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大生产者的再利用责任,韩国政府引进“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是指,促使产品生产者负责再利用其产品的废弃而产生的废弃物,以便更有效地再利用废弃物。
韩国政府为了解决自1992年开始实行的废弃物预置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扩大生产者的责任,2002年2月全面修改《有关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废止既有的废弃物预置金制度,2003年1月代之引进和实行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
(一)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基本内容
1.对象产品类型
引进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的初期,在其对象产品类型方面,韩国政府以既有的预置金对象产品类型为中心,追加一些产品类型。其后,政府逐步扩大对象产品类型范围,如今扩大范围如表7-1所示。
表7-1韩国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义务对象产品类型
既有预置金
产品类型
产品
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电产品,轮胎、润滑油、荧光灯、电池
包装材料
纸质容器、金属罐、玻璃瓶、PET(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如盛装饮料、食品、酒类、化妆品、洗涤剂、部分医药品等)
新引进
产品类型
产品
移动电话、音箱、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锰电池、碱锰电池、镍氢电池
包装材料
塑料包装材料(饮料食品、医药品、酒类、洗涤剂、化妆品等)、发泡树脂缓冲剂(电子产品)
资料来源:[韩]环境部,《2010年环境白皮书》,2010年,第565页。
2.再利用义务生产者及义务免除标准
在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中,生产者被规定为产品制造业者、包装材料制造业者、流通销售业者等,概念非常宽泛。即使如此,在现实中清晰地划分出这些生产者的责任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韩国政府采取主要责任(负责)者方式。在生产者中,对于产品和包装材料的设计具有实质性权限者当作主要责任者,承担再利用义务。
在这种主要责任者方式下的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中,承担再利用义务者,对于一般产品(润滑油、轮胎、电子产品、电池等)而言,是制造产品的制造者和进口者;对于包装材料(纸质容器、金属罐、玻璃瓶、塑料包装材料)而言,是使用包装材料的产品的制造者和进口者。在这一制度中,对于内容物品为农、水、畜产品的托盘等作为例外情况处理,要求其再利用责任由制造容器、包装材料者义务承担。
另外,尽管对所有生产者赋予再利用义务是可取的,但是对于包装材料而言,微小企业多,所以考虑到实质性负担能力和减少行政费用等,设置了免除标准。免除的标准指标为全年销售额小于10亿韩元,进口额小于10亿韩元,或全年产品出厂量小于4吨,进口量小于1吨。
3.再利用义务量及再利用课赋费
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中,政府每年计算并告示分产品类型生产者每年需要再利用的“再利用义务率”。在确定再利用义务率时,要求综合考虑再利用义务生产者的产品出厂量、分类回收量、再利用实绩等再利用条件,进行合理推算。一旦确定再利用义务率,各生产者的再利用义务量将按各生产者产品占市场占有率(Market Share)的比例自动推算确定。
当再利用义务生产者再利用量未达到再利用义务量时,将征收再利用课赋费。课赋费按实际再利用费用的130%作为征收标准的上限,根据再利用未执行率分等级征收。再利用费用将与每年物价上升率联动进行调整。
当生产者的再利用量超过目标量时,允许其超过的实绩部分可在2年间作为义务履行实绩使用,即可作为储蓄(Banking)来用。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缓解因经济条件变动而可能导致的生产者的风险。
4.分产品类型再利用事业互助会的设立和批准
在现实中,生产者把环境部所赋予的再利用义务按如下方式履行:一是直接再利用;二是各生产者委托再利用事业者实施再利用;三是设立再利用事业互助会,向互助会交纳分配额(分摊金),互助会实施再利用。
