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放与限制
(一)网络天然的开放性
1.互联网的开放性
网络特别是互联网就有天然的开放性,互联网发展的目的就是让全世界的每个角落都有效建立起信息链接。
在有效的链接建立起来之后,每个网络用户都应该能访问每一处网络,并且能在开放的环境里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当前的互联网提供了一些开放的网络空间,比如BBS等空间,有兴趣聚集的网民能在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电子商务对网络开放的内在要求
电子商务的开展使得互联网变得更加开放,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要求,因为只有网民能充分地在互联网上获取需要的信息的时候,网民才会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信息。并且只有网民能在互联网上充分表达自己对厂商或产品的意见和建议的时候,网民才真正觉得自己是电子商务的平等参与者。
可以这么说,不管是网络本身的特征,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要求,都使得互联网更加开放。
(二)网络自由的合理限制
网络的开放是必须的,但凡事都有两面性。过度的开放会引起一些问题,因此还需要对这种开放性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措施。
1.获取信息方面自由的合理限制
网民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从网络上获取大量的新闻等其他信息。网民在参与网络购买时,也会通过多家信息的查询和比较以达成更好的购买决策。一些企业也要通过网络获取市场或消费者的大量信息以支持其更好的运营管理。这些都是正常的、无可厚非的。
但是,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其可能有一些获得个人隐私的能力和渠道,如果企业使用这一渠道获取网民隐私,这就是非法的事情,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网民利益。这需要采取一些法律方面的限制措施。
对于一般网民来说,他可能采取“人肉搜索”方式查知其他人的信息,或者通过“木马”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息,这都是非法的事情。因此,对这些行为要进行法律方面的限制。
2.表达信息方面自由的合理限制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或是其他组织,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主动向他人提供信息都是必要的方式,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这种表达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这种表达方式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互联网发布销售或需求信息是必要的信息发布渠道,也是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需的,但这些发布的信息是要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企业做网络广告,网络广告也不能脱离实际、过分渲染夸张,而且网络广告主旨不能违反社会公德。企业通过非法获取个人电子邮箱地址而滥发推销信息,这也是不道德的行为。以上这些都是应该限制的表达自由。
对于个人来说,我们在论坛、博客、播客等网络空间发表信息时,不能出言不逊,不能发出违法言论,不能表达煽动性的政治语言,不能发布虐待动物的多媒体。这些都是合理的自由表达限制。
总之,不论是信息获取自由还是信息表达自由,我们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时,不能妨碍或侵害他人的自由,更不能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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