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主要的间接非关税壁垒
除了直接的非关税壁垒外,还有间接的非关税壁垒,如产业政策、政府采购、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和原产地标准等,这些会对一国商品进口产生间接的影响。
一、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产业政策作为非关税壁垒,主要通过不同形式的补贴降低本国产品的成本,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刺激本国产量,从而减少进口量。还是以A国煤炭产业为例来说明产业政策的效应。产业政策的影响如图7-6所示。
假设A国进口煤炭,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国内市场价格等于国际价格(Pw),都是1 000元/吨,国内生产量是S1,消费量是C1,进口为M1。现在A国政府对国内的煤炭产业进行补贴,每吨煤炭生产的实际补贴为500元,即企业每吨煤炭生产成本降低500元。此时,市场供给曲线向下移动500元,新的供给曲线为S′,每生产一吨煤炭,企业现在的所得实际是市场价格(Pw)再加上500元(生产者价格),国内产量增至S2。但国产煤炭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仍然是Pw,不能高出国际市场价格,因为A国是小国,无法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在国际煤炭价格仍然为1 000元/吨时提高国内价格只能是无限增加进口。此时,国内消费量不变,仍为C1,但是进口量减少了,由M1变为M2,进口需求的一部分由国内增加的生产来满足。因此,政府对生产补贴的结果是:生产者价格提高,国内生产增加;消费者的价格不变,国内消费没有减少,进口减少。
图7-6 产业政策的影响
再看看社会利益分配,煤炭生产者盈余增加了a,跟实行关税时一样,煤炭消费者利益没有变动。但是政府则与征收关税时不同,不但没有关税收入,还要对国产煤炭进行补贴,总补贴为500元/吨×70吨,即a+b部分。政府补贴支出减去增加的生产者剩余,社会净损失为b,而同样征收每吨500元关税时,社会净损失为b+d,因此,从整个社会效益的角度讲,产业补贴政策优于贸易限制政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政府财政可能存在困难,因此在实践中很多国家更青睐贸易限制政策。
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有些国家采取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通过法令和政策明文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这种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外国产品,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成为非关税壁垒。虽然国际贸易组织有《政府采购协议》,但是签署国有限,目前仍有较多国家采用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主要集中于军火、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和汽车等商品采购。政府采购政策的影响如图7-7所示。
图7-7 政府采购政策的影响
以A国政府采购计算机为例来看政府歧视性采购政策的影响。在图7-7中,曲线S是A国国内计算机的供给曲线。曲线D是A国对计算机的需求曲线,包括居民消费需求和政府需求,其中政府需求为G。自由贸易下的国际计算机价格为Pw,进口量应为M1(等于D1-S1)。如果政府没有歧视性采购政策的话,政府应该将国内的生产量(S1)全部买入并购买一部分进口计算机(等于G-S1)。但如果政府必须购买国产计算机,国内计算机生产量就会增加,假设增至G,价格也会提高到Pd(高于国际价格),而进口量下降到M2。这种歧视性采购政策减少了进口,促进了国内生产,起到了与生产补贴相似的保护作用。当然,代价也是相似的:本国企业得到了a(生产者剩余),但政府为此多支付了a+b,本国的净损失为b。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以技术为支撑条件,即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加上WTO规则的有关限制,关税税率越来越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其更灵活、更隐蔽的特点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成为主要的非关税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保护本国国民生命与健康,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结构的优化,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居民都高度注重产品安全以及环境保护,同时各国和国际性环境保护组织的地位也不断地提高,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因此以欧盟、美国为首的国家纷纷出台了与国民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各种卫生检疫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当标准越来越苛刻,种类越来越多,越来越带有歧视性的时候,就演化成了非关税壁垒。
(2)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需要。虽然目前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世界主流,并且各国在国际贸易组织谈判中承诺进一步降低关税和逐步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但是,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在逐步取消明显有违WTO精神的一些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又不断推出更为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在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都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所受的损失更大。
(3)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例外条文和模糊规定为技术性壁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两个法规,一是《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二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这两个法规都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行进行了限定,但是存在着一些例外条款和模糊规定,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缔约方有权采纳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而且只要缔约方确认其措施有科学依据和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就可以实施或维持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措施。这意味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合法性。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种类
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细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2.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依据技术规则和标准,对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环节以及对整个保障体系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检验,合格后由国家或国外权威机构授予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个方面:产品认证是指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规定;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如ISO9 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 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也叫环境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随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断发展,绿色壁垒已经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绿色壁垒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世界环境的恶化引起人类价值观念的变化
随着工业化的加速,世界经济的高速增长,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变得日益突出,如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的思维方式、消费行为和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变化,注重生活质量、营造绿色文明的新的价值观念超越了狭隘的人类中心论。对不污染环境、人体健康无害的绿色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发达国家消费者绿色价值观的形成,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偏好,也为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和机遇。
