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前夕的禁烟决策评析
道光帝派林则徐作为钦差到广东海口负责查禁鸦片的决策,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大意义。它使一场史无前例的禁烟运动进入高潮,虎门销烟的壮举,给中国大地带来了一丝肃清烟毒的曙光;它也导致中国同对华鸦片侵略的英国展开一场全面的较量,揭开了近代中华民族反对外国侵略的序幕。而中国在这场斗争中初战便告失利,除了通常所谓“落后就要挨打”的一般规律外,也和这一决策自身的缺陷有关。因此,分析这一决策内部的各种因素,探求其内在规律,对于科学地总结近代中国历史上的反侵略斗争经验应是不无裨益的。
一 禁烟策略重心的转移
谁推动道光帝作此决策,关系到决策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以往的研究认为有两个中心人物:黄爵滋和林则徐。前者提出了用死刑来重治吸食的主张,在统治阶级内部造成振聋发聩的巨大影响;后者则以痛陈烟毒危害的奏章,使“上谓为深虑远识之言”,[1]因此这一决策是以他们为首的严禁派对道光帝施加影响的结果,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严禁派的胜利。
然而,上述观点是简单化的,因为它忽视了从黄爵滋上疏到道光帝决策的过程中间,禁烟策略重心有一个从“重治吸食”到“严禁海口”的转移。就道光帝的决策意图看,他是要林则徐在广东海口打击那些外国鸦片贩子和汉奸走私集团,杜绝鸦片走私入口,“以清弊源”。[2]这意图同黄、林二人原来的主张不尽吻合。
黄爵滋认为:“夫耗银之多,由于贩烟之盛,贩烟之盛,由于食烟之众。无吸食,则无兴贩,无兴贩,则外夷之烟,自不来矣。”[3]林则徐也认为:“如果内地无人吸食,谅彼亦即不来。”[4]因此,他们都主张重治吸食,没有要求严禁海口。
粗看起来,重治吸食以截流与严禁海口以塞源,只是同一禁烟问题的两种不同的策略,但是,由于前者着眼于本民族的自救,后者着眼于对外的斗争,它们在决策方针上便具有不同的内涵。所以,尽管黄、林二人在决策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但不能把最终的决策简单地归结为道光帝采纳了他们的意见。
那么,重治吸食的建议怎么会转变成严禁海口的决策的呢?这个问题应当放到决策程序中来解释。
按照清朝的惯例,皇帝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往往要经过大臣们的核议。这种谘询过程对于统治集团内部统一认识,即实现对决策的认同,是至关重要的。黄爵滋的奏折就是经历了这一程序,被道光帝下批到各将军、督抚,令其“各抒己见,妥议章程,迅速具奏”[5]。而从1838年6月至10月间28位将军、督抚的复奏情况可以发现,他们在讨论重治吸食的同时,把严禁海口作为一种与前者针锋相对或并行不悖的策略提了出来。其中,赞成用死刑来重治吸食的有8位,反对的有20位,比例为8:20,提出严禁海口的有21位,未提出的有7位,比例为21:7,而赞成重治吸食者与提出严禁海口者之比是8:21。
由此可见,在这些封疆大吏的意见中,相比于重治吸食的原议方案,严禁海口的主张占了绝对优势,后者在一片“治国有经,安内必先攘外,未有不防其外而自扰其内者”;[6]“今欲清鸦片之流毒,必先严绝来源,然后激劝愚顽,令其自惜生命”[7]的慷慨陈词声中,喧宾夺主,几乎成了疆吏们的公论。毫无疑问,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道光帝的决策,导致禁烟策略重心向严禁海口转移。
可是,是否由此可以认为,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在严禁海口问题上取得了高度的认同?答案是否定的。
就统治集团当时的情况看,自从许乃济的弛禁论遭驳斥后,公开的弛禁主张已销声匿迹,但是在需要痛除“积习”的禁烟斗争中,确实存在着一部分官员想奋发有为,另一部分官员则不思振作的状况,他们的态度因此有积极的严禁和消极的缓禁之分。对“乱世用重典”的重治吸食主张支持与否,虽不能作为给他们个别定性的绝对标尺,但从两者间的比例,可以粗略地衡量这两派间的力量对比。而在上述主张严禁海口的疆吏中,黄爵滋的支持者是5位,反对者是16位,比例为5:16,换言之,缓禁派占了绝大多数,这种蹊跷现象只能说明,在严禁海口论腾沸的背后,是某种干扰效应在起作用。
