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的博弈分析
杨仕辉 樊海云
湖北大学商学院
摘 要:WTO 1995年运行以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起的案件已达到335起。WTO成立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了解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解剖各自的原因和动机也显得相当重要。文中尝试从博弈的角度,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各个阶段中博弈双方策略选择,得到了一些重要的结果。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 博弈
一、引 言
众所周知,GATT曾在削减关税方面有很大成功,但却在非关税限制以及用不透明机制处理贸易争端方面存在很多困扰。同时GAT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对GATT缔约国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为此WTO确立了一个强制性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拥有更宽的司法空间和更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Monika,2000)。
WTO贸易诉讼程序不仅不同于GATT下的争端处理方式,也有别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任何成员国只要觉得其他国家贸易措施对其有负面影响,就可以向争端机构提出上诉,并且大部分案件中,申诉国都有议程安排的权利。除非涉案双方达成协议,否则该案就由DSB所确立的专家小组裁断。相应地,涉案的任何一个国家也可以就专家小组的裁决提出上诉。假如专家小组报告申诉国,那么被诉国就应在一定期限执行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一旦被诉国在执行期后不予履行,申诉国就享有申请赔偿性贸易减让的权利。与GATT中的争端解决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就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取消了全体一致同意规则,从而使之有效防止了单个成员方阻碍最终裁决的接受等问题,Bown(2003)对此有很好的描述。
我国对GATT/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研究已经为数众多,如李居迁(2001)。杨仕辉(2001)是最早从博弈角度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作用的,但该文未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分阶段进行研究,杨仕辉(2005)对GATT/WTO争端解决博弈进行了初步的理论分析,本文继续分析以下问题。以推行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WTO,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否真的能将贸易限制措施排除在外?实际贸易争端中有许多败诉政府对专家小组的裁断进行上诉,而且明知其胜诉的机率微乎其微仍将诉论不断继续下去,其上诉的原因和动机何在?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争端双方如何进行其策略选择?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中外贸易争端也将因为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加强而增加,为此,2005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完善公平贸易政策,健全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增强处置贸易争端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对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方法,除了双边协商外,还有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由WTO成立的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来裁决(Kara and Simon,2004;杨仕辉、吴哲,2005)。由于我国加入WTO的时间不长,缺乏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尤其是对WTO争端解决中的策略选择的理论基础和我国该如何选择有利策略等问题亟待研究。
二、WTO争端解决博弈模型
1.博弈方
WTO有两个真正的博弈方:被诉国(D国)即采取贸易限制之类措施的国家;以及申诉国(C国)即提起诉讼并指责D国违反了WTO规则的国家。两个国家都以其政府为代表,同时政府对这些利益群体的偏好也不一定相同。在分析之中,我们考虑是风险中立的博弈方。同时,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允许第三方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并且在诉讼中产生新的信息。任何新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他国家的出现都将改变诉讼成本或者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裁定的某一结果的概率。本文对这些进行简化处理。