2.传统的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各国为使本国的幼稚产业得到发展,夕阳产业减缓衰退,使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获取超额利润,都没有放弃贸易保护。但是,随着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随着关税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受到更多的限制,传统的贸易壁垒的运用空间越来越小。在此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开始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应运而生,成为在各国发展最快的一种贸易壁垒。
3.各种绿色组织的存在及其政治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绿色组织纷纷成立。这些绿色组织及绿色政党的不断涌现,逐渐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他们的言论和行动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政策和有关政党及其领导人的政治地位和政治生涯。因此,许多政党开始把环境保护政策纳入自己的政策体系,使环境问题政治化,不可避免地涉及经济和贸易领域。同时,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受到国内有关产品生产商的压力,一同促进了绿色壁垒的形成。
4.各国环境标准的差异
由于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进行环境保护的能力和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各种环境问题在不同国家的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由此决定了不同国家的环境标准参差不齐。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虽然发达国家环境标准的规定和实施非常严格,但对其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却微乎其微,而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却产生巨大的冲击。这也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壁垒以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提供了借口,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的作用。
5.国际贸易规则的含糊
贸易和环境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且十分敏感的问题。长期以来,各国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以求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标准方面取得有利的地位。因此,虽经过许多探讨和谈判,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的有关贸易规则含义模糊,模棱两可。并且这些规定的弹性较大,其中一些重要术语的含义非常不明确,例如,对“武断”、“不合理”、“变相限制”、“所必需的措施”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各缔约方以环境保护为名,实施绿色壁垒提供了合法的借口。
(二)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1.环境附加税
环境附加税是绿色壁垒最早采用的手段,即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进口,甚至实行贸易制裁。例如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的进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达到,否则禁止进口。
2.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是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图形标签,印制或粘贴在合格的商品及包装上,用以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功能符合要求,而且从生产到使用及处理全过程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或危害极少,有利于资源的再生产和利用。取得了环境标志意味着取得了进入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国家市场的通行证。由于其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烦琐、标准严格,增加了外国厂商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因此成为其他国家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环境壁垒。自德国于1978年第一个实施环境标志制度“蓝天使”计划以来,环境标志制度发展极为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这一制度,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境标志”等。
3.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
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是指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满足用户需要程度标准下作出的强制性规范。发达国家往往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而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保技术标准都是根据本国的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但靠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力量很难达到这些严格的环保标准,这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标准化组织要求企业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1995年开始又推行了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而其他的国际性组织如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国际电信联盟)等亦在大力推行产品品质方面统一规范。
4.绿色包装
绿色包装指能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发达国家制定了各种法规,以规范包装材料市场。如德国于1992年公布《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日本于1991年、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美国也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各项程序。这些绿色包装法规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同时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也为这些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借口。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为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满足对商品健康、安全等隐性需求,各国海关、商检机构都制定了不同的卫生检疫制度,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进行检测和鉴定。发达国家往往把海关的卫生检疫制度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他们对食品、药品的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如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细菌含量等指标的要求极为苛刻。
6.绿色补贴制度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各国政府采取干预政策,将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成本上升。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无力承担环境治理的费用,政府有时不得不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按世贸组织修改后的国际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这类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范围,因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五、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一)原产地规则的应用
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许多国家都分别制定了烦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往往带着深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原产地规则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统计。便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及各国的国别贸易统计和分析,便于区分货物的原产国、转口流通及最终进口消费等。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用现行的原产地规则统计而得出的贸易差额已出现了误导,甚至引起贸易争端。
(2)差别关税的计征。各国为了政治、经济权益的需要,都对外实施多栏制的差别关税待遇,如一般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等。各国海关依据进口货的原产地计征不同税率的关税。
