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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涉及的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成果的价值与其主要财产形态

时间:2023-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案例中涉及的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成果的价值与其主要财产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优势的建立的作用居于首要地位;发达国家及其国内的跨国公司主要依赖于知识产权这一工具在全球获取财富,阻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该案中涉及的“耐克”商标就是知识经济形态下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财产中的一个种类。

一、案例中涉及的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成果的价值与其主要财产形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优势的建立的作用居于首要地位;发达国家及其国内的跨国公司主要依赖于知识产权这一工具在全球获取财富,阻止或限制竞争对手。当然,一般的商人(包括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借助知识基础上智力优势获取财富。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耐克公司鞋价值形成中的分工及利润分配案

耐克品牌鞋在中国的某生产商,生产一双鞋的出口价是12美元,但在美国本土,一双耐克鞋的售价是80美元至120美元,而该生产商在一双鞋售出后所获取的利润分配中,只能得到1.8美元;[2]一双鞋所获取的暴利绝大部分被耐克公司攫取。利润分配是如此的不平衡,那么鞋的价值形成和实现的具体分工又是如何的呢?我们现在来看在鞋的价值链形成的过程中,双方投入和分工的情况:加工厂设在中国,厂房、土地是中国的,耗费的能源、水、电、气等来自中国,加工鞋所使用的原材料也主要来自中国,由中国本土的工人(多为进城务工人员,加工企业为他们未必买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险等)为耐克公司制造;而环境污染、劳动力使用后的有关医疗、健康和养老问题等由中国政府或相关人员、单位承担。耐克公司所做的就是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要求加工厂接受其有关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管理并允许中国的加工企业在它所制造的鞋上打上“耐克”的商标。为何中国在有形的生产制造或价值形成过程中付出那么多,最终只能获得微薄利润?根本原因在于“耐克”商标是一个全球知名商标,耐克公司依此可以在全球占有较好的市场份额,以较高的价格售出其产品,进而实现其利润目标。对其而言,中国的加工厂及其雇主和雇工只是成本低廉的加工者,是耐克鞋价值形成的一个载体和工具,他们的劳动——加工、制造鞋——行为只是耐克实现目标的准备性活动而已,服务于其依赖“知名品牌”来获取巨额利润之战略。

该案中涉及的“耐克”商标就是知识经济形态下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财产中的一个种类。商标本身只是一个符号,在被人创造出来并经申请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时,它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是一旦它由企业等经过经营,依赖技术、商业信誉等建立的形象被消费者和市场所接受,就意味着市场份额和利润。而且,在知识产权贸易背景下,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还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回报;如麦当劳、肯德基等餐饮店及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主要通过以商标为载体的特许经营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就是例子。

案例二: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的措施案

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诉,指控中国海关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措施与WTO规则不符,中国惩治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罚门槛规定太高,为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避风港”;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等。DSB专家小组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于2009年1月裁定:(1)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9条第1款等之规定(主要涉及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3](2)TRIPS协定第59条不适用于该案系争的中国海关措施。[4](3)驳回美国关于中国的刑事门槛违反TRIPS协定第61条第一句(成员方应规定刑事程序和惩罚,至少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商标仿冒和盗版案件)项下义务的指控。[5]

该案背后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 9月7日通过并颁布,至2007年4月已有近17年之久,且离中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有近6年时间,为何美国至2007年才提起申诉?我们认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文化产品(如电影、电视剧、文学艺术作品等)近几年以非常快的速度向中国出口,而它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未能为其提供充分保护,特别是好莱坞的一些电影制片公司等制作的电影大片,未能收到其国内制作商们所期望的利益,由此它们推定是中国的盗版行为影响到它们利益的实现;这些制作商和美国的有关行业协会,通过其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搜集到的所谓“盗版证据”,认定中国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有问题,进而推动美国政府向DSB提起申诉。这一现象的背后实际上是文化产品带来的利益。据统计,美国文化产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比例较高;而我国尽管多年来在有形商品的出口方面对美国一直呈顺差趋势,但在文化产品贸易方面呈现严重的逆差。[6]