首先,疆吏们主张严禁海口,与其说是由于他们对禁烟的态度,不如说是由于他们的身份地位。他们都是主管一省或数省军政事务的长官,既然几乎全国各地都有人吸食鸦片,他们如果支持了重治吸食,就不可避免地要在自己的辖区内直接承担起禁烟的责任。相反,严禁海口却属于局部的地方性问题,只涉及当时唯一对外开放的广东,他们发此议论,便可在“安内必先攘外”的堂皇口号下,让主管海口的官员承担禁烟的主要责任。因此,对于大多数的缓禁派官员来说,这不失为推诿责任、置身事外的良策。
其次,黄爵滋在提出重治吸食时立论上的缺陷,也使严禁海口的问题突出了起来。为了论证自己的方案是唯一正确的,黄爵滋把严禁海口斥为无用之举:“或谓严查海口,杜其出入之路,固也。无如稽查员弁,未必悉皆公正,每岁既有数千余万之交易,分润毫厘,亦不下数百万两,利之所在,谁肯认真查办?偶有所获,已属廖廖,况沿海万余里,随在皆可出入,此不能塞巵者一也。”[8]这番议论虽如实反映了清朝统治的腐朽状况,但由此得出严禁海口无用的结论,则未免失之消极,缺乏说服力。于是,反对他的人针对这一缺陷,大力论证严禁海口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指谪他的方案“未免严其轻而宽其重,舍其易而就其难”,[9]企图以此驳倒其整个严禁主张;另一方面,他的支持者当中也有人意识到这一缺陷,通过阐述严禁海口的重要性来完善整个严禁方案。结果,在双方势力的综合作用下,严禁海口似乎成了一种普遍的要求。
因此,严禁海口成为疆吏们的公论,并且道光帝也最终以此决策,与其说是严禁派的胜利,不如说是禁烟决策在严禁和缓禁两派势力的冲突中出现了异化,即它的形成不是基于认同,而是基于某种干扰。既然统治集团内部在决策认同上有很大的虚假成分,决策的基础必然十分脆弱,这就难怪林则徐受命后不禁有“事势有难言者”之叹。[10]对于他在广州的禁烟斗争,尽管一些像邓廷桢、怡良那样的原属缓禁派的官员转变了立场,成为积极的支持者,但总的格局却是观望、阻挠多于支持,连道光帝也承认朝廷上下“群言淆惑”。[11]同样的,英国的大举入侵,非但未能激发团结一致的抗战,反而成为腐朽势力诋毁严禁派、破坏禁烟的口实,也正是这种涣散的决策基础的必然后果。
二 道光帝的心态
尽管疆吏们有严禁海口之议,但在中国封建专制制度下,只有皇帝掌握最终的决策权,尤其在像道光那样刚愎自用的皇帝的情况下,臣下的意见只有迎合了他的心意,才能得以实施。因此,道光帝的心态对于禁烟决策无疑是至为关键的。
以往的研究认为,促使道光帝痛下厉行禁烟决心的,是林则徐的名言“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这观点不无可商榷之处。因为在时间上,林则徐这份夹片起码应在1838年10月5日或以后方能到达京城。[12]可是在9月7日,道光帝已经下了全面禁烟的诏旨,谕令京城的治安机关“一体认真访拿,有犯必惩,毋稍疏纵”,同时又令各地的将军、督抚“饬属严密访查,一经报官,立即惩办”,[13]而且以后关于禁烟的谕旨接连不断,措词也愈来愈严厉,这表明他在那时已决心搞一场大规模的禁烟运动了。因此,虽说是由于林则徐的议论和实干,使得道光帝选中了他去贯彻禁烟决策,但他对道光帝禁烟决心的影响应是强化而非促发。
从道光帝的立场看,他对禁烟的态度,与其说是源自对全民族利益的关切,不如说是基于对王朝统治利益的考虑。尽管这两者有时看来并不矛盾,但本质上是不同的,因而比起林则徐等严禁派所揭露的烟毒造成兵弱财匮的民族之祸来,1838年9月7日及后来查出的京官和王公贵族吸食鸦片的案子,更使他感受到鸦片对其统治权威的直接威胁。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是以伦常治国,皇权的合法性在于家天下的帝王首先是伦常的表率,故京师必须是首善之区,皇族必须是首善之族,对于异族入主中原的清朝来说,这似乎尤其重要。而一旦烟毒蔓延到京师的官员和王公贵族内部,使之为天下人所不齿,就势必破坏皇帝的至圣形象,导致其统治合法性的动摇。这就难怪道光帝要惊呼“辇毂之下,岂容奸匪溷迹,亟应严加整顿,以掠颓风”[14],决心“整顿积习”,摆开一副与烟毒决战的架式了。
