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品及其质量的伦理问题
人们靠产品和服务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和欲望,公司靠提供可以满足目标市场的某种需要和欲望的产品和服务才得以生存和发展。
(一)品种决策中的伦理问题
“顾客是公司的上帝”这一观点是市场营销观念的产物。它的意思是说,顾客永远是对的,公司对顾客的要求应无条件地服从。的确,市场营销观念相对于以自我为中心、忽视消费者需求的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是观念上的质的飞跃;相对于以假冒伪劣产品欺骗顾客的行径,更有天壤之别。以顾客为上帝的思想对刺激公司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有积极意义。但公司是否真的应该无条件服从顾客的需求?
根据合理与否,可以将顾客需求归纳为以下四类[6]:
(1)不合法的需求,如对毒品、私人枪支、黄色书刊、录像等的需求;
(2)对顾客本身是有利的,但对他人和社会是有害的需求,如一些一次性消费品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
(3)对他人和社会无害,但对顾客有潜在的不利影响的需求,如高脂肪食品;
(4)对顾客有利,而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或者对他人及社会也是有利的需求。
显然,顾客的合理需求应绝对服从;不合法的需求不应该满足;对他人和社会有害的需求,公司也不应满足,因为公司是社会的一分子,社会赋予公司生存的权利,公司就有责任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公司也要对自己的产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危险或副作用有清醒认识。
(二)产品质量决策中的伦理问题
顾客向公司支付购买价格,公司理应向顾客提供与之相当的产品或服务。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自己的产品做出合适的定位,公司可以是高品质的追求者,也允许是廉价品的制造商。不论身为哪一类公司,它所提供的产品,第一,不可以是“假冒伪劣”品;第二,要满足消费者最基本的“安全权”的要求。
1.“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是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轻则蒙受经济损失,重则危害身心健康。“假冒伪劣”产品还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手段卑劣地剽窃别的公司的成果,损害守法经营公司的利益。甚至还会损害国家声誉,中俄边贸中部分假冒伪劣品使所有的中国货蒙受“劣等品”骂名的教训让人记忆犹新。违背“诚实”这一基本做人准则的行为,根本不是一种理智的公司行为,而是少数公司受利益驱动,完全忽视长期效果,片面追求短期利润,做出有悖道德法律的事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2.产品的安全性
狭义的安全,是指产品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广义的安全的概念还包含了不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受损的内容。
公司产品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是否不可避免则是需要公司不加掩饰地明示消费者的,例如某些药物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公司通常顾虑“自我揭短”是不是会影响销售,但心存侥幸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一旦伤害确实造成,各种赔偿和公众人心向背所影响的将不仅是公司经济收入,更会影响公司声誉和未来发展。国家技术监督局对食品、药物的标签说明就有明文规定,明确保障消费者有权知晓的事项。以1995年2月1日起实行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为例,它规定所有食品中预包装都必须使用标准标签,标签上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体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须知、质量等级等等。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对各类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的明示性要求也将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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