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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再生能源利用义务化与普及支援制度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尽管新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和设备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但是利用其商业性还不具备足够的竞争力,所以新再生能源利用难以依靠自身商业优势扩大其市场。  义务化制度确立严格的实施程序。  从2004年3月29日实施公共机关新再生能源利用义务化制度以后获得显著成效。

  尽管新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和设备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但是利用其商业性还不具备足够的竞争力,所以新再生能源利用难以依靠自身商业优势扩大其市场。基于这种特点,韩国政府实施公共机关新再生能源利用义务化制度进而扩大需求,采取多种支援手段弥补新再生能源利用劣势,谋求新再生能源的发展。

(一)公共机关新再生能源利用义务化制度

  公共机关新再生能源利用义务化制度是指当公共机关新建建筑面积超过3 000平方米的公共机关用建筑时,要求将其建筑工程费的5%以上用于设置新再生能源利用设备之上的制度。127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的政策性消费扩大新再生能源需求,引诱普及和扩大新再生能源的社会共鸣,进而培育相关产业和市场,减低系统费用,最终获得发展新再生能源的效果。简言之,这是一种扩大需求战略或谋求规模经济效益的战略。

  为了保障义务化制度的实施,韩国政府在《新能源及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普及促进法》第12条规定相关基本事项。为有效实施义务化制度,产业资源部告示《为设置替代能源设备之建筑工程费核算标准和方法》(第2004-47号)、《公共机关替代能源义务化运营规定》(第2004-110号)等,指定专门负责机关,制定具体的施行标准。同年公共义务化专门负责机关——能源管理公团新再生能源中心——制定《公共机关替代能源利用义务化专门负责机关业务规定》(2004-06-07),正式执行公共机关新再生能源利用义务化相关业务,如审查新再生能源设置计划书、确认设置情况等。

  为了避免执行过程中的不必要的纠纷,义务化制度明确界定义务化对象公共机关、建筑物类型、建筑工程费计算标准。义务化对象公共机关范畴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设立的政府投资机关,政府捐助超过总统令规定的金额(年50亿韩元)的政府捐助机关,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的实物出资法律》规定的政府出资企业,地方政府和政府投资机关、政府捐助机关、政府出资企业出资超过总统令所定比率(缴纳资本金的50%)或金额(缴纳资本金50亿韩元)的法人,以及根据特别法设立的法人。

  义务化对象建筑物范畴为义务化对象公共机关新建建筑中,用途为公共用设施(除军事设施)、文化和集会设施、教育研究(除各级学校)及福利设施、运动设施、墓地设施、旅游休憩设施、销售和盈利设施、住宿设施、娱乐设施、办公设施等,其建筑面积超过3 000平方米。其他类建筑物至今还没有纳入义务化对象建筑物范畴,但是政府规定产业资源部长官可按建筑物的种类定标准,要求那些没有纳入义务化对象建筑物范畴的建筑物按产业资源部所告示的比率以上设置新再生能源设备。

  至于义务化对象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费的计算标准,如表6-11所示。

表6-11义务化对象建筑物的标准建筑工程费计算标准

类型

分用途标准建筑工程费

公共用

公共用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7

办公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7

文化、社会用

文化和集会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6

医疗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7

教育研究和福利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7

运动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6

墓地管理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5

旅游休憩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7

商业用

销售和营业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7

办公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7

住宿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7

娱乐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费×0.7

  注:根据《首都圈整备法》第14条第2项规定,“标准建筑费”是指建设交通部长官每年就每1平方米建筑费所告示的金额。其中“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法施行令》第119条第1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其中不包括停车场面积。

  资料来源:[韩]产业资源部、新再生能源中心、国会新再生能源政策研究会,《2005年新再生能源白皮书》,2006-08,第266页。

  义务化制度确立严格的实施程序。当义务化对象公共机关要建设属于义务化对象范畴的建筑物时,该公共机关的机关长必须在申请建筑许可之前制订新再生能源设备设置计划书,并提交至新再生能源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必须在接受设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平均需要7日)通报审查结果。当所提交的设置计划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提交材料不全时,中心主任可经事前审查要求补充材料。这时,材料补充时间不纳入审查材料时间内。