2.博弈阶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了许多阶段,我们主要说明其最重要的部分。一般而言,诉讼发起的原因就在于,被诉国(D国)采取的与贸易相关的措施,似乎违反了WTO法律,并损害或消除了申诉国(C国)的利益。而一般意义上讲,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都是事先存在的措施,而且WTO应该阻止各国采取与WTO规则不相容的措施。
第一阶段——双边磋商阶段。假如争端双方不能达成双边协议,那么申诉方就可通知WTO,要求进入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这一步会引起公众注意,并且吸引那些与申诉国有相似问题的国家以第三方的形式在争端中出现。这也是WTO争端解决程序首要强制性阶段,争端双方可以采取各种协商方式。在WTO实践中,接到磋商请求的被诉国有时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或根本不理睬申诉国的协商请求,从而使整个协商阶段都名存实亡。因此,当申诉国要求与被诉国协商时,被诉国可选择协商和解,案件进入下一阶段。拒绝协商时,申诉国可以直接要求进入下一阶段;也有可能撤销案件。同时,一旦60天不能达成双边协议,申诉国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由DSB在30天后宣布成立。
第二阶段——专家小组阶段。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6个月,其间的许多中间环节涉及争端各方。首先申诉国会要求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审理案件。专家小组作出的报告可以支持申诉国,也可能支持被诉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小组报告几乎是准自动通过的。如果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国,申诉国的策略选择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进入第三阶段即上诉评审阶段;或者不上诉,案件就此结束,被诉国所实施的贸易措施不会改变。如果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国,被诉国的策略选择就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进入第三阶段;或者不上诉,被诉国就有义务执行专家小组的裁决,进入WTO的执行程序。
第三阶段——上诉评审阶段。在这一阶段,上诉机构将对专家小组的报告进行重新审定,这在体制上完善了专家小组阶段可能出现的不足。因为若无上诉评审程序,一旦专家小组报告出现错误,就失去了补救的机会,从而使得上诉评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在WTO实践中,上诉评审结论可能为完全支持、部分支持、部分推翻、完全推翻专家小组报告等情况。而在本文的博弈阶段中,将之简化处理成支持申诉国和支持被诉国两种情况。
假如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支持原告国,那么被诉国就会获得一个“合理期限”,将各贸易规则调整到与相关的WTO规则一致。一旦出现异议,期限就由一个独立仲裁机构决定。假如被诉国并没有遵从专家小组的裁决,那么申诉国就可执行补偿性措施。首先,申诉国可以强迫被诉国就补偿性贸易减让进入协商阶段。假如争端双方不能在20天内达成协议,那么申诉国就会被赋予实施“反制措施”的权利。但报复性措施的幅度不得超过申诉国所遭受的损失。
在这些正式阶段之间,双边协议都有可能发生。不能达成双边协议是进入下一步的必要前提。在通常情况下,争端双方达成双边协议后都会通知WTO,WTO并不监督双边协议的结果,其内容一般也都不会披露。而在本文中,为简化处理,我们着重讨论第一阶段中出现的双边协议的情况。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3.收益
我们首先区分相关收益因素的三个方面:与贸易相关的得与失,声誉得失,以及诉讼成本。在与贸易有关的得失中,被诉国的收益率用来g表示,申诉国的损失率用l来表示,被诉国的持续收益用表示,申诉国的持续损失用来表示。在声誉得失中,申诉国在专家小组阶段胜诉的声誉收益是,败诉的声誉损失是;相应地,被诉国在专家小组阶段胜诉收益是,损失是。在上诉阶段,申诉国的声誉收益和损失为,;被诉国的声誉收益和损失为,。而诉讼成本指进入争端解决体系中付出的法律费用或组织成本,在博弈三阶段中,申诉的诉讼成本分别用,,(被诉国用,,)来表示。
图1
关于概率将在博弈树中简单表示出来,相应表述如下:β1为申诉国(C国)撤销申诉的概率;β2为争端双方C国与D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概率;β3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国的概率;β4为专家小组支持被诉(D国),而申诉不继续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β5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国,而被诉国不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β6为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国的概率;β7为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国的概率,同时,本文假定的是基于不确定性基础上的博弈,争端解决程序结论事先并不知道。