该案主要涉及的是著作权方面的利益,而著作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在知识经济时代给很多人带来了传统经济条件下根本带不来的财富:比尔·盖茨主要靠windows软件成为世界最有钱的人之一;著名学者易中天和于丹等依靠《百家讲坛》及他们出版的与讲坛相关的作品,进入中国知识分子中富人行列;赵本山、小沈阳等依赖自己的艺术表演,让自己也让许多与己相关的人改变了命运,成为中国最先富起来的人之中的一部分。动画片《狮子王》在1994年放映后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以4.9亿英镑(约合52亿人民币)的票房净收入位列史上动画票房榜榜首,在动画界的地位至今仍不可撼动。这些都说明文化产品在知识经济时代,它作为独立的商品所具有的巨大的商业价值。美国基于自己“文化产品”的制造优势,试图通过国际制度的实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该案可见一斑。

案例三:美国劲量控股集团等指控中国等企业337条款案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和EVEREADY电池公司依据美国关税法规定的337条款[7]指控中国内地、日本、中国香港、印尼等国家和地区25个生产无汞碱锰电池和零件的企业侵害其“无汞碱锰电池”的知识产权而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展开“337调查”。近些年来,中国的电池产量占全球1/3,而其中70%的产品用于出口。美国正是中国无汞碱锰电池出口的一个大市场。美国劲量公司希望利用自己“无汞碱锰电池”的专利(简称709专利),通过其国内法中的“337调查”,封杀中国电池进入美国市场。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下,以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18家电池企业组成了联合应诉团队,迅速组织了由20多名电池行业专家学者参加的应诉专家工作组,并采用招标的方式选取称职的律师事务所。2004年6月2日,美国ITC作出初步裁定,判定包括中国厂家在内的多家电池生产商侵犯了申诉人的专利权。但中国应诉团队没有放弃,要求ITC复议,它提交了100多页的复议报告,针对初裁裁决者的错误一一驳斥,并列举了大量的案例支持自己的观点。2004年10月4日,ITC作出终裁,裁定:停止一切针对应诉方的调查;中国企业没有违反美国“337”条款;申诉方在诉讼中所称的专利无效。[8]

该案主要涉及专利及其可能带来垄断利润问题。美国劲量公司意图通过所谓的“专利”技术,阻止中国等电池厂家的产品出口到美国,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专利作为知识经济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财富形式(以商业排他使用权获取垄断地位)之一,常是企业营利采用的重要武器。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技术争议是企业间最为人们关注的纠纷领域之一,因为人类迄今为止的进步均离不开技术的进步,而在专利制度诞生以来,那些最有价值、最先进的技术多与专利密切相关。该案中,如果美国劲量公司709专利最终被认为有效,则中国等电池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有关产品会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劲量公司有可能借此占领美国更多的市场,获取巨额利益。

