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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业的困境

时间:2023-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5.1.1 仓储业的困境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仓储业作为一个集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为一体的产业,正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5.1.1 仓储业的困境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仓储业作为一个集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为一体的产业,正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年底公布的经济普查资料、物流业2009年年度统计资料、中国仓储协会对全国规模以上仓储企业的调查统计资料表明:近5年来,我国仓储业得到较大发展;2009年虽然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仓储业增加值的增幅较往年有较大下降,但仓储业的投资额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仓储企业积极开拓进取,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经营业态,实现盈利模式的创新。(3)

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表明:2008年与2004年相比,我国仓储业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规模明显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改善。2008年末,我国仓储企业的数量已达17416个,比2004年的10177个增加了7239个,增长了71%。仓储业的从业人数已达51.1万人,比2004年39.9万人增加了11.2万人,增长了28%。仓储业的总资产已达5694.5亿元,比2004年的2578亿元增加了3116.5亿元,增长了120%。仓储业的营业收入已达3020.9亿元,比2004年897亿元增加了2123.9亿元,增长了236.7%。仓储业的利润总额已达240.3亿元,比2004年的23.6亿元增加了216.7亿元,增长了近10倍、达918%。2008年仓储业的资产利润率已达4.22%,比2004年0.9%增加了3.32个百分点。仓储业的收入利润率已达7.95%,比2004年的2.6%增加了5.35个百分点。

但是,仓储业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已突出显现,正在引起业界人士的重视,解决这些问题任重而道远,主要表现在:

(一)仓储企业的规模仍然偏小、营业收入仍然偏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分析显示:2008年全国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行业,平均每家企业从业人数69人,其中,仓储企业平均只有29人;与其他业态比较,仓储企业的平均人数不仅远少于铁运、水运、航空、管道、公交等企业,也少于道路运输企业的50人,只多于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企业的24人。2008年全国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行业,平均每家企业占有的资产5044.7万元,其中仓储企业3269.7万元,低于全行业平均值1775万元;与其他业态比较,仓储企业平均占有的资产远低于铁运、水运、航空与管道等基础设施企业外,也低于道路运输企业的3732.2万元,但高于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企业的1270.7万元。2008年全国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行业,平均每家企业营业收入2101万元,其中,仓储企业平均1734万元,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远低于铁运、水运、航空与管道等基础设施企业外,高于道路运输企业1372万元与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企业的1161万元。

(二)仓储技术发展水平低

我国目前仓储企业发展水平与国外知名企业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很多企业对提高仓库作业自动化、机械化的认识不足。国外的大型现代化仓储企业的拥有非常先进的仓储设备,包括各种先进的装卸搬运设备、高层货架仓库、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等。而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仓储企业仍旧停留在人工操作阶段,仓库作业大部分靠肩扛人抬,只有少量机械设备。入库任务较集中时,不得不采用人海战术,仓库管理基本停留在人工作业阶段,严重影响我国仓储行业整体的运作效率。而且国内针对仓储金融业务信息系统软件的研发也不够,像用友、金蝶、新中大等国产软件商实力很强,但它们涉及的物流和金融软件较少系统涉足金融仓储领域,一些和金融仓储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开发也多集中在银行系统。由于目前国内对金融仓储业务内涵与模式的研究不够透彻,因此针对我国的具体业务特点并以仓储企业为核心进行的联合开发非常缺乏。

(三)仓储管理人才缺乏

当前,物流人才已被列为我国12类紧缺人才之一;而在目前我国物流人才缺口中,高技能人才需求比例约占仓储企业总用工数的40%。仓储企业既需要掌握一定专业技术的人才,也需要操作型人才,更需要仓储管理型人才,而我国目前这几方面的人才都很匮乏。像物流规划人员、物流管理人员、物流研究人员、物流师都是目前的稀缺人才。

(四)国家缺少对仓储行业的有效监管

迄今为止,仍未有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来管理仓储业,缺少对仓储行业的整体规划、规则制订、信息渠道和完整的统计体系,致使对全国仓储业的发展、问题和方向心中无数。仓储安全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问题,涉及物资储备是否充足、生产经营能否正常和居民生活能否保障等。如果将银行看作货币的仓库,那么仓储业就是物资的银行。如此重要的行业,需要国家给予足够的重视(4)

(五)信贷相关法律尚未成熟完善

在中国,涉及信贷人权利保护法律规定呈现庞杂、分散的多元化特征,散见于众多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批复)中。而且在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173号)的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还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中国在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现状与物流金融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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