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方式
农村合作组织的组建有诸多形式:由专业户、科技示范户自愿结合组成;由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发起,并吸收周围农民参加组成,农村基层组织协助管理;专业农户自愿结合组成,挂靠农业科技推广或其他部门;由科协组织或科技推广部门引导或牵头组建,专业农户自愿参加;由公司协助组建,主要为公司提供稳定的生产原料,等等。
目前普遍认为,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上,政府应当不加干涉,让农民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但是根据农业部的调查,在2002年浙江省3060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依托农业部门组建的占45.1%,依托科协组建的占12.8%,依托供销合作社组建的占3.4%,依托政府其他部门组建的占13.6%,农民自己组建的仅占19.8%。2004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显示,在我国已经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由农民牵头的占46.83%,企业牵头的占13.83%,涉农部门牵头的占35.18%。从宁夏的实践来看,成立时由政府引导的占62.11%,比重也是相当大。
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农民自发组织,但建立一个组织以及它的运行,是一个耗费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过程。农民由于自身人力资本不足,自身积累能力弱,缺乏组织知识和管理的经验——如由于经济力量所限,在初期缺乏开展活动的必要经费和物质条件等,因此创建成本的存在往往成为阻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的“拦路虎”,致使很多合作组织半路夭折。而政府在这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尤其是经济帮扶,就会加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成长。
此外,由于传统制度的惯性作用,处于社会弱势的农民往往还不得不寻求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当前政府行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期内取消“官民合作”是不可取的。农民专业协会处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更需要政府“扶上马、送一程”。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上“半官办”是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在组建初始投资的运用上,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项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支持。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之初,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与其签订协议,在组建和发展初期基金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三到五年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了一定的公共积累而会员业务也有了长足发展,这时其要每年提出一定的资金归还财政基金,用于支持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资金归还上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归还资金也可以其他形式直接支持相应合作组织,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当然,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其必然要从“半官办”逐渐走向“纯民办”。合作组织毕竟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民办,民管,民收益”仍然是其发展的基本原则,只是在组建上由政府完成“催生”,而不是将其办成政府的附属机构,这一点至关重要,不然将失去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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