(3)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互惠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加快,其成员国以互惠互利、一致对外原则安排其成员国的经贸关系,在成员国之间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并减少非关税壁垒。为了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成员国,由此产生了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内部通行的原产地规则。
(4)进口配额的管理。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安排,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敏感性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汽车、机电产品),实施进口配额限制,并制定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来源。为了进行贸易保护,进口国往往修改原产地规则有关条款。如1994年,美国通过法案,将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改为“缝制地”,从而有效地阻碍中国内地制造的服装利用香港地区的尚余配额对美出口。
(5)反倾销诉案的审理。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货物出口原产国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销售,对进口国生产商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做法。如何确定货物的国内市场价格,货物究竟“原产”于何国,则是反倾销诉案调查审理的关键,势必要涉及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以防止原产国通过第三国向进口国倾销或通过在进口国“就地设厂、就地倾销”等规避行为的发生。
(6)原产地标记的监管。有的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每件原产于外国的货物及其包装必须附有原产地标记,利于海关的监管和消费者的识别和选购。原产地标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
(7)政府采购中货物的原产地判定。为了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一些国家专门制定了原产地规则,旨在鼓励政府部门采购“国货”,抵制“舶来品”的冲击。
(8)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保护。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为了保护濒危动植物,对某些特定的货物,其使用原料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作了原产地、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二)原产地规则的种类
(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国家把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合二为一。
(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世界上大部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而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各成员国之间采用统一的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了使出口货物获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之间获得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称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4)按货物的组成成分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也将视为部分原产产品。对于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制定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分(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对“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税目号改变标准,即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使进口成分(原材料、部件)的税目分类编号发生变化,与制成品的编号不同(如进口棉花织成布),即可理解为变成另一种商品;二是百分比标准,即按照产品的进口成分和国内成分所占的百分比来确定“原产”资格;三是加工工序标准,即依照产品的进口成分的加工工序、起始原料、关键部件等来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三)WTO关于原产地的规定
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与海关合作理事会曾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然而,加入《京都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定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年开始的GA T 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拦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是GA T 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WTO对原产地规则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原产地规则实施规定
协议分别对协调原产地规则过渡后的规则作了规定。总体要求是:在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应平等地实施原产地规则。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各方对进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比他们所实施的确定产品是否国产的那种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亦不应歧视其他成员方,有关产品的制造厂商的背景也不在考虑之列;各成员方必须按照《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公布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程序和行政裁定等;应出口商和任何有正当理由关系人的要求,应尽快在150天内确定或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成员方对原产地的确认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为,可以迅速地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及程序进行审议,可以独立于决策当局;所有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应受到保护;应以连贯、一致和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原产地规则。同时,还规定原产地规则以肯定标准为基础,作为对肯定标准的澄清,或无需使用肯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允许使用否定标准。
2.通告、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各成员国代表组成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就协议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磋商,促进协调原产地规则工作计划的实施。设立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由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现由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具体执行协调原产地规则工作计划。同时还规定了修改和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的通告及程序和对原产地规则的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本协议一旦生效,每一成员方应在90天内向秘书处提供其原产地规则、司法程序及自生效之日起所实施的有关原产地规则一般执行的行政管理规定。世贸组织秘书处行使该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3.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它是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对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目的、原则、工作计划、实施期限及其联系方式作了安排。由世界海关组织提供详尽的数据,技术委员会按照既定原则对有关协调工作提供解释和意见。在技术委员会根据HS协调编码制度目录各章节所列产品类型的基础上,完成协调工作计划。其中包括完全原产产品和本身不赋予货物原产地资格的最微小的制作或加工作出的详尽的协调定义;在实质性改变基础上及对特定产品或产品类别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如何使用HS子税目号改变来反映“实质性改变”情况下,按HS章节结构,采用百分比或加工工序标准或其他方法对特定产品制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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