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
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并不意味着对外贸经营活动没有了任何限制,法律底限仍然是不能够突破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小知识
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制度演变过程
·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少数国有专业外贸公司可以经营对外贸易。
·198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简称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1988年7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2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审批设立外贸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2年,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3年,外经贸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
·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经贸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
·1997年1月,外经贸部发布《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
·1998年9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1999年1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1999年5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公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流通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资格条件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生产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私营企业可以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中国政府承诺2004年12月11日放开贸易权。
·2003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出《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规定流通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资格条件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和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
·2004年4月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宣布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公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审批制退出,备案制登台,废除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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