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资本中性论”
——答侯廷智教授的商榷
看到《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11期发表的侯廷智教授撰写的与我们商榷的论文《也论社会主义“资本”理论的难题》(以下简称“侯文”),感到非常高兴,因为我们写作《论社会主义资本理论的几个难题》一文,除了想在解决这些难题上做点贡献之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展开深入讨论,以求得更为正确的认识。但是细读“侯文”,发现该文运用劳动二重性理论对“资本中性论”的批驳,存在误解和逻辑混乱,关于社会主义资本属性的分析和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的本质区别等方面的论述也难以成立,在方法论上也存在较多的偏差,特以此文作答。
一、“资本中性论”并不自相矛盾
“侯文”提出“这种中性论存在着重大的方法论缺陷,造成理论分析上的自相矛盾,从而削弱了理论解释的科学性”。该文作出如此判断的主要依据是认为“资本中性论”,一方面说从资本的本质特征得不出资本“姓资”的结论,另一方面又指出资本会打上不同的社会烙印,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该文反驳道:“显然这里存在着二律背反的矛盾:既然资本是中性的,从其本质特征不能得出‘姓资’的结论,又何以能打上社会的烙印?如果资本能打上社会的烙印,又怎么能说它的本质是中性的呢?”形式上看这种批驳十分符合逻辑,非常有道理,其实存在对“资本中性论”的误解和逻辑混乱。
第一,资本本身是中性的不等于说资本是不具有社会属性的。从以上引文可见,“侯文”实际上认为“中性”就是无社会属性,而“资本中性论”既说资本没有社会属性,又不否认资本具有社会属性,自然自相矛盾,但这是对“资本中性论”的误解。所谓“资本中性论”是指资本像商品、货币、市场经济一样,本身是“中性”的,也就是说资本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存在,可以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并不必然“姓资”。这里的“中性”是相对“姓资姓社”而言的,指的是本身既不“姓资”,也不“姓社”。从“资本中性论”的内涵中得不出资本没有社会属性的结论。相反,“资本中性论”认为资本像商品、货币、市场经济等范畴一样,都不是物,而是物掩盖下的经济关系;都不是生产力的范畴,而是生产关系的范畴;都不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范畴,而是经济学的范畴,因此都必然具有社会属性,必然反映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征。由于不同社会形态中的生产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所以不同社会形态中会存在不同的经济范畴,反映不同的经济关系,相同的经济范畴也会打上不同的社会烙印,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但由此不能得出结论说不同社会形态中的经济范畴都只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实际上,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的生产关系并不是只有个性,没有共性;作为生产关系反映的经济范畴,也不是只有特殊的社会属性,没有普遍的社会属性;经济范畴也不是只有不同的,没有共同的。社会属性既有不同社会形态中特有的、个别的、特殊的属性,又有共有的、一般的、普遍的属性。比如商品、货币就是几个社会形态中共有的经济范畴,既反映了几个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交换关系,具有共同的社会属性;又反映不同社会形态中交换关系的不同性质,具有特殊的社会属性。“资本中性论”既认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是资本的本质特性,是资本在存在资本的各个社会形态中共有的社会属性;又指出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资本会打上不同的社会烙印,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资本中性论”中的“中性”,不是“无性”,而是指的资本的共性、一般性、普遍性;同时,“资本中性论”指出资本还有个性、特殊性。这两者不仅不矛盾,而且全面地把握了资本的社会属性。只有这样认识资本的社会属性,才可能科学地说明社会主义资本范畴。
第二,“资本中性论”不是超社会的“中性资本”论。“侯文”指出“资本也总是一定社会中的资本,超社会的所谓中性资本只能存在于‘绝对精神’的世界中”,这又是一种误解。的确,资本总是存在于某种特定的社会中,会打上这种社会的烙印,具有某种特殊的社会属性,现实中不可能存在超然于一切社会之上的所谓“中性资本”。问题是资本并不是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也可能存在于其它的社会形态中。既然资本可能存在于几个社会形态之中,又都称之为资本,所以除了各自的特殊社会属性之外,必然也具有某些共同的社会属性,不可能只有个性,没有共性。否则,资本就不可能在几个社会中都存在。如前所述,“资本中性论”中的“中性”是指的资本的“共性”,并不认为存在所谓超然于一切社会之上的“中性资本”或“无性资本”。“资本中性论”可以说是“资本共性论”,不是超社会的“中性资本”论。不能认为承认有共性就是否定个性,就是超社会性、超现实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资本的共性也寓于个性之中,个性是现实的,因此资本的共性也是客观存在于现实社会之中的,并不是“只能存在于‘绝对精神’的世界中”。
第三,资本的共性和个性都是社会属性。“侯文”也承认“商品经济所运用的范畴本身也具有二重属性:一是商品经济形态的一般属性,这是共性;一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属性,这是个性”。由此可见“资本中性论”与“侯文”的主要分歧,主要不在于不同社会形态中的资本是否具有共性,而是这种共性是该文所说的由具体劳动决定的生产力属性,还是反映生产关系的社会属性。“资本中性论”认为这个“共性”不是生产力属性,而是反映生产关系的社会属性。资本是能够增值的价值,这个所有资本最本质的共性,就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资本的社会属性,决不是什么由具体劳动决定的生产力属性。
二、仅用劳动二重性理论不能科学地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切范畴
“侯文”试图仅用劳动二重性理论来科学地阐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切范畴”,不仅简单化,做不到,而且该文的有关阐述也不能自圆其说。实际上,劳动二重性理论只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原理,并不能说明一切问题。
首先,该文用劳动二重性来分析资本,提出资本具有二重属性:一方面是生产要素,具有生产力属性;另一方面是价值,体现人际关系,具有生产关系属性。由此得出结论说“资本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范畴”。这种简单的推论实在难以令人信服,并没有说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为什么也存在资本,而且该文的凡资本都具有二重性即生产力属性和生产关系属性的前提假设也值得商榷。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循环时指出资本有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等三种形态,而货币资本虽然具有购买生产要素的功能,但本身既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也不是技术、管理、信息,因此不是生产要素,也就不具有该文所说的生产力属性。再说,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价值本身只有社会属性,没有所谓生产力属性。