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政府部门投融资制度的创新,奠定了BT模式运用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及建设市场的改革步伐,以及相应的投融资体制相继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为BT模式的引入打下良好基础。
(1)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200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对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向社会及民间资本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
(3)2003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30号)第四章第七条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4)2004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对政府投资体制提出了如下改革措施:一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二是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三是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四是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合理划分审批权限;五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六是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七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该决定明确提出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的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的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紧推行“代建制”;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中央和地方的一系列鼓励和加强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措施表明: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一是必将减少政府垄断经济的范围和程度,减少政府失灵的影响范围;二是公共项目的供给模式将发生很大变化,公共项目的单一的公有产权模式也将改变,以社会资本为主的公私合作模式(BOT、BT)将成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投资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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