为简化分析,定义博弈三个阶段的收益如下:第一个阶段为磋商阶段,C国和D国的预期收益用和表示。第二阶段为专家小组阶段,若专家小组报告C国时,C国、D国的预期收益分别用和表示;若专家小组支持C国时,C国、D国在本阶段的预期收益分别用和表示;当专家小组报告支持D国时,就分别用和来表示。同时,将整个争端持续的所有时间设为t,上诉评审所经历的时间设为t1,执行期设为t2。
三、WTO争端解决的博弈解
根据求解博弈的经典假设——双方均为风险中性、各自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熟悉博弈规则且理性地参与博弈,按照博弈逆向求解法,经逐项归类后,得策略解的条件如下。
(一)WTO争端解决博弈的策略选择
1.上诉评审阶段
当专家小组支持D国,且C国上诉时,争端双方的预期收益为:
在上诉阶段,只要上诉的预期收益比不上诉高,上诉评审的收益就是其均衡所在。那么,C国要选择上诉的策略,其条件是:
(3)式可简化为:
命题1 当申诉国在专家小组阶段被判败诉时,只要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时,申诉国就会提起上诉。
而当专家小组支持C国,且D国上诉时,争端双方的预期收益为:
同理,D国要选择上诉的策略,其前提是,即:时,被诉国就会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而在对专家小组报告提起上诉这一问题上,败诉国政府一般都在上诉的策略选择上表现出很大的积极性。对于申诉国而言,败诉后承受的国内压力较大,一时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高于阈值,申诉国就有很大的动力上诉。对于被诉国而言,败诉后表现出更大的积极性去上诉,其原因首先在于,对专家小组报告的否决以及随后的执行,都至少能延长或拖延一段时间,这就产生了客外的与贸易相关的租金,也就是说,被告国能争取到更多的时间从其实施的贸易限制等措施中获益。其次,政府也能够从其相关的利益集团中获得政治支持,如欧盟“荷尔蒙”案和“香蕉”案都是迫于国内压力而上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也正是由于总统再选,需得到钢铁工业基地的众多选民的支持等原因而上诉。最后,上诉评审推翻专家小组报告都存在一个微小的概率也是原因之一。因此,在很多案件上上诉评审程序一般都可能存在。
2.专家小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考虑的是申诉国的策略选择问题。而在成立专家小组之前,C国的预期收益为:
应该可以看出,整个诉讼过程经历的时间与申诉国在专家小组阶段之前的预期收益成反方向变动。事实上也是,一旦申诉国有任何时间上的施延,就会导致该国的利益因被诉国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而减少。
命题2 在请求成立专家小组阶段,申诉国总是尽可能早地请示成立专家小组。
但是,申诉国会提出申诉的前提必然是,申诉国在专家小组之前的阶段中其预期收益要不小于撤销争端的保留收益,即;反之,申诉国就会撤销争端。
由,可以得到如下条件:
(8)
其中,A=1-β6-β7+β5β7+β4β6
命题3 只有在申诉国寻求专家小组支持的概率β3超过了阈值的条件下,申诉国才会提出申诉;反之,申诉国就会选择撤销争端的策略。
3.双边协商阶段
这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博弈第一阶段中争端双方达成双边协议即和解的情况。此时,设δ为达成双边协议时争端双方的折扣因子(0<δ<1)。争端中若要达成双边协议,争端双方需各自让利,只有在双方都满意各自的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和解才成为可能。
那么,对于被诉国而言,它愿意达成双边协议的前提条件是
而对于申诉国而言,它愿意达成双边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即:
命题4 只有当折扣因子δ∈时,争端双方才愿意选择和解的策略达成双边协议。
(二)被诉国引入新的贸易限制措施的成因
这个部分主要讨论的是被诉国的策略选择问题,即是否会引入新的贸易限制等措施。而这就取决于被诉国在成立专家小组之前的预期收益的大小。
在成立专家小组之前,D国的预期收益为
因在整个诉率过程中,被诉国在与贸易相关的收益方面一直处于受益状况。即使在结案之后只存在一个很小的概率1-β3来维持新引入的贸易限制等措施,被诉国的预期收益为正也是可能的。因此,只要其预期收益大于零,被诉国就会引入贸易限制措施。即当≥0时,被诉国就会选择引入新的贸易措施。可得:
命题5 被诉国会选择引入新的贸易措施的条件就是,预期收益大于零(≥0)。
下面考虑β3=1的情况,即争端双方都确信专家小组的结果是对申诉国完全有利的,那么被诉国引入贸易限制措施的条件就变为gt≥。这也就是说,只要被诉国预期增值的收益超过了败诉的预期声誉损失与诉讼成本之和时,被诉国就会实施贸易限制等措施。
此类情况可由美国“伯尔德(Byrd)补偿案”得以说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2000年10月签署的《伯尔德补偿法》,该法规定:将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分配到支持调查的被影响的美国国内生产厂商,即支持反倾销或反倾销调查申诉的制造商、生产商、农场主或工会代表,他们将接受反倾销或反倾销税用以弥补申诉的开支。很显然,“Byrd补偿法”一案是与WTO规则不相符的争端案,上诉后是一定会被WTO裁决为申诉国胜诉的。但是,美国明知道该案必输,还是坚持实施Byrd补偿法,其原因也正是由于实施后的预期增值收益比起败诉的声誉损失与直接诉讼成本之和要大得多(杨仕辉,2005)。