  对所提交的设置计划书,审查是否属于新再生能源义务对象建筑物、设置计划书上的设备是否符合属于得到认证的新再生能源设备、128为设置新再生能源设备的建筑工程费计算标准和方法(产业资源部告示)的妥当性、其他设置计划书编制标准的适宜性等。必要时,由15人以内的政府、学界和相关专家所组成的设置义务机关设备审查委员会审查。

  公共机关结束新建建筑物的施工,安装新再生能源设备后,义务化对象公共机关长需要在完成新再生能源设备的安装后30日内,把新再生能源设备设置确认申请书提交到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必须在接受设置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发放新再生能源设备设置确认书。当所提交的设置确认书不符合相关规定或附带材料不全时,中心主任可通过事前审查要求补充。设置确认审查事项包括设置确认申请书上的新再生能源设备是否安装,对设置计划书审查意见的反应,其他设置的新再生能源设备的维修和利用计划等。

  从2004年3月29日实施公共机关新再生能源利用义务化制度以后获得显著成效。到2007年,审查通过414件公共机关的新再生能源设置计划书,基于设置计划书的新再生能源设备投资计划达总建筑费5.6%的1 892亿韩元。这些设备全部投入使用,可期待获得1.7万吨油当量/年的新再生能源利用效果、原油替代效果(表6-12)。

表6-12公共义务化设置计划书审查情况及设备投资计划情况单位:亿韩元,%,千吨油当量/年

项  目

2004

2005

2006

2007

合计

设置计划(建筑物数)

30

113

129

142

414

建筑工程费(A)

2 127

8 683

12 852

10 126

33 788

新再生能源设备投资计划

太阳热

14

27

23

16

80

太阳光

49

148

265

298

761

地热

103

345

390

214

1 052

合计(B)

166

520

678

528

1 892

设备投资比率(B/A)

7.8

6

5.3

5.2

5.6

新再生能源普及潜量

1.5

4.7

6.4

4.5

17.1

  资料来源:[韩]能源管理公团新再生能源中心,《2008年新再生能源导论》,2008-07-01,第90页。

(二)新再生能源利用支援制度

  1.发电差额支援政策

  通过弥补因现阶段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所导致的企业在利用新再生能源生产电力时所发生的经济上的亏损,进而确保新再生能源设备的投资经济性,培育利用新再生能源的发电事业,构筑扩大、普及新再生能源的发电电源的基础,韩国政府实施新再生能源发电差额支援政策,即对利用新再生能源生产电力的企业给予基准价格与系统边际价格(SMP,System Marginal Price)的差额的支援

  为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指导和搞活新再生能源发电差额支援,2002年产业资源部颁布《替代能源利用发电电力基准价格指南》(产业资源部公告第2002-108号),并进行多次修改,如后来改称《新再生能源利用发电电力基准价格指南》(产业资源部告示2006-89号)等。

  根据差额支援制度,政府对《新能源及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普及促进法》中界定的太阳光、风力、潮力、小水力、填埋地气(LFG)、废弃物、生物等新再生能源发电,给予基准价格的核算,并给予义务购买政策。差额支援金按如下等式计算:

  差额支援金= (基准价格-月加全平均系统边际价格)× 电力交易量

其中,基准价格按产业资源部的告示计算,2008年后的具体计算原则参见表6-13。

表6-13适用对象电源的设施容量及基准价格表(2008年10月1日以后)

电源

适用设备

容量标准

细分事项

基准价格(韩元/kWh)

备注

适用于

20年的

适用于

15年的

30kW以下

589.64

646.41

2009年12

月31日前

可选

30~200kW以下

562.84

620.41

太阳光

3kW以上

200~1 000 kW以下

536.04

590.87

1 000~3 000 kW以下

509.24

561.33

3000 kW超过

428.83

472.70

电源

适用设备

容量标准

细分事项

基准价格(韩元/kWh)

备注

固定费

变动费

风力

10kW以上

107.29

水力

5MW以下

一般

1MW以上

86.04

SMP+15

1MW不满

94.64

SMP+20

其他

1MW以上

66.18

SMP+5

1MW不满

72.80

SMP+10

废弃物焚烧

(包含RDF)

20MW以下

SMP+5

生物

能源

LFG

50MW以下

20MW以上

68.07

SMP+5

化石燃料

投入比率:

