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BT投资建设合同的产权分配
1.BT投资建设合同特定控制权的分配
BT主办人介入BT项目主要在建造阶段和回购阶段。一般情况下,BT投资建设合同中BT发起人和BT主办人及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如表4-1所示。
表4-1 BT发起人和主办人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资料来源:整理于张树森主编,BT投融资建设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P35
可见,BT发起人合同中的特定控制权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权、项目回收权、运营权及维护权,特定索取权就是项目运营的收益权。BT主办人(包括BT项目公司)合同中的特定控制权包括项目建设过程的投资权和控制权,特定索取权就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投资回报率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的权利,包括固定总价与实际投资差额部分的索取权。
2.BT投资建设合同剩余控制权分配
从第三章的分析可知,BT模式适合选择总价合同。对BT发起人来说,采用总价合同,把BT主办人的收益事先固定,减少了项目建设过程的不确定性,使合同剩余中C部分减少,有利于合同剩余权利的降低,合同实施的效果会提高。对BT主办人来说,总价合同提供了降低成本的强激励机制,促使BT项目建设成本的降低,同时总价合同将BT项目环境的不确定性风险事先限制在一定范围,降低了合同剩余中C部分,使合同总剩余降低,有利于提高BT模式实施的效果。由此可见,采用总价合同对BT发起人和BT主办人来说,都是有利的,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共赢,是BT投资建设合同的最佳选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下,BT主办人获得的权利都是合同明确规定的,对于不确定性引起的剩余权利有因物价及国家政策调整需要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的权利,以及BT发起人勘察、设计变更调整总价的权利,BT发起人获得了合同大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BT投资合同的产权分配见表4-2。
表4-2 BT投资建设合同的产权分配
资料来源:自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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