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薪酬管理中的法律法规问题
薪酬是员工从工作中获得的内在奖励和外在奖励,内在奖励是员工从工作中获得的心理收益或满足,外在奖励包括货币奖励和非货币奖励。薪酬是人力资源管理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涉及的法律法规也较多。
一、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必备条款是“劳动报酬”,它是薪酬的一部分,属于货币薪酬。关于劳动报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约定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是标准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而不是总收入。如果约定不明确,将来会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不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出结果,需要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来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试用期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给予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也是有具体规定的。《劳动合同法》针对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待遇过低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缩短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的最长周期,不再允许以月结算。
(四)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支付基数,计算并支付加班工资。批准进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如果被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领取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薪酬管理的核心和精髓是有效激励,即企业提供给员工的这些货币或非货币的报酬有没有激励员工更努力的工作以使企业达到自己的组织目标、组织使命。所以,薪酬管理只做到合法是远远不够的,应能与企业战略和文化相匹配,支撑企业战略。
(五)带薪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从基金获得固定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稳定。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险”。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它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但是平时人们经常把它和社会保险放在一起,简称为“五险一金”。“五险”的管理部门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面分别介绍“五险”和“一金”。
(一)基本社会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对达到法定年龄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由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生活补偿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目前,我国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具有如下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事故)。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需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失业者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在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和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2011年12月,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北京非京籍职工从2012年起也可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不低于单位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
根据1999年颁布和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地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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