四、经验分析
(一)总体样本分析
根据上述的博弈阶段,本文截取从1995年到2004年所发生的全部案件,剔除其中的无效案件(即不考虑那些只发生在磋商阶段,或进入到专家小组阶段但至今仍未得到结果的案件)组成的样本进行分析。同时还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是公开的,但关于胜诉这一概念却很难认定。一项裁定可能就只是发现被诉国只有一项违反,而真正重要的胜诉应取决于这是否在此案中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再加上,被诉国可能有某一项措施是与WTO规则不相容的,但是却在一些核心问题上是胜诉的,这些就使得问题相当复杂。那么,判断谁胜谁负或者说专家小组仍至上诉机构支持哪一方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通览全文,一旦有被诉国的某一项规定与WTO规则不一致时就认为是申诉方胜诉。尽管还可能有很多更好的方法,但是以下统计基于的是这个方法。值得指出的是,以下统计也是依据模型中三阶段及其他支持而做,双边和解仅限于专家小组之前达成的案件,执行期内达成双边协议的并不包含在内(见表1)。
表1 1995~2004年WTO争端案件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1995~2004年WTO共受理争端案件324件(其中1995~2000年有219件,2001~2004年有105件),年均32.4件,由1995~2000年的年均36.5件下降到2000~2004年的年均26.25件。2005年12月17日尚未结案的有132件,192件有效案件中,有121件争端案经历了专家小组阶段,其中专家小组支持申诉国的有109件,只有12件支持被诉国。在经历了上诉机构评审阶段的87件案件中,74件是由败诉的被诉国提出请求的,9件由败诉的申诉国提出,还有4件是争端双方都提起上诉的。在121件专家小组报告案和87件上诉机构案件中,有2件(即DS269和DS296)上诉机构的报告截至2005年12月17日还未传阅,有85件争端已经公布了上诉结果。其中,47件上诉机构支持或部分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达到了93.6%(1995~2000年为91.8%,下降到2000~2004年的87.5%),推翻的概率为9.4%。可见,即使赢得胜诉的希望甚微,败诉国政府一般也会选择上诉。
1995~2004年,专家小组支持申诉国的概率(β3)达到了90.1%(其中,1995~2000年为89.2%,上升到2000~2004年的92.1%),支持被诉国的概率(1-β3)只有9.9%,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国后被诉国向上诉机构申诉的概率(1-β5)为71.6%(其中,1995~2000年为73%,下降到2000~2004年的68.6%)。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国后申诉国向上诉机构申诉的概率(1-β4)为75%(其中,1995~2000年为77.8%,下降到2000~2004年的66.7%)。因此,这些数据就从经验上说明了前面模型中所得出的败诉国政府都有很强的动力上诉这一结论。上诉机构推翻支持被诉国的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国的概率(β6)为11.1%(其中,1995~2000年为14.3%,2000~2004年为0);上诉机构推翻支持申诉国的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国的概率(β7)为9%(其中,1995~2000年为7.4%,上升到2000~2004年的13%)。
至于申诉国是否会提出成立专家小组这一问题。从1995~2004年争端案件来看,有40.7%的争端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进展。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事实上是赋予了申诉国以日程安排的权利,也就是说,若想使得整个争端的时间安排显得更为紧密的话,则申诉国把握着主动权。但在现实中,约有2/5的争端案迟迟未步入专家小组阶段,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现实中的申诉国相对来说更愿意通过磋商达成双边解决或其他非正式途径来解决争端这样一个趋势。事实也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诉国只有在胜诉的把握极大时,才会提起申诉并使争端及早进入下一个环节。而且理论上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初衷实际也是为争端双方提供了一个平台,促使各国寻求双边和解的机会,只有无法和解时,才会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从经验上看,所选样本在撤销案件和双边解决这一问题上显示,撤诉和达成双边协议概率分别为12.5%(β1)和24.5%(β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方式结案的比例都有逐渐下降的趋势,β1由1994~2000年的13.4%下降到2001~2004年的10%,β2由1994~2000年的28.2%下降到2001~2004年的14%。说这些解决途径的概率还不是很大,由专家小组解决案件还是占大多数(63%),而且从趋势来看,由专家小组解决的比例在进一步扩大,由1995~2000年的58.8%上升到2001~2004年的76%。关于撤销这一类情况,部分是因为被诉国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到期,从而申诉国申请撤销案件;还有部分案件是因为该案被新的争端案所替代。当然,由于WTO公布的信息相当有限,我们并不能收集到申诉国为申诉得不偿失而撤销争端的实际统计数字,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肯定存在这样的情况。而结合到模型来看,关于双边和解的情况,应该是有一个区间或者说范围,争端双方都能接受并相互让步,实际中真正能找到这样一个切合点的争端从理论上讲是可以达成双边和解的,但是和解的主动权更多是掌握在被诉一方的手里,24.5%的和解概率也说明了被诉国和解的愿望相对要小得多,而更多的可能就是反映出被诉国期望通过时间上的尽量拖延,达到获得更多贸易租金的积累,同时也相对缓解了国内压力这样的愿望。