不满30%

20MW不满

74.99

SMP+10

生物气

50MW以下

150MW以上

72.73

SMP+10

150MW不满

85.71

SMP+15

生物质

50MW以下

木质系生物

68.99

SMP+5

海洋

能源

潮力

50MW以上

最大潮差

8.5m以上

防潮堤有

62.81

防潮堤无

76.63

最大潮差

8.5m不满

防潮堤有

75.59

防潮堤无

90.50

燃料电池

200kW以上

利用生物气

234.53

利用其他燃料

282.54

  注:RDF(Refuse Derived Feul),废弃物固定型燃料,即纸、木、塑料等可燃性废弃物经破碎、分离、干燥、成型等工程制造的固体燃料。

  LFG(Land Fill Gas),填埋地气,即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废弃物中有机物质经厌氧性菌分解过程所分解产生的气体。

  SMP(System Marginal Price),电力市场系统边际平均价格。

  基准价格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政府无偿支援金的支援比率小于30%者。

  化石燃料的投入比率按月单位计量,等于发电所消耗的热量中化石燃料热量所占比重。

  太阳光发电的设施容量为模板额定容量。

  水力一般指水力发电为主要目的的设备;其他指水力发电属于附属性目的的设备。

  资料来源:[韩]能源管理公团新再生能源中心,《2008年新再生能源导论》,2008-07-01,第91页。

  正如表6-13所示,为了保障差额支援政策的合理性和适宜性,根据不同能源领域发电设备的性能特点、不同规模发电设施的经济效益,按新再生能源的不同发电条件确定相应的基准价格。

  从2002年实行差额支援制度以后,直到2007年末纳入差额支援行列的新再生能源发电站共248个,涉及发电设施总容量为34.5万千瓦。到2007年得到发电差额支援的发电量总规模达8.55亿度/年,支援发电差额的资金总规模达268.15亿韩元。从2002年到2007年,得到发电差额支援的电量共24.7亿度,差额支援金额共583亿韩元(表6-14)。

表6-14新再生能源发电差额支援现状

领域

2007

至2007年

发电设施

交易量(MWh)

金额(百万元)

交易量(MWh)

金额(百万元)

站(个)

容量(kW)

小水力

220 069

2 076

941 937

14 153

45

61 828

LFG

273 808

1 733

788 215

6 629

11

80 293

风力

333 574

7 826

705 580

18 461

5

161 600

太阳光

24 036

14 771

30 038

18 600

185

39 028

燃料电池

1 960

393

2 203

441

1

250

生物气

1 551

16

1 551

16

1

2 116

合计

854 998

26 815

2 469 524

58 300

248

345 115

  注:2007年电力市场系统边际平均价格为83.84韩元/千瓦时。

  资料来源:[韩]能源管理公团新再生能源中心,《2008年新再生能源导论》,2008-07-01,第105页。

  2.普及补助事业

  为了促进经过技术开发及实证的国内新再生能源设备的商用化,以及搞活商用化的新再生能源设备的设备市场和相关产业等,奠定新开发技术的普及基础,韩国政府依照《新能源及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普及促进法》第10条(筹措事业费的使用)及第27条(普及事业)实施普及补助事业,即政府给予无偿支援设备设置费的一定部分。

  考虑到新再生能源普及的不同阶段特点以及所需支援水平的差异性,普及补助事业采取一般普及补助事业、太阳光住宅10万户普及事业、国民租赁住宅太阳光普及事业、新再生能源地方普及事业等多种形式(表6-15)。以下就其中的一般普及补助事业为例考察其特点。

  一般普及补助事业分示范普及事业和一般普及事业来展开。示范普及事业以支援新开发技术的普及基础建设(即商用化)而进行的示范普及作为事业目的,具体内容是用于商用化的已开发的新再生能源技术的示范普及设备(以利用政府支援下研究和开发的为条件),并且是自家用的,给予最高达设置费80%以内的支援。

