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BT投资建设合同类型的选择
首先,来看BT模式产品的不确定性。由BT模式的运作程序可知,BT发起人在选择BT主办人之前,已经进行了项目的勘察设计,制订了项目技术参数的设计文件,列清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因此,BT模式的产品即BT项目是明确定义的,不确定性低。
其次,确定BT模式过程的不确定性。由图3-5可知,BT模式非常复杂,涉及土地提供、建设技术标准及规模、项目融资、施工组织、回购价格、质量监督和验收、项目移交等一系列条件。BT发起人进行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之后,项目融资、建设工作由BT主办人(项目公司)组织进行,其过程的不可控性非常强,因此,BT模式过程的不确定性很高。
再者,确定BT模式位置的复杂性。BT模式适用于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类项目,其位置的复杂性视具体项目而定。比如市政开放公路建设,周边环境比较复杂,涉及的人和物较多,位置的复杂性较高。而市政公园项目的位置复杂性较低。目前BT模式主要用于市政道路、地铁、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位置复杂性较高。
最后,确定BT发起人的支持力度。BT发起人只是授予BT主办人的特许经营权利(投资、建设和资金回收等权利),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施工建设等重任由BT主办人承担,由此可知,BT发起人对项目的支持力度较低。
通过以上分析,BT模式产品的不确定性低、项目建设过程的不确定性高、BT发起人的支持力度较低、项目位置复杂性高,参照图3-4可知,该类合同落在了左上角位置,因此,应选择固定价格合同。此外,相对于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来说,固定价格合同提供了降低成本的强激励机制。单价合同对承包商缺少改进的激励,除非让其能够分享改进的收益。通常公共项目的业主为了获得纳税人价值最大化而受到误导,选择单价合同,坚持任何成本的降低作为弥补性收入由承包商返还,这实际上导致了比承包商分享改进收益更高的成本。成本加酬金合同,对节约成本的激励作用很小,但其调整适应的过程远比固定价格的合同顺畅,因为它的补偿程序很简单、很好定义,争议的空间很小[142]。从交易成本视角来看,交易双方专用性资产投入越高的一方,越容易被另一方套牢,这种情况会导致所谓的单方依赖问题,进而提高一方投机的风险,这就要通过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143]。Branconi和Loch(2004)分析了EPCM(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Management管理)总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认为这类合同可以减少界面的数量与复杂性,合同的考核与执行相对简单,交易成本会降低[144]。
可见,BT投资建设合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说,选择固定价格合同是最佳选择。考虑到我国合同分类的具体情况,此处固定价格合同与我国总价合同类似。我国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由于BT模式投资规模大、项目的建设期限较长,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类型更合适。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人、材、机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这样过高的通货膨胀风险由BT发起人承担,可以减轻BT主办人的风险,增强BT项目的吸引力。如果项目前期工作,比如勘察、设计由BT发起人自行委托进行,由BT发起人引起或允许的设计变更发生时,也应允许BT主办人调整合同总价,因为这些事件的发生是BT主办人不能控制的,风险不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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