现实中所发生的争端案件中不乏胜诉的申诉国仍对专家小组报告的结果提出上诉这样的现象(如DS276),而这在上文的模型中却并不能得到解释。因为模型中所出现的申诉方收益一般值为负,而且随时间的增长呈反方向变动,即时间越长,亏损越大。看似理论结果与实际现象之间出现了一定偏差,但这并不意味着模型出现错误。细观此类案件,则不难发现,申诉国并不只是对专家小组的结果感兴趣,同时也关注了专家小组判决的法律阐释方面。而且,上诉评审中的法律见解对于胜诉的申诉国而言也是一笔宝贵财富,它为以后出现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而无成本的信息。以DS276为例,该争端中美国认为加拿大有一系列与WTO规则不相容的措施,但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是认为有部分条款确实是违反了WTO的规则,还有部分条款美国并未提供事实上违反的证明。因此,即使从事实上看美国是胜诉了,但是它有理由认为专家小组报告中涵盖的法律问题和作出的部分法律阐释甚至是结论方面都有错误的可能。同时,即使上诉后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以后遭遇此类情况时也有了前车之鉴。因此,才会出现了众多的申诉在胜诉的情况下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这一现象。同理,这还可以用来解释争端双方都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的情况。
可见,上述分析为前文得出的败诉政府一般都有上诉动机提供了经验支持。分析中也可以发现,上诉的高倾向性并非偶然,也不太可能在WTO争端双方更加明晰WTO规则的法律阐释后就会自行消失。决定上诉与否实际上是争端双方博弈动机的结果,很少受法律方面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但我们也不可能否认法律因素在上诉评审中的重要性。
(二)被诉国博弈策略分析
从被诉来看(见表2)经济水平越高的国家越愿意选择专家组解决争端,其中发达国家选择的概率为73.2%,新兴工业化国家为62.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51.5%,而转型经济国家为0。与此相反,经济水平越低的国家越愿选择双边协调策略,转型经济国家选择双边解决的概率为90.9%,传统发展中国家为33.3%,新兴工业化国家为21.9%,发达国家仅为17.4%。这表明经济水平越高的国家一旦被诉,更愿选择WTO专家组而不愿选择双边解决策略。
专家组支持被诉方的概率很小。其中不支持的被诉方为发达国家的占90.1%,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占90%,为传统发展中国家的占100%。这当然与申诉方认真学习、准确把握WTO规则有很大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有理,专家组是会支持申诉方的。专家组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选择继续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发达国家为91.3%,新兴工业化国家为61.1%,传统发展中国家为58.8%。可见被诉方选择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也与本国的经济水平成正相关性,已经进入到专家组阶段的经济水平越高的被诉方越容易选择继续向上诉机构申诉。在上诉机构评审中实际完全推翻专家组报告的概率并不大,不足10%。完全支持专家组报告的概率为46.3%(其中被诉方为发达国家的概率为42.5%,新兴工业化国家为54.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70%,),部分支持专家组报告的概率为42.2%(其中被诉方为发达国家的概率为49.3%,新兴工业化国家为45.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20%)。
表2 被诉国博弈策略概率表(%)
专家组支持被诉方后,申诉方继续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也是75%,而且被诉方为发达国家的概率也是80%,与专家组支持申诉方后被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基本一致。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的概率只有11.1%。
(三)申诉国博弈策略分析