在这场禁烟运动里,道光帝最初的行为显然受到黄爵滋的影响。他下令军机大臣、大学士等会议黄爵滋的奏折,两次通谕京师和各省厉行查禁鸦片,公开惩办吸食鸦片的庄亲王奕窦、辅国公溥喜,下令“其贩运开馆等贩,固应从重惩办,即文武官员军民人等吸食不知悛改者,亦著一体查拏,分别办理”,[15]这些都是证明。不过,和以维护民族利益为出发点的严禁派不同,道光帝的动机是想制造某种振奋海内的轰动效应,以弥补其权威所受到的损害。然而,尽管他一再谕令各级官员“务当振刷精神,力祛积习,勿生观望之心,以副朕意”。[16]但是到11月9日他令林则徐进京陛见之日为止,除京师外,禁烟有所成效的仅直隶、山东、江苏和两湖这几个省。其中,直隶总督琦善是在他“断不可稍涉因循,致贻后患”[17]的亲自催逼下行动的;山东和江苏仅在沿海小有收获;只有湖广总督林则徐在其辖区内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查拿烟贩、劝诫吸烟和收缴烟土、烟具的运动,成效卓著。大多数的督抚除了空发议论外,还都在作壁上观,不采取积极的行动。
结果,道光帝的赫赫震怒,在因循敷衍的官僚们面前,犹如拳打棉花,毫无着力之处。于是,渴望轰动效应的内心需求同这种无奈之间的心理冲突,导致了行为取向的转变。此时严禁广东海口的论点:“与其事操切而莫遏其流,不若抉弊源而先清其本”[18],自然迎合他的心意,正如他后来承认的“烟贩浸灌各省,海口虽到处可通,而该省为出入门户,如果认真堵截,则浸灌渐少,吸食者无从购买,日就肃清”[19]。在他看来,一方面,派一名干练的官员到广东去扼守门户,自然比推动整架锈滞的官僚机器搞全国规模的禁烟要容易得多;另一方面,威服贩烟的外夷,把肃清烟患与扬威域外结合起来,更能满足他取得轰动效应的愿望。
道光帝实际着眼点的转移,也符合这种朝向严禁海口的转变。他起初最重视的无疑是京师的禁烟,但很快就发现,京师的鸦片主要来自天津。他于是把眼光转向天津,于9月16日、23日和10月9日一再谕令琦善搜拿天津沿海的烟贩。然而,天津的鸦片又被证明是从广东经海路贩运而来的,因此他的注意力最终集中到了广东海口。当天津从一艘广东来的金广兴洋船上查获大量烟土、烟具和武器后,他于11月8日下诏训斥广东官员道:“本省大小文武,养奸贻患,尽丧天良,深堪痛恨!”[20]次日便诏令林则徐进京陛见。此时他要派林则徐去广东海口负责禁烟的意图已经是很明显了。
肃清烟祸是项长期的、艰难复杂的事业,需要坚忍不拔的意志和谨慎周密的规划,道光帝以其渴望轰动效应又企图避难就易的心态作出决策,自然不符合这些要求。因此,当林则徐取得缴烟的巨大成就后,他在朱批“可称大快人心一事”之余,[21]便滋长了大功告成的心理,对以后愈来愈艰难复杂的斗争显得极不耐烦,并且对林则徐的态度从最初的信任和支持转向怀疑和苛求,乃至最终全盘否定,致使禁烟斗争以失败告终,这一切无疑都是其决策心态所预伏了的。
三 对外方略中的文化定势
禁烟决策既然确定为严禁海口,具有对外的性质,制定对外方略便成为决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在这方面,决策者对于形势的判断,不可避免地为其自身的文化定势所左右。换言之,他们只能使用既存的概念和分析框架来认识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林则徐在京和道光帝面商对外方略时,曾提出致书外国政府的建议,从他后来致书英王的内容来看,此举的目的是阐明中国的禁烟立场,敦促外国政府制止贩烟,因而是一种交涉的方略。一般以为,这种方略是林则徐的开明表现,甚至是他开眼看世界的表征之一,这样的评价其实不够全面。
诚然,英国政府对于鸦片贸易一贯态度暧昧,尽可能地避免卷入这方面的纠纷,表现为一方面警告英商,它不能“为了使英国人民能够破坏他们相与通商国家的法律而出面干涉”;另一方面,它又警告其在华商务总监督,“不得对于英国臣民的事业加以干涉,不得把没有方法执行的事引为自己的权力。”[22]后来义律以英王名义承担缴烟的烟价,使英国政府卷入冲突之举,就曾使“巴麦尊对此大为恼怒”。[23]因此把英国政府同鸦片贩子区别开来,开展积极主动的外交活动,对于坚持正义的禁烟事业,避免中英国家间的直接冲突,固然是明智的。
然而,同外国政府交涉并非林则徐首创,早在嘉庆年间,两广总督松筠就曾要求外商报告其本国政府,“严禁贩此毒货”。[24]问题的关键是,交涉必须具有双方认同的理性基础才能收效,而林则徐却缺乏这样的基础。因为基于封建自然经济的立场,清朝统治阶级一向认为让外国来华通商是天朝对外国施恩,外国应当以义相报,这种恩义伦理框架构成他们理解中外关系的文化定势,林则徐也未能免俗。所以,他在致书英王时反复申论的是天朝给英国的恩惠,阐明“天朝柔远绥怀,倍加优礼,贸易之利,垂二百年,该国所由以富称者,赖有此也”,由此证明英商的鸦片贸易是对中国的忘恩负义,“以中国之利利外夷,是夷人获之厚利,皆从中华分去,岂有反以毒物害华民之理?”[25]显然,这种立论不无问题。鸦片贸易是反人道的侵略行为,自然应当从伦理角度申斥,但把它纳入认识整个中外贸易的恩义伦理框架,对于说服英国这样一个视扩张海外贸易为其天然权利的国家,这样做无疑是南辕北辙,无裨于事的。