表6-15新再生能源设备设置费用的国家支援比率

类型

支援比率

备注

一般普及

补助事业

示范普及事业

最大80%以内

以利用政府支援下的

开发技术为条件

太阳光发电设备

最大60%以内

风力发电设备

小水力发电设备

地热利用设备

最大50%以内

太阳热利用设备

生物利用设备

废弃物利用设备

最大30%以内

太阳光住宅10

万户普及事业

共同住宅

最大60%以内

一般住宅

国民租赁住宅太阳光普及事业

最大100%以内

竞争中标单价标准

新再生能源

地方普及事业

构筑基础事业

-监狱、进修、宣传

-资源及妥当性调查

-政策开发及普及计划

-统计调查

-监测事业

最大100%以内

以国家补助的事业费以外的事业费由地方自治团体承担其50%以上为前提。不过,根据事业性质,产业资源部长官可另行规定支援比率或金额

设备普及事业

最大70%以内

  注:利用非政府支援国内技术开发的示范普及事业,具有韩国能源技术研究院、韩国太阳热研究组合等公认研究机关的认证时才能成为支援对象。

  资料来源:[韩]产业资源部告示第2008-3号,《新再生能源设备的支援、设置、管理标准》,2008-01-21,第38页。

  一般普及事业以支援商用化设备的市场建设而进行的一般普及作为事业目的,具体内容是对利用已开发的新再生能源技术且已商用化的一般普及设备,并且是自家用的给予最高达60%以内的支援。就具体领域来说,对太阳热、地热、生物设备给予所需设施费用的50%以内的支援,对太阳光、风力、小水力设备给予所需设施费用的60%以内的支援,对废弃物利用设备给予所需设施费用的30%以内的支援。

  示范普及事业的支援从1994年开始,到2006年共支援109.68亿韩元,支援所占比重为78.5%。一般普及事业的支援从2003年开始,其支援规模相对示范普及事业大,到2006年共支援524.11亿韩元,但是其支援比重相对示范普及事业小,支援所占比重为58.8%。129所支援设施的类型不断扩大,已支援的有太阳光发电、太阳光路灯、太阳热温水和热水、地热、生物甲烷、风力发电、太阳光取光等设备。

  3.融资支援

  为了搞活民间对新再生能源事业的投资,扩大新再生能源的普及,韩国政府根据《新能源及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普及促进法》第10条(筹措事业费的使用)及产业资源部告示第2006-9号《有关新再生能源设备的支援、设置、管理标准》,对完成商用化领域的新再生能源设施的设置者和生产者为对象给予长期低利融资支援的优惠制度。

  融资支援的优惠条件中,利率按分季度变动利率计算,现在为3.75%(2008年,第二季度);融资上限为70亿韩元,但是生物和废弃物领域为30亿韩元以内,发电部门为40亿韩元以内;支援率为所需资金的90%以内(大企业为50%以内);偿还形式为5年后开始、10年分期偿还,但是生物和废弃物设施资金为3年后开始、5年分期偿还,运营资金为1年后开始、2年分期偿还。

  从1983年开始实施融资支援政策以来,在支援领域和支援资金规模上均有较大进展。融资支援对象领域已经扩大到太阳热、太阳光、生物、废弃物、小水力、地热、风力、燃料电池领域,涉及资金范畴包括设施资金、生产资金、运营资金。融资总规模为2003年478亿韩元、2004年500亿韩元、2005年1 019亿韩元、2006年1 205亿韩元,呈不断扩大的态势,到2006年为止,就53 992个申请给予6 193亿韩元的融资支援。130

  4.税收支援

  为了新再生能源的发展,韩国政府在税收方面实施所得税或法人税的抵扣和关税削减等优惠政策。

  所得税或法人税抵扣政策,以诱导对新再生能源设施的投资、强化企业的竞争力为目的,根据《征税特例限制法》规定,对新再生能源设施的设置投资时,在课税年度的所得税或法人税中抵扣相当于当年投资额10%的金额。可获得所得税或法人税抵扣政策的对象设施为财政经济部令所定的“新再生能源普及设施(《征税法施行规则》第13条第2项,另表8之5)”。

  关税削减政策,以通过削减进口的新再生能源生产用器材和利用器材的关税,为尽早搞活国内新再生能源产业、形成市场做出贡献为目的,根据《征税特例限制法》第118条规定之关税削减规则另表第3号,对新再生能源相关产品实施削减关税50%的优惠。可获得关税削减优惠的新再生能源相关产品包括太阳热、太阳光、风力、氢和燃料电池、生物、海洋等6个领域、52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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