到目前为止,韩国电子产业环境协会、韩国塑料资源循环协会等按产品类型组织11个再利用事业互助会,并得到环境部的批准。
5.设置长期再利用目标率
韩国政府从2008年开始引进设置和告示长期再利用目标率的制度,以促使生产者从企业的长远角度制订系统性再利用计划。2008年8月29日,政府第一次针对24种“生产者再利用义务对象产品类型”,告示了生产者今后5年需要达到的长期再利用目标率。每年生产者需要履行的义务量,等于所告示的某年度再利用义务率乘以当年各生产者的产品出厂量。
6.改善分类排放和回收模式
为了便于集中收集,针对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电脑、移动电话机等电子产品,采取通过销售店的逆向回收义务化模式。当购买者购买新产品时,要求电子产品的销售者义务无偿回收顾客的成为废弃物的同类电子产品(包括其他生产者、进口商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包装材料,实现义务化。
另外,为了便于分类排放和回收,把之前的“材质分类标示制度”和“再利用可能标示制度”整合起来,从2003年1月开始引进和实行针对“生产者再利用义务对象产品类型”的“分类排放标示”制度。例如,对于塑料包装材料,为了便于分类回收,在可再利用产品上标明“分类排放标示”,使得消费者废弃时,能够轻松地将带有该标示的分类后排放,没有标示的就丢弃到垃圾从量制专用垃圾袋中。如果依照原来制度,按材质标示并分类回收的话,以塑料类为例,首先要回收并集中塑料类垃圾后,再从中分选可用的和不可用的塑料,然后再利用前者,焚烧后者,这样实际上多增加了一道分选工序,浪费与分选相关的财政资金。
(二)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实行程序
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通过下述8个阶段落实(表7-2)。
表7-2韩国生产者再利用责任延伸制度实行程序
步骤
主要内容
相关单位
法律条款
第一步
制订以5年为单位的资源循环基本计划
·制订基本计划的年度施行计划
·制订考虑本地区特点的资源循环执行计划
环境部长官
市长、道知事
市、郡、区长
第7条
第二步
公布再利用可能资源的产生量和分类回收量
市长、道知事
第13条第1项
第三步
告示分产品、包装材料年度再利用义务率
·考虑市、道的分类回收量及再利用条件
·与相关行业及相关部门协议
环境部长官
第17条第1项
第四步
推算各再利用义务生产者的再利用义务量
·考虑产品出厂量、产品和包装材料的再利用义务率
环境部长官
第17条第2项
第五步
再利用义务履行计划书的提交及批准
再利用义务生产者
←→环境部长官
第18条第1项
第六步
履行再利用义务
·直接再利用或委托再利用事业者再利用
·向再利用事业互助会交纳义务履行分担金
再利用义务生产者
再利用事业互助会
第16条
第七步
提交再利用义务履行结果报告书
再利用义务生产者
←→环境部长官
第18条第2项
第八步
课赋和征收再利用课赋金
·针对未履行再利用义务量,课赋其再利用费用的130%以下的费用
再利用义务生产者
再利用事业互助会
←→环境部长官
第19条
资料来源:[韩]法律第10389号,《有关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2010-07-23。
第一,环境部长官与有关部委长官和市长、道知事协议制定以5年为单位的《资源循环基本计划》,设立社会要达到的再利用目标等基本指标。
第二,为了有效利用再利用可能资源,考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再利用条件,环境部长官制定有关再利用可能资源的分类、保管、回收等指南。根据所制定的指南,各地方政府公布基于再利用义务对象产品类型中本地区再利用可能资源的产生量和分类回收量。
第三,环境部长官依据分产品、包装材料的出厂量,再利用可能资源的分类回收量,再利用实绩和再利用条件等,计算分产品包装材料类型年出厂量中需要再利用量的比率,即再利用义务率,并经与相关部门协议告示。
第四,以总统令告示再利用义务生产者需要承担的再利用义务量。再利用义务量=产品出厂量×所告示的再利用义务率。
第五,再利用义务生产者把再利用义务履行计划提交给环境部长官,并得到批准。
第六,再利用义务生产者履行再利用义务。再利用义务生产者可自行履行再利用义务,也可通过再利用事业互助会来履行再利用义务。后一情况下,要向再利用事业互助会交纳义务履行分摊金。
第七,提交再利用义务履行结果报告书。再利用义务生产者要向环境部长官提交内附可证明再利用实绩资料的再利用义务履行报告书。
第八,环境部长官要确认、调查再利用义务履行结果报告书,确认是否履行义务。若发现没有履行义务,则向生产者课赋相应于其未履行水平的征收金,并可附加征收最高相当于其30%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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