从申诉国来看(见表3),发达国家申诉后选择双边解决的概率为29.9%,传统发展中国家为19.4%,新兴工业化国家只有10%,可见,在各类申诉国家中,相对而言,发达国家是最愿选择双边解决策略的。进入专家组的概率,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61.9%,传统发展中国家为63.9%,均不及平均水平(64.50%),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75%,高于平均水平。
表3 申诉国博弈策略概率表(%)
专家组报告支持申诉方的概率,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90.4%,传统发展中国家为87%,新兴工业化国家为96.7%。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后被推翻的概率差别也较大,其中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7.1%,新兴工业化国家为1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0。而上诉机构完全同意专家组报告的概率差别也较大。其中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53.6%,新兴工业化国家为3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37.5%。从这个角度来看,专家组报告对发达国家的申诉更认同。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确对WTO规则的理解和把握要更准确一些,但传统发展中国家对此也把握得不错。
(四)不同经济水平国家间的博弈策略分析
发达国家申诉时,发达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与新兴工业化国家之间更愿选择上诉专家小组(67.5%和66.7%),并与总体样本结果接近。与此相比,转轨经济国家都无一例外选择双边和解。传统发展中国家也愿意选择和解(42.9%)。传统发展中国家申诉时,发达国家最愿选择上诉专家小组(75%),新兴工业化国家次之,传统发展中国家之间为42.9%,而转轨经济国家仍选择双边和解。新兴工业化国家申诉后,发达国家最愿选择上诉专家小组(86.7%),传统发展中国家之间为60%,新兴工业化国家之间为33.3%,转轨经济国家仍选择双边和解。
专家组报告支持发达国家申诉方的概率,被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87.5%,新兴工业化国家为93.8%,传统发展中国家为100%。也就是说,在申诉方为发达国家时,专家组报告支持申诉方的概率与被诉方经济水平从统计角度来看是成反比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的概率与上诉国家经济水平成正比,上诉后专家组报告被推翻的概率差别也较大,其中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10%,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传统发展中国家的为0。的确表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倾向于发达国家对WTO规则的理解。
发达国家被诉时,发达国家之间达成和解的概率达22.9%,传统发展中国家为16.7%,新兴工业化国家只有3.3%。选择上诉专家小组策略中,申诉方为新兴工业化国家时最愿选择,其次是传统发展中国家,最后是发达国家。专家组对诉发达国家案中支持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概率最高,其次是传统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选择上诉机构策略的概率,当申诉方为传统发展中国家时最高,为87.5%。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的概率,当申诉方是发达国家时为10%,为新兴工业化国家时是11.1%,为传统发展中国家时是0。
五、结 论
首先,以推行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WTO,其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完全阻止一成员方引入与WTO不一致的贸易措施。因为各国都有引入贸易限制措施的动机,即使会被其他的成员方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的租金也会持续增长,而对过去发生的损失作出补偿或制裁的措施却并不存在。因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阻止各成员方引入贸易限制措施方面收效甚微。
其次,即使推翻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微乎其微,败诉国政府特别是被诉国政府仍有很大的动力对专家小组的结果提出上诉。一方面对被诉国而言上诉拖延了执行时间,另一方面,对双方而言上诉都满足了国内相关利益集团的需要。另外,上诉评审依法作出的专家见解也可以被胜诉方(或败诉方)积累,以备将来类似案件之需。
纵然法律因素在争端解决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争端双方是选择撤销、和解还是继续官司,最终还是取决于双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各个阶段的利益权衡。因此,争端双方洞察并积极运用争端中的博弈规则,就显得至关重要。
最重要的是,本文发现经济水平不同的国家之间在争端博弈各阶段策略的选择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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