案例四:上海某挡风玻璃厂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许可案

国内某挡风玻璃厂商(技术受方)从日本一汽车厂家引进生产有色汽车挡风玻璃专利技术,双方签订专利技术普通许可合同,许可费为1 500万美元。为形成特色,在国内有色挡风玻璃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该厂家投资2 000多万美元买地建厂,设备购置和人力成本等花去费用1 000多万美元。但等厂家投产后,根据专利技术一直没能生产出质量、效果与技术供方一样的产品,为此在市场上毫无竞争力,形成了大量的产品积压。后来该厂家与技术供方沟通,想找到问题的症结;结果让中国企业没有想到的是:技术供方说,如果要生产出与其一样好的产品,它还需从供方处获得专有技术[9]的许可,因为只有将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结合起来,才可达到满意的生产效果。当中国企业问到专有技术的许可费用时,对方开价竟然是专利技术的2倍:3 000万美元。如果技术受方不接受该价格,则意味着其前期投入4 500万美元要么白白浪费,要么被迫转产;如果接受,则明知对方在利用对受方不利的地位获取暴利。最终受方经过权衡,无奈之下再签下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本案是涉及一些公司利用知识经济时代的另一种不同于专利技术的特有知识形态——专有技术——来获取高额利润的案例。国内外多数学者将其归为“反不正当竞争”中应予保护的一类;再结合实践中,专有技术的保护往往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完成;由此给人们造成一种感觉:它似乎不属于法定的知识产权范畴。不过,有一部分学者在教材中明确将其归为专利、版权、商标等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类商业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0]。实际上,具有较强可执行性和效力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使用的标准”中,列举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及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等七项内容;[11]由此可见,未公开信息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有技术是未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之一,当然也应被视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形式。即使它不属于法定知识产权中的一类,专有技术也应当是智力成果的一部分,在知识经济时代,同样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现实中,不少跨国公司对其有信心持有的技术核心内容并不申请专利,它们把专利法要求的那些最基本的成分拿去申请专利,而将核心部分作为秘密武器握在手中,获取或继续占有竞争优势地位,为获取超额利润创造有利条件。例如,英特尔公司的芯片制造技术自1970年发明以来,一直以专有技术的方式存在,至今已经40年过去了,它依然可以凭借这一技术获取市场利润;而如果它申请专利的话,则可能从其申请之日起至20年保护期结束,其技术就应当进入公有领域,为他人所无偿使用。另一著名例子是可口可乐公司的配方,可口可乐公司不将其拿去申请专利,而是以专有技术的方式持有,至今给可口可乐公司带来了100多年的利润。

案例五:出版商借助总统推销书籍案

一出版商有一批滞销书,久久不能脱手。情急之下他忽然想出了一个主意,给总统送去一本书,并三番五次去征求总统关于此书的意见。忙于政务的总统不愿意与他纠缠,便回了一句:“这本书不错。”然后出版商便大作广告道:“现有总统喜欢的书出售。”于是这些书被一抢而空。不久,这个出版商又有书卖不出去,他故技重演,又送来一本给总统。总统上过一回当,想奚落他,就说:“这本书糟糕透了。”出版商听后脑子一转,又做广告道:“现有总统讨厌的书出售。”有不少人出于好奇,争相抢购,书又售尽。第三次,出版商又把卖不出去的书送给总统,总统接受了前两次的教训,便不作任何答复。没想到出版商这次却大作广告道:“现有令总统难以下结论的书,欲购从速。”居然书又被一抢而空。[12]

有时,智慧是一笔无形财富,擅于运用它,就能将它转化为有形的资产。本案中,这个聪明的书商凭借其机智的头脑,利用总统的特殊身份,巧妙地将总统普普通通的一句话变成了吸引众人眼球的广告语,从而达到了售尽其书的目的。这种智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发现其法定的财产表现形式,但往往会给权利人带来巨额财富;不过虽无法定形式,并不说明它没有形式,它常用被人们称为的“创意”而存在,过去也有人称之为“点子”。这也是知识的一种形式。本案中,该出版商就是利用自己的“创意”让总统(有名声、有特殊地位,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给自己创造财富。2010年1月18日在北京进行的“中国首场特殊人才拍卖会”上“点子大王”何阳经过拍卖后其每年顾问费高达100万元人民币[13],说明“点子”这种知识的价值。

上述案例涉及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以特定财产形式存在的五种主要情形。虽然任何知识都可以给其创作或拥有人带来价值,但人们真正关心的往往是由法律界定的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以不同方式给有关权利人带来利益。本书将在第二章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各主要知识产权形态及其特征等进行探讨。

不过,在我们的生活中,在知识经济时代,除了上述五种主要知识财产形式之外,很多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也能给掌握相关方面知识的人,带来财富:如修理电器、电脑、提供一般技术服务的人员通过自己利用公知的技术来获取收益等都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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