事实上,就道光帝君臣的决策意向看,这种交涉充其量只是辅助性的。他们的基本方略是对海口的外商采取直接的管制和制裁。林则徐至粤后便奏称:“嗣思英吉利国既有在粤之领事义律及住省英国人,不如就近谕知,饬将鸦片悉数缴官,趸船迅速回国。”[26]既然缴烟“办理应手”,致书英王便成为无关宏旨的事了。
制裁中国境内犯禁的外人,无疑是中国的主权,但清政府同样是用恩义来认识这种制裁,从而把它纳入了恩义伦理框架。林则徐就认为,这些外商“比之内地民人,受恩更重,岂有予之以乐利,而不可齐之以政刑乎?”[27]而且,外国既以通商立国,靠天朝的恩惠过活,就当为天朝的法度所包容,不可想象它们竟在制度上与天朝分庭抗礼,各执一端。即使注意了解外情的林则徐,他之运用西方的国际法,也只是为了证明它们和天朝律例的一致性。他后来在驳斥义律所谓“凡事钦遵大清律例,而不违本国制度,俾可两为同存”的说法时便指出:“须知尔国制度,亦不能出天朝律例之外,盖尔国制度原以贸易为生,若违天朝律例,则永远不许贸易,是尔国制度皆因尔而坏,尔能当此重咎否?”[28]
于是,在这种认知结构下,清政府必然把闭关封舱视为最佳措施,认为这最能显示天朝驾驭外夷的权威,甚至相信外国政府也会因此协助中国。由邓廷桢等所拟、经道光帝批为“正大周到”的一份通谕,典型地表现了这种倾向:清方对于外夷的犯禁贩烟,“亦不值频频烦心力,常川堵截查拏,惟有奏请封港,将贸易永行停止。封港之后,无忧有无鸦片,内地茶叶大黄禁不出洋,已能立制诸夷之命。查各该国王,恭顺有素,而治夷法度綦严。设因断绝茶黄,追究所自,则尔等纵漏天朝法网,恐亦难逃本国之法也。”[29]不过,对于林则徐等严禁派来说,闭关只是为了达到禁烟的目的,故而在察知茶叶、大黄不是“制诸夷之命”的武器后,便根据对外商“唯利是图”的认识,提出“奉法者来之,抗法者去之”,用“具结”来将区别正常贸易同取缔鸦片贸易结合,从而突出了禁烟的反侵略性质。但这种策略却最终被道光帝斥为“自相矛盾”。[30]后者基于认知整个中外贸易的恩义伦理框架,抹杀了禁烟本身所具有的维护人道和反侵略的特质。对他来说,闭关已不只是手段,而是目的。换言之,对外方略已从目的是禁烟,异化为以维护其至尊地位为目标。
毫无疑问,这种异化只会导致盲目地激化中外间的冲突。然而,尽管道光帝君臣意识到严厉的禁烟措施会引起中外冲突,但在其文化定势下,他们料不到这是在同纵容甚至支持鸦片贩子的英国政府较量。他们所料想的冲突,只不过是夷商私下的海盗式骚扰,不是两国间的战争,尤其是由于在中外关系中一贯以恩主自居,清政府无法从英国政府的驻华代表那里准确地掌握对方政府意向的信息。
自183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专利取消后,英国政府把对华贸易置于它的直接控制之下,在华设置了商务总监督,但在清政府看来,这种“领事”不过是来中国讨利益的夷商的头,和早先的大班“名异实同”。[31]清政府所关心的只是保持恩主的居高临下地位,律劳卑事件和马他仑事件中的递“禀”纠纷,就是这种立场的写照。林则徐虽知道总监督义律是“该国主给与权柄,得以约束众夷”,[32]但他决不视义律为英国政府的对华代表。因此,他总是把义律促使中英两国进入战争状态的行为理解为出于其个人品性的行为,认为义律承担缴烟是恭顺,阻挠具结、交凶是桀骛,甚至认为他的战争威胁也只是狡黠伎俩,“藉此暗为恫喝,实则毫无影响”,其行动至多是“私约夷埠一二兵船,如此前律劳卑、马他仑之类,并未奉该国主调遣,擅至粤洋游奕,虚张声势”,对此不难“使之坐困”。[33]而道光帝则更声称:“朕不虑卿等孟浪,但诫卿等不可畏葸,先威后德,控制之良法也。”[34]
其实,混淆政府行为和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正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政务人格化的特色。在这种特色下,官员的行为往往不是由政府或国家负责,而是由其个人负责。如此以己度人,自然加重了对英国政府行为的误解,使得清政府对于英国的大举入侵猝不及防。而且更严重的是,在这种政务人格化的文化定势下,道光帝在对英国的武装入侵措手不及之余,不是去积极组织抵抗,而是涉及了另一种卑鄙的方略:用惩办负责禁烟的林则徐来“弭衅”。尽管林则徐警告他“一身之获咎犹小,而国体之攸关甚大”,[35]但他却一意孤行,使正义的禁烟事业轻易夭折,结果非但不能弭衅,反而自毁藩篱,使国家和民族遭受空前的屈辱和灾难。
