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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资分配是按劳分配吗

时间:2023-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资分配是按劳分配吗?《银行与企业》1985年第9期刊登了郭世辉同志的文章《按资分配是按劳分配的一种方式》。作者为了论证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股份分红和银行利息的合理性,硬把按资分配说成是按劳分配,笔者读后,实不敢苟同。“按资分配是按劳分配的一种方式。”按资分配,就是按资本的权力来分配m,实行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原则。

按资分配是按劳分配吗?

《银行与企业》1985年第9期刊登了郭世辉同志的文章《按资分配是按劳分配的一种方式》。作者为了论证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股份分红和银行利息的合理性,硬把按资分配说成是按劳分配,笔者读后,实不敢苟同。

该文作者试图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其观点,但是在论证中却严重地违反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作者论证的前提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不单指劳动者的活劳动,还应包括劳动对象、劳动资料等物化了的劳动。”理由是“单凭劳动者本身是创造不出任何价值的”,“价值是生产要素(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共同作用的结果”。由此推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按劳分配中的“劳动=劳动者的活劳动+物化劳动。所以,按劳分配=按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按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按资分配是按劳分配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这种逻辑推理根本不能成立,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分配理论的误解,观点虽然新颖,恐难站住脚。

1.能够创造价值的只是活劳动,决不包括物化劳动。因为物化劳动本身就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以物的形式(劳动产品)存在的活劳动的凝结,价值不可能再创造价值,只有人才能创造价值,物是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的。虽然产品的价值中包含有c这部分物化劳动,但c只是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并不是由生产资料创造出来的,而是由生产生产资料的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如果说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那么产品价值(c+v+m)中的哪一部分是物化劳动创造的呢?我相信作者是说不出来的,因为c是转移的价值,(v+m)是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尽管生产劳动、价值创造离不开物的要素(生产资料),但并不能因此就断言物的要素也创造价值。假若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那么一切劳动产品、一切生产资料、一切资本或资金都是物化劳动,岂不是都能创造价值,不也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劳动价值论吗?

2.按劳分配的“劳”究竟是指活劳动还是指物化劳动,这是一个经济学界存在争论的问题。但是,决不能认为这个劳动也包括物化劳动,因为这样理解是悖理的。因为那样,在实行按劳分配时就要重复计算,按双倍的劳动量分配给个人的收入。比如某劳动者耗费8小时的活劳动(体力和脑力)凝结成8小时的物化劳动(新价值),若按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分配,就要按16小时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收入,这显然不合理。假如这里的物化劳动是指的劳动者投入的资金则更说不通。因为资金是以往生产过程中活劳动形成的物化劳动,是不能作为本生产过程中实行按劳分配时的“劳”的。并且,资金不能创造新价值,如果也要参加新价值的分配,就只是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所得的收入就不是劳动收入,而是凭借资金所有权取得的额外收入。因此“按劳分配=按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按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的公式就是杜撰。

3.社会总产品(c+v+m)中,能够进行分配的只是(v+ m)。在资本主义社会中,v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即雇佣工人的工资,m则按资本进行分配,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无疑是一种凭借资本所有权取得的剥削收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v是工人为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实行按劳分配,问题的关键在于工人为社会的劳动创造的m怎么分配。在经济改革之前,除了银行利息之外,其中有一小部分作为奖金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劳动者,主要部分以税利形式上缴给国家,用于发展生产、满足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现在则有一部分要实行股份分红即按资分配。按资分配,就是按资本的权力来分配m,实行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原则。按劳分配,则是按劳动量来分配作了必要扣除后的(v+ m),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按劳分配本质上排斥按资分配,二者的差别很明显,而该文作者却说:“按资分配实质上是按劳分配”,实在令人费解!如果说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按资分配是按劳分配,那资本也是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资本家按资本瓜分m也成了按劳分配,资本的利润也成了劳动所得,还有什么剥削可言?!

那么到底应该怎样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的股份分红和银行利息的性质?笔者认为,无论是股息红利,还是利息,都是实行按资分配,凭借资金所有权取得的额外收入,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至于说这种额外收入是不是剥削,则要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再定性。如果劳动者个人或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没有超过他们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m),就不构成对他人的剥削;假若超过了他们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m,那超过的部分就是剥削收入。不能因为现阶段在一定限度内应允许它存在,就否认其剥削性质,把它说成是按劳分配。

(原载《银行与企业》198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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