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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与法律基础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政策背景  韩国工业承受国内外与环境相关的压力。因此,国内形势对韩国工业发展构成极大的挑战。56  第一,确立亲环境工业发展“综合措施”计划制度。

(一)政策背景

  韩国工业承受国内外与环境相关的压力。在韩国国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环境意识也不断增强,绿色消费主义逐步风行。人们厌恶在自己的生活空间范围内开设可致污染的工厂,抵制非环保型商品,企业因排放苯酚等污染物而遭到市民拒绝购买其产品的现象屡屡发生。同时,韩国1992年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并在其后依次加入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4年)、蒙特利尔(1998年)修改议定书,1993年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在其后加入其京都议定书(2002年)等,到2004年6月韩国先后加入46个主要国际环境公约。51与此对应,韩国政府在国内推动环境保护运动,推动环境相关领域的变革,而工业成为受其冲击最大的领域。因此,国内形势对韩国工业发展构成极大的挑战。

  在国际上,随着对环境关心的加深,国际社会显示出把贸易与环境联系起来的倾向,而且环境壁垒逐渐成为毋庸置疑的有力的贸易壁垒,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利用这种形势。而韩国经济属于出口导向型,出口又以工业制品导向型为特征。例如,韩国商品出口总额对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00~2004年达29.7%~37.3%,同期出口商品中轻工业和重化学工业制品所占比重达91.4%~93.9%。52同时,一方面韩国商品出口中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占相当大的比重,例如,2004年韩国对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43.6%,53况且这些国家对进口国家的依赖弹性大,对其出口国家之间竞争强烈;另一方面,韩国工业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偏重公害集约型,即受制于国际环境规章的商品类型占较大比重,例如,2002年韩国对欧盟出口中估计占其总额62%的商品受到环境管制的影响。54因此,国际形势对韩国工业发展形成极大的威胁。

  概而言之,对韩国工业来说,要生存、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亲环境战略,否则没有出路。因此,基于工业发展中环境相关挑战的深化以及对其认识的提高,借鉴国际亲环境工业发展政策,韩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速制定和实施亲环境工业发展政策,在政策建设与实践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基础

  鉴于工业亲环境发展的必要性,韩国政府逐步引进、开发、完善有关政策。为保障这些政策付诸实施,韩国制定一系列工业相关环境法规,或者直接承载这些政策,或者为这些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或者直接或间接规范企业乃至社会自愿、非自愿地实践有关政策,取向亲环境发展,为亲环境工业发展政策奠定法律基础。

  韩国制定《废弃物管理法》(1986-12-31)、《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1990-08-01)、《有关废弃物的国家间移动及其处理的法律》(1992-12-08)、《噪音和震动限制法》(1990-08-01)、《大气环境保护法》(1990-08-01)、《水环境保护法》(1990-08-01)、《为保护臭氧层之有关限制特定物质的生产等的法律》(1991-01-14)、《恶臭防止法》(2004-02-09)、《环境改善费用负担法》(1991-12-31)、《环境改善特别会计法》(1994-01-05)和《有关环境犯罪管制的特别措施法》(1999-12-31)等,限制企业排放过量废弃气、液、固体物质;制定《有关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1992-12-08)、《韩国资源再生公社法》(1993-12-27)和《为促进公共机关再利用废弃物的指南》(1994-05-24,国务总理训令)等,诱导企业、社会节约资源、再利用资源;制定《有关环境技术开发及支援的法律》(1994-12-22)、《有关促进亲环境汽车的开发及普及的法律》(2004-10-22)和《有关促进亲环境商品购买的法律》(2004-12-31)等,促进亲环境工业技术和产品发展。

  尤其是,通过促进亲环境工业结构的确立,积极促进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工业活动,进而为环境保护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韩国专门制定《有关促进向亲环境工业结构转换的法律》(以下简称《亲环境工业法》),55并于1995年12月29日颁布,并随后多次修改、完善。《亲环境工业法》为工业亲环境综合发展建立必要的制度,明确必要的事项。56

  第一,确立亲环境工业发展“综合措施”计划制度。为了有效促进工业亲环境发展,《亲环境工业法》要求知识经济部长官必须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协议每5年制定《促进向亲环境工业结构转换之综合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亲环境工业综合计划》),并规定其所应包含的事项。这些事项有:①工业结构的现状与展望;②设立为促进向亲环境工业结构转换的目标;③改善生产工程、开发清洁生产技术等构筑亲环境工业结构的方案;④为促进向亲环境工业结构转换的环境设备产业、再制造产业和产品服务化产业的培育方案;⑤环境经营促进方案;⑥应对国际环境规制方案;⑦其他为促进向亲环境工业结构转换和可持续工业发展所必要的事项。

  第二,明确为有效促进上述《亲环境工业综合计划》而需要挖掘和促进的“工业环境实践课题”范畴。《亲环境工业法》提出,按总统令规定所设立的“产业协会”、“产品协会”、“合作组合”、“合作组合联合会”、“商工会议所”等事业者团体,为有效促进《亲环境工业综合计划》,应挖掘和促进“工业环境实践课题”。在“工业环境实践课题”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有:①有关原料选取阶段减少环境负担和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的课题;②有关生产工程中节约能源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降环境污染乃至零排放,副产物的有效利用、扩大用水的再利用等改善工程的课题;③有关流通阶段为减少环境负担的包装及物流合理化的课题;④有关开发亲环境产品的开发的课题;⑤有关为促进向亲环境工业结构转换而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促进的课题。

  第三,阐明亲环境工业发展所需主要措施及其规范。《亲环境工业法》提出,要实施环境设备57质量认证、再制造58产品质量认证与标示、环境经营59体制60认证等制度;运营清洁生产支援中心、生态工业园区专门管理机构、再制造产品专门研究机关、亲环境工业结构转换促进总部、地区协议会等组织;实施工业环境统计等实况调查,构筑工业环境信息网;开展优先购买得到质量认证的环境设备和再制造产品运动;开发和普及清洁生产技术61和环境设备技术,培育环境经营咨询事业;在环境设备产业和清洁生产技术方面就调查和研究、人力与信息、展示会和研讨会及市场运营、开拓海外市场等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教育和宣传环境经营,诊断和指导环境经营等事业。并且,《亲环境工业法》为之规范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支撑。

  第四,为亲环境工业发展支援资金提供法律依据。例如,《亲环境工业法》规定,政府可向为实施《亲环境工业综合计划》而进行的研究事业、为挖掘“工业环境实践课题”而进行的事业、亲环境工业结构转换促进总部促进的事业、促进环境经营而进行的研究事业等提供必要的费用(补助金)。政府对事业者为促进综合计划和实践课题而改善生产工程或替代、新设、增设环境设备等投资事业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援。政府对国家公立研究机关、特定研究机关、产业技术学校和大学、生产技术研究院(所)、清洁生产技术中心、参与技术开发事业的事业者进行清洁生产技术、环境设备技术、亲环境产品的生产技术、为构筑生态工业园区的相关技术、为培育产品服务化62产业的相关技术等开发给予捐助。政府对事业者为再制造而实施的研究和技术开发事业提供资金补助或融资。政府为补偿因使用国内开发的环境设备而伴生的风险、保障环境设备的缺陷而造成的损益实施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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