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业发展中与环境相关的挑战形势,并根据前期农业环境政策经验与教训,韩国政府以增大农业的环境保护职能、减少因农业所致环境污染、培育农民实践亲环境农业、谋求可持续的环境亲和性农业发展为目的,1997年12月颁布《环境农业培育法》,并在2001年1月修改时改称为《亲环境农业培育法》,并在其后多次修改完善。
《亲环境农业培育法》为促进亲环境农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建立必要的制度,明确必要的事项。其对亲环境农业发展的政策意义可概括为如下几点。31
第一,明确亲环境农业概念,规范亲环境农业发展方向。在过去探索农业与环境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在韩国形成有机农业、自然农业、环境农业、环境保护型农业、可持续农业等农法,丰富了亲环境农业内涵。但是,由于这些农法各自强调某些特殊方面,因此,这种局面又使农民难以适从,政府也不便指导和支援,因为其不利于系统有效地促进亲环境农业。而这次通过《亲环境农业培育法》明确概念、规范含义,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按《亲环境农业培育法》,亲环境农业是指,不使用合成农药,化学肥料和抗生素、抗菌剂等化学生产资料,或使用最少化,通过再利用农业、畜产业、林业副产品等,进而在保护环境的状态下,生产安全的农、畜、林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的农业。在经营亲环境农业的过程中生产的农产品称为亲环境农产品,在经营亲环境农业的过程中利用的农业方法、理论或生产资料的生产方法等称为亲环境农业技术。
由此,明确亲环境农业并不单纯地指自然农业或有机农业等部分农法,而是协调农业和环境,使农业生产为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形式;使亲环境农业成为涵盖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生产资料的使用,利用病虫害综合防除(IPM,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农作物养分综合管理(INM,Integrated Nutrient Management)、害虫天敌和生物学技术等高科技农业技术,轮作、间作等培养地力,同时保护农业环境的所有形式农业的综括性概念;并使亲环境农业兼具农业生产经济性、环境保护以及农产品安全性等含义。32
第二,明确在促进亲环境农业发展方面政府、农民和民间团体所应履行的责任。《亲环境农业培育法》要求中央政府应制定亲环境农业相关基本计划和政策,并实施振兴亲环境农业的综合性措施;地方政府应根据管理区域的地域特点,制定和促进亲环境农业相关政策;农民应努力使得能够经营环境亲和性农业,即应使用化学生产资料最少化等实践环境亲和性农法,减少因营农活动而造成的污染,进而保护环境、生产亲环境农产品;相关民间团体,即为研究亲环境农业和促进亲环境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为目的而组成的民间团体,应协助政府实施亲环境农业措施,为会员和农民实施必要的教育、训练、技术开发、营农指导等,为亲环境农业的发展而努力。
第三,确立亲环境农业发展计划——《亲环境农业培育计划》和《亲环境农业实践计划》——制度。《亲环境农业培育法》规定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必须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议每5年制定为亲环境农业发展的《亲环境农业培育计划》,并具体规定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①旨在农业领域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和基本发展方向;②农业的环境污染现状和改善对策;③合成农药、化学肥料的减缩和抗生、抗菌剂等化学生产资料的使用量方案;④为发展亲环境农业的各种技术开发方案;⑤亲环境农业示范园区培育方案;⑥搞活亲环境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促进亲环境农产品的消费方案;⑦增大农业的公益性方案;⑧为发展亲环境农业的强化国际合作方案;⑨促进培育计划的财源筹措方案;⑩民间认证机关的培育方案。
《亲环境农业培育法》还规定,市长道知事必须根据上述《亲环境农业培育计划》,为发展亲环境农业,制订和实施市道实践计划——《亲环境农业实践计划》。当市长道知事制订市道实践计划时,应提交到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告知给市长郡首区厅长。市长郡首区厅长应根据市道的实践计划,制订为发展亲环境农业的市郡实践计划,提交到市长道知事,并积极促进市郡区实践计划。33
第四,为亲环境农产品认证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亲环境农业培育法》规定,根据生产方式和使用的生产资料等情况,亲环境农产品划分为有机农产品、无农药农产品(对于畜产品称为无抗生剂畜产品)等类型,34并为了培育亲环境农业和保护消费者给予相应证书,在获得认证的亲环境农产品的包装、容器等上面标示亲环境农产品的图形或文字。《亲环境农业培育法》就亲环境农产品认证(证书)的申请及审批、认证的继承与终止、审批机关的指定及取消、证书有效期限,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量刑等进行必要的规定,保障认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为支援和培育亲环境农业规定必要事项,提供法律依据(要求)。例如,《亲环境农业培育法》规定,为了防止因农业导致环境污染,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积极实施必要措施,如遵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残留允许标准的措施、遵守肥料分农业作物喷洒标准的措施、遵守畜产粪尿排放水水质标准的措施、防止废弃废营农生产资料的措施等。
为保护农业资源和改善农业环境,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积极促进农耕地改良、农业用水污染的防止、温室气体排放最少化等措施;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或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周期性实施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的实况调查,包括农耕地的肥沃度、重金属、农药成分、土壤微生物等的变动情况,用于农业用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物的使用状况,农业的水资源涵养、土壤保护等公益性职能状况,其他农业资源的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所必要的事项。
为了促进亲环境农业技术的开发和普及,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或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制定为亲环境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普及和指导所必要的措施,并可向亲环境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普及或指导者给予费用上的必要支援。
为促进亲环境农业相关教育训练,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或地方政府负责人应该向农民或相关公务员实施教育训练。为促进亲环境农业技术的交流与宣传,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应相互交流亲环境农业技术,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或地方政府负责人应挖掘和宣传优秀事例以有效促进亲环境农业。
为促进亲环境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或地方政府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可向亲环境农产品生产者、生产者团体、流通业者和认证机关给予设施的设置资金等必要的支援。为促进亲环境农产品的销售,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或地方政府负责人可向公共机关负责人和农业相关团体负责人等发出邀请,优先购买亲环境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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