(本文原载于《兰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
【注释】
[1]魏源:《道光洋艘征抚记》,《中国近代史料丛刊·鸦片战争》第6册,神州国光社1954年版,第137页。
[2]《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33页。
[3]同上,第34页。
[4]《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76页。
[5]《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36页。
[6]《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74页。
[7]同上,第105页。
[8]《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32—33页。
[9]同上,第79页。
[10]林则徐:《致龚自珍》,载杨国桢编:《林则徐书简》(增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
[11]王先谦:《东华续录》,道光朝,第40卷。
[12]《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601页。此片是附《楚省查拿烟贩收缴烟具情形折》所上,应于10月5日至京,但根据荣孟源《中国近代史资料选辑》(第39页),“此片系1838年11月(道光十八年九月)所奏。”
[13]《宣宗实录》,第312卷。
[14]同上。
[15]《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124页。
[16]《宣宗实录》,第314卷。
[17]同上,第313卷。
[18]《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95页。
[19]同上,第137—138页。
[20]《宣宗实录》,第314卷。
[2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197页。
[22]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1页。
[23]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1页。
[24]松筠:《奏报澳门夷情札》《,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3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
[25]《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209—210页。
[26]同上,第160页。
[27]《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172页。
[28]林则徐:《信及录》,上海书店1982年版,第164—166页。
[29]《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143页。
[30]《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705页。
[3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17页。
[32]同上,第213页。
[33]同上,第219页。
[34]同上,第226页。
[35]《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8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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