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府采购的目标、 原则和特点
一、政府采购的目标
政府采购本质上是政府管理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具有如下与一般的私人采购不完全相同的目标:
(一)经济高效性
指政府采购所购人的商品或劳务,应为有关政府部门运营过程中必需的,且规格适当、价格合理、品质合乎需要。也可以说是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这是政府采购最基本和首要的目标。
(二)鼓励竞争
之所以追求这个目标,是因为只有竞争才能使政府采购的价格降低,购买的商品或劳务的质量提高。在政府采购中,鼓励竞争的方式之一是使所有有能力的潜在的卖方均能参与投标,这就需要让所有潜在的卖方知悉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的主要方式有二:其一,法律强制采购部门提前公开其需求;其二,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提供政府采购信息的机构,通过定期发布采购公报,向公众提供咨询意见等方式履行其职责。
(三)扶持本国企业,促进国内就业
各国政府都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来管理本国市场,最终目的是发展本国的经济。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甚至国家的安全.政府采购中需要特别选择本国的商品、劳务、技术、工程等。
(四)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稳定物价
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利用合理的采购价格会对市场价格产生相应的影响,成为市场供需关系平衡的重要法码。在采购时支付合理的采购价格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目标,争取合理价格可能会对同类商品价格乃至价格总体水平产生平抑和稳定的作用。因此,政府采购时,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方式压低供给价格,或在某些商品的购买动机、数量等方面做出选择,以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对市场物价的调节能力.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形成对价格的积极调控。通过调整供需关系,起到调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作用,从而保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又称透明度原则,是国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WTO《政府采购协议》第十七条对透明度原则的含义做了规定: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其实体说明受理来自非缔约方国家投标的条件,以确保各实体授予合同的透明度。(1)按第六条有关技术规格的规定来拟定合向;(2)用WTO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采购通告及其摘要,明确受理本协议缔约方供应商的投标书的条款和条件;(3)确保一般不在采购过程中改变其采购规则,一旦这种改变不可避免,应保证有满意的补救手段。
透明度或公开性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特征。采购人有义务公开有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情况,接受公众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透明度强的采购法律制度具有可预测性,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判断是否参加某一项采购活动。公开性原则应贯穿在整个采购过程中。
公开性原则还有助于防止采购人及其上级主管做出随意的或不正当的行为或决定,从而增强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信心。
(二)公正平等原则
公正平等原则强调法官以及仲裁者对待双方当事人和适用法律时所应具有的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品质,其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地对待当事人,杜绝以权谋私等有悖于公正平等的腐败现象。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人们在进行交易时诚实不欺、格守信用,更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即当事人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任何弄虑作假、故意隐瞒、遗漏真实情况的行为,以及违背承诺的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货币价值最大化”,用少量的资金支出,购买到较多的商品和劳务,即通常所说的少花钱、多办事,并把事情办好。二是节约采购时间和采购管理费用,采购程序过于繁琐,采购周期较长,采购管理费用较多,就会造成政府采购的效率低下,团此,应尽可能节省采购时间和降低采购管理费用。
(五)效益原则
政府采购的效益原则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活动,应实现“物有所值”的目的。对政府采购的效益评价,涉及如下三个问题:一是该不该采购,包括总额是否适度,每一笔采购是否必要;二是采购的方式是否适当,在政府采购的成本和效益之间,投人产出之比是否最大化;三是就整体和个体考察,节支率是否足够高,即是否最大限度地节约了采购资金。
三、政府采购的特点
(一)政府采购的表现特征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与其他采购活动相比较,具有以下表现特征:
(1)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方式的市场化。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变革,是财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因此它从采购决策到采购方式和程序的选择都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
(2)政府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和转售。但是政府采购也注重社会效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采购的出发点。
(3)政府采购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政府采购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可以起到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
(4)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并以竞争的方式作为实现采购目的的主要手段。竞争是在开放的市场中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也就必然成为政府采购的最主要的方式。
(5)政府采购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突出表现在:采购决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明文规定;采购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采购的对象受到法律的限制和采购标准的控制。政府采购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的使用中,符合纳税人对政府的少花钱、多办事的愿望,同时,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便于纳税人监督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这一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
(二)政府采购的特点
政府采购除具有一般采购的性质外,还具有政策性、公平性、守法性和社会责任性等特点。
1.政策性
由于政府采购是从政策出发、由集体决策的,所以政府采购决策履行的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过程,是一种行政运行过程。例如采购中要遵守组织的规则、制度及程序,体现集体的作用,而不能像一些私人企业那样鼓励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尽管现代政府的决策提倡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但是公共采购要买什么、怎么买,必须要以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实现为目的,完成多重目标,符合多重标准,所以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政府采购管理的过程都或多或少地具有政策和行政的色彩。
2.公平性
在私营部门的采购中,公平不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甚至可以说,“不公平”是私营部门采购的普遍情况。而在政府采购中,“公平”或者说平等待遇是需要强调的重要因素。例如,政府采购运用公开招标时,应向符合标准的企业发出邀请,要有一致的标书评价标准,不得歧视供货企业或承包企业。
3.守法性
私人部门在采购、销售等经济活动中运用的是合法的手段,即它可以做法律允许的事情,也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这些都在合法的范围内。但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守法是第一位的。公共部门只能做法律授权给它们的工作,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即使未被法律禁止,一般也不能做。因此,政府采购人员的行为决不能超出他们的职权范围,不能超出政策和法令的规定。比如,一国的政府采购规定了四种固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员就只能在这四个方式中选择一种。
4.社会责任性
政府要承担社会责任或公共责任,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的所作所为,包括采购行为,要向国家和社会负责,并且要在工作的同时,为人民树立一种形象和榜样。比如,政府采购不但要满足社会在某一时期对一种服务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环境问题、就业问题等其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为此,政府采购首先强调采购部门的责任性,即部门内部的上下级负责制、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负责制、采购结果对社会对国家的负责制。总之部门对所作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这项工作最终是属于哪个办事人员。其次,政府采购要受到社会的监督。采购过程随时受到外界的监督和检查,政府管辖内的社会成员有义务对采购的程序和结果进行评论。相比之下,私营企业董事会虽然也要向股东负责,向股东大会解释,但就其受监督和检查的广泛性和程度来说,都远不及公共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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