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曾几何时,“知识产权”一词已经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新闻中常常报道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进展;小区门口贴有“保护知识产权,做好世博东道主”的宣传标语,公司也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战略”;那么,到底什么是知识产权呢?检索一下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刑法及其他任何一部法律,为什么均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呢?当提到知识产权的时候,大家的脑海中是否又浮现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呢?
其实,在国内法层面,“知识产权”仅是一个抽象的法学理论概念,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不同类别的知识财产权利。各国往往根据智力创造物的不同而为之建立对应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发明创造,建立了专利权利体系,针对商品的标识,建立了商标权利体系。典型如我国民法通则,其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题名为“知识产权”,但节内依次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有权。[1]
“知识产权”一词是自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使用了该词后,它才逐渐为各国的法学理论界所普遍使用[2],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出版物和各国的纲领性文件、某些国际条约中使用,而各国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仍然采用专利法、商标法等细分类别命名。
知识产权如何定义呢?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本身是多个权利的集合,从权利内容方面而言,各权利间总是具有不相同的权利特征;如果以一概之,不是流于简单,就会导致偏颇;从权利范围方面而言,科技的发展导致了更多更新类型的创造物出现,对现有权利的举例往往不能穷尽,有失完整。
目前国内外一般采用两种方式定义:
(1)概括知识产权概念下所有的权利内容进行定义:如“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思维创造的无形财产所拥有的排他性所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3];又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应为:是基于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4]。
(2)列举知识产权指称的权利范围定义: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有关权利:a.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b.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c.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d.科学发现的权利;e.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f.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g.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5]又如,1994 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签署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以下权利归入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也称“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6]
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随着社会和科技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概念,以上两种定义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可以通过了解这些定义,形成自己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那么,你的定义是什么呢?
(二)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
1.知识财产的内容和特征
任何一种权利均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和权利客体三个方面。对于知识产权而言,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它的客体是什么?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就是知识财产[7],知识产权则是知识财产的主体针对知识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权利;主体就是专利权人,客体就是专利。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利。客体就是商标。本章将各种知识产权的客体统称为知识财产。[8]
什么是知识财产呢?简言之,就是人们凭借智力创造出的,独立于人体之外的,有价值的成果,且这些成果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规定。根据人们的创造成果不同,知识财产也有多种形式表现,如小说,诗歌,油画,设计图,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财产”定义为:包括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在内的一切创造性智力成果。[9]
知识财产的特征也就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特质,以下通过某某某公司的P3技术说明知识财产的主要特征。
“P3技术”:一般灯泡通过钼片将钨丝与灯脚连接,钼片在350摄氏度以下才能起到密封作用,超过则会漏气。由于这种对温度的限制,灯具不是很小巧,灯泡点燃位置受到限制。而某某某公司发明了一种“P3技术”,使用特殊的保护涂层使得封接处的耐热温度提高到500摄氏度,这样灯具变得更加小巧,燃点位置变得自由。
特征一:知识财产核心在于“智力创造”,它包含有创新的内容,既不是已有产品、已有技术的简单重复,也不是一些机械的重复性劳动。在P3技术中,它突破之前灯具技术的限制,提高了封接处的温度,它属于一种创新的技术。
特征二:知识财产虽然不以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固定形式存在,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但是它是已经被表现出来的,又是和承载它的物理体是两个分开的概念。[10]P3技术是一种知识财产,它并不仅仅是存在于某某某公司工程师脑海中的一种理念或者想法,而是已经通过灯泡这种承载体表现出来。但是,它和灯泡又是分离的,独立的两个概念。
特征三:知识财产可被复制。也就是说,知识财产可以为不特定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反复复制、获取。如P3技术,它的制造方法一旦被公开,短时间内多数人就有能力复制这种制造方法、学习,甚至只需购买一个利用P3技术的灯泡,通过测试、拆卸的方法,获取这种P3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知识财产的形态引起了它的复制特征,也决定了人们对人不能像对有形财产那样从事实上控制它,通过传统的方式排除他人的占有。
特征四:知识财产符合国家规定,不是被排除在外的财产形态。
2.知识财产成为权利客体的演变
创造性智力成果自古已有,在古罗马时人们便已经开始普遍使用标志。[11]我国古代的造纸术、纺织术均属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但是,这些创造性智力成果却长期未成为“知识财产”,自然也未受到权利的保护。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权利的客体为物,“物”指的是有体物,如电视机、电脑、房子、汽车等。在《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在古罗马法中,物有有体物和无体物之分,但是无体物指的是债权、用益物权和地役权等。[12]
这一方面是由于古代物质匮乏,技术落后,创造性智力成果对社会具有巨大的公共利益。可以想象,如果中国的四大发明成了权利的客体,那么整个华夏文明,甚至世界文明都要被改写。在社会公众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无论创造性智力成果有多少价值,都无法成为一种私有权利的客体。
另一方面,封建社会在世界历史中占有漫长的时期,君主特权统治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偶有发明,当然成为皇室的财富,或社会的公共财富,而且当时人们也以分享创造成果为乐。如,我国宋代词人柳永的宋词小调,在花街柳巷(古代KTV)广为传唱,不亚于今天周杰伦的《菊花台》,类似的文学作品很多,历史上也没有关于版税的记载。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发明创造越来越多,在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人民的生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衣不蔽体,食不果腹不再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导致特权阶层认识到知识的力量和价值。那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促进创新呢?创造性智力成果因其本身的特征而不能够像传统的有体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保护的结果将导致许多人费尽心思研究出来的成果可能完全不能得到回报。这就大大损害了技术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挫伤了人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没有人愿意公开他们的发明创造,从而阻碍社会科技进步,财富积累。在这种考虑下,立法者将创造性智力成果纳入财产体系,成为知识财产,与有体物一起成为权利的客体,知识产权,这一对知识财产享有的权利就此产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