相关禁止性条款,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以抵押权,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呼声很高。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我们认为,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农民就业、居住选择性的扩大,承包地、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在弱化,当初物权法、担保法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根据已不足为凭,担心的问题也不足为虑,应积极推动法律修改工作。在相关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耕地、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但还是有作为的空间。建议:(1)在全国各类改革试验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授权决定,国务院可以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作出暂行规定。现在由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各类改革试验区很多,这些试验区内只要有农业农村,都应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房抵押试点。(2)加强对各试点地区的指导。密切跟踪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房抵押试点进展,及时总结提炼,为修法积累经验。(3)加强各试点地区的横向交流,促进各试点地区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四)多途径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缺乏有效抵押物是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开展“三权”抵押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出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除积极探索“三权”抵押贷款外,还应多方施策、多措并举。(1)用好用足小额信用贷款政策。银监会2007年曾发文规定,小额信用贷款发达地区可以提高到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以提高到5万元。对一般农户而言,现有的小额信用贷款或联户担保贷款可以满足借款需要。应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消除银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疑虑。(2)积极培育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目前发放农户贷款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很低。应适时调整村镇银行的设置门槛,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3)大力发展农村合作性、政策性金融。由于单笔业务规模小、交易费用和资金成本高,农村金融业务的综合成本远高于城市,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业务缺乏足够动力。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合作性、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普遍占主导地位。应进一步理清农村信用社改革思路,坚守合作金融的本质属性不动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度向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延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农业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贷款增信服务。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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