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为什么也存在资本,我们在《论社会主义资本理论的几个难题》一文中已从商品经济是前提条件、劳动力也是商品是必要条件和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外的社会中也存在的历史事实等三个方面作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侯文”还提出:“正是由于运用劳动二重性的分析方法,马克思对资本的定义也就包括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指出……资本即带来价值增殖(剩余价值)的价值;另一方面又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通过物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逻辑推理又是难以成立的。该文讲马克思对资本的定义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马克思关于资本是能够增值的价值并反映生产关系的界定,是对资本的本质这同一内容的概括,讲的都是资本的社会属性,并不是什么两个不同方面的内容,更不能认为资本是能够增值的价值这一点是所谓从具体劳动分析出来的资本的生产力属性。也不知该文是依据什么断言马克思是运用劳动二重性的分析方法对资本的定义作出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的规定的,实在令人费解。
其次,运用劳动二重性理论不仅不能科学地阐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切范畴”,甚至连社会主义经济为什么也是商品经济也说不清。社会分工的存在决定必须进行交换,产品归属的不同、生产者的利益差别决定必须等价交换,这才是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离开商品经济存在的这两个必要条件,仅依据劳动二重性理论无法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同样,仅用劳动二重性理论也难以科学地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的原因。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之所以成为商品,主要是因为劳动者拥有人身自由,并且自由得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如果完全离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个基本原理,也无法科学地、令人信服地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为什么也是商品。至于如何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原理出发,合理地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笔者已在几篇文章中作过一些尝试(《试解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的理论难题》,《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10期;《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在改革时期的发展》,《中国经济问题》1999年第6期),在此不再重复。
最后,“侯文”特别强调要用正确的方法科学地描述和分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并且指出“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理论是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进行科学描述的正确方法”。的确,劳动二重性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枢纽、钥匙。但是,如果把劳动二重性理论看成唯一的正确方法,当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可能也欠科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大厦并不是只有基石,也不是只有一个枢纽、一把钥匙。“侯文”试图用劳动二重性理论来解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切问题,实在是有些勉为其难,结果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上述种种偏差。实际上,“侯文”也没有把这种方法论贯彻到底。比如,该文用政治因素来说明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从政治上赋予了劳动力自主的社会主人翁地位”,这就更欠科学了。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是相反。怎么能说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力商品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政治上赋予了劳动力自主的社会主人翁地位”呢!实际上,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由不同所有制决定的是否存在剥削关系这一根本点上。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力商品买卖,不存在剥削关系。这才是两种不同劳动力商品最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也不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而是由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又如,“侯文”提出“用劳动二重性理论分析,由于目的和手段的换位,使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有了本质的区别”。“这种性质的不同则取决于对商品二重性中所追求的社会生产目的的取向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以生产商品的价值和价值增殖为取向……以对剩余价值和利润的无限追求为社会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取向……以生产更多更好的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为社会生产目的。”这里我们暂不讨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究竟是使用价值还是价值,也不深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是不是就是生产目的的不同,只是想指出仅运用商品二重性和劳动二重性理论说明不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不同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即使承认生产目的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但为什么二者的生产目的不同呢?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为什么以价值为取向,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为什么又要以使用价值为取向呢?这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纯粹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吗?更基础、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离开了所有制基础和分配方式,仅运用劳动价值论能够科学地说明这些问题吗?显然不能。生产目的主要由客观的所有制和分配方式决定,而所有制和分配方式不是由劳动二重性决定的。由此可见,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最主要的是要以所有制理论为基础,而不是劳动二重性理论。
以上看法不一定十分成熟、正确,提出来求教于侯廷智教授和经济学界同仁。
(原载《中国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