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BT投资建设合同需要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分析
1.BT项目投资的“专用性”需要事前保障措施
BT项目具有投资额大、期限长及其非经营性特征,BT主办人一旦将资金投入,将成为沉没成本。同时,BT发起人的目标实现与否取决于BT投资人履约程度,二者互相依赖,具有双边锁定的特征。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无法无遗漏且完美写入契约。一旦自然状态实现,在这种具有双边锁定特征的再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就面临被对方“敲竹杠”(hold up)或攫取“可占用性准租金”的风险,即投资者投资的边际收益中有一部分被对方分享了。预期到这种敲竹杠行为,投资者在事前就会投资不足[195]。因此,需要对投资者进行事前激励,在事前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对于BT项目来说,需要BT发起人给予BT主办人充分的信心,通过回购担保或其他措施,保障其资金投入能够收回,并获得一定的合理回报,BT主办人才能敢于投资,进行BT项目建设。
固定价格合同是一种事前的激励措施,有利于BT项目主办人降到各种成本,自己获得更大的收益。但可能出现对BT发起人不利的情况,比如BT主办人为节约成本,可能出现“偷工减料”问题,因此,需要BT发起人对项目质量要求必须严格、明确、可监测,以防BT主办人出现质量问题,另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BT主办人出现质量问题的惩罚手段,对进度提前和滞后(不合理延期)给予奖励和惩罚措施。
2.BT项目投资的“专有性”要求双方相互提供保障措施
BT投资的专用性似乎增强了BT投资者的谈判能力,但事实上“专用性”不但不是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而恰恰是“专用性”削弱了当事人的谈判力,因为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依赖于团队其他成员,当事人的退出威胁难以令人相信,甚至会导致“下赌注者”的准租金在事后遭到剥削。“下赌注者”事前对控制权的强烈要求正好就反映出当事人谈判力的脆弱性,当事人强烈需要这种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分割[196]。
然而,“专有性”资源不同于“专用性”资源。“专有性”资源是一个企业或组织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这是企业增强谈判能力的资源,其谈判力的大小会因“专有性”资源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只要某种资源是企业团队生产所必需的,同时又难以被替代时,这种资源就具有某种“专有性”。而且某种资源越是团队生产所必需,越是难以被替代,该资源的“专有性”就越强。“专有性”资源的这种性质使得其所有者具有某种垄断地位,并且可能凭借这种地位通过正式或非正式谈判获得企业组织租金,因为它可以通过威胁退出团队生产来实现自己的要求。
比较典型的通用性的专有性资源所有者有以下几种:①拥有发现并能组织实现某种市场获利机会的企业家;②掌握某种能带来巨大商业利益的技术的人,比如重要专利技术所有者;③在资本稀缺的环境中掌握大量货币资本的人;④掌握能带来大量商业机会的特殊社会关系的人,比如一些高干亲属[196]。对于BT项目来说,BT主办人拥有这种通用性的专有资源:资金及技术,尤其是资金。BT项目之所以兴起,是因为政府财政资金的短缺和日益增长基础设施需求的矛盾,拥有大量资金或具有超强融资能力的投资人,手中掌握的这些大量资本成为其“专有性”资源,在BT投资建设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希望获得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需要BT发起人给予足够高的投资回报率,并对价款回购提供相应担保。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BT发起人通常是政府相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由于其特殊的身份拥有特殊的一些专有性资源,比如土地或项目立项批准的权利,可以为BT主办人提供商业机会,因此,也增强了BT发起人的谈判能力,并不是总处于BT主办人之下,同样对项目实施带来的价值增长需要分享这些组织租金,需要BT主办人为项目资金投入、建设做一些担保。
可见,由于BT投资的“专用性”和“专有性”特点,为保证BT项目的顺利签约和实施,BT项目的发起人和主办人理论上都需要为对方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从BT投资建设合同来看,主要采用的措施是履约担保和合同中的奖惩激励等,其中关键是工程担保问题。下面主要探讨BT发起人和主办人工程担保是否具有必要,以及提供何种担保方式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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