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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时间:2023-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7世纪西方国家。智力成果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属于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只有依法被确认和依法被保护的才能成为知识产权。

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源于17世纪西方国家。英文原意指“知识财产权”或“智力成果权”,我国台湾译成“智慧财产权”,日语原文为“知的产权”。但在我国,目前大家普遍接受的是“知识产权”这一译法。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结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等;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人的智力创造,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智力成果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属于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只有依法被确认和依法被保护的才能成为知识产权。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管理与经营等认识的不断加深,对知识产权内涵的认识也有了新的变化,为了强调知识产权资产经营的特性,近年来企业界以宝钢为代表的,建议将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为“知识资产”,将管理的重点从“权利”转移到“资产”上来,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过于强调权利时,人们更关注权利的占有和保护,而忽略了知识的经营,只有强调资产特性时,才能真正引导权利主体将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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