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盘有效期
发盘有效期是发盘人受其发盘约束的期限。由于外贸交易的时间较长,且商品价格不断变化,再加上原料价格起伏不定,使得目前的以现在的成本来推算的报价只在一段时间内有效,所以发盘必须有一定的期限,使发盘人在发盘过期后能及时对自己的报价进行调整,是对发盘人因此而承受的风险的一种保障。
在通常情况下,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而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这里的“合理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时,有效期的长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效期太短,对方无暇考虑;有效期太长,发盘人就需承受较大的风险。因此适度把握有效期长短对交易双方都很重要。当事人必须根据货物、市场情况、双方距离以及通信方式等的不同合理确定。一般来说,发盘有效期以3~5天和明确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点最为适宜。
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例如,限4月30日复,或限4月30日复到此地。当规定限4月30日复时,按有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受盘人只要在当地时间4月30日24点以前将表示接受的通知投邮或向电报局交发即可。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所在地的时间大多存在差异,所以发盘人往往采取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方法。按此规定,受盘人的接受通知不得迟于4月30日内送达发盘人。
(二)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例如,发盘有效期为5天,或发盘限7天内复。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其期限的计算,按《公约》的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此外,当发盘规定有效期时,还应考虑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而产生的时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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