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方式主要涉及信用、付款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在进出口商之间互相提供的信贷属于商业信用。如果进出口商中的一方信贷资金的获得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就属于银行信用。货款收付方式的不同,对货款的安全和资金周转的影响有很大差别。
货款的收付形成资金的流动,而资金的流动是通过支付工具(这里指票据)的传送来实现的。因此支付方式按资金的流向和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分为顺汇和逆汇。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如汇付方式即是顺汇。逆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如托收和信用证方式属于逆汇。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业务等。有时也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结合使用的办法进行货款的收付。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2.收款人(Payee),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收款人通常是出口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二)汇付的种类及其业务流程
汇付方式主要有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1)定义。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采用电汇,费用较信汇高,但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汇款。
(2)业务流程。电汇的业务流程如图10-1所示:
图10-1 电汇业务流程
以下是对图10-1各环节所作的解释:
①指汇款人向汇出行提出电汇申请,填写汇款申请书一式两联注明汇款方式为电汇,以及收款人名称地址、汇款人名称地址、金额与币种、汇款用途及附言等,签名盖章,并缴付汇款资金及手续费。
②指汇出行收妥资金及费用后,以汇款申请书第二联为电汇回执退还给收款人,从而确立汇出行与汇款人关于该项汇款的委托关系。
③指汇出行以加押电报、电传、SWIFT等电讯方式,向汇入行发出电汇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除应包括汇款申请书所列各项内容外,还应注明汇出行电汇业务编号、密押、偿付指示等。
④指汇入行收到电讯指令后,核对密押无误,即缮制电汇通知书致收款人。
⑤指收款人持电汇通知书及身份证明到汇入行取款,并提供经签章的收据。
⑥指汇入行核对有关凭证无误后解付汇款资金。
⑦指汇入行将付讫通知寄送汇出行,同时按偿付指示取得资金偿付。
2.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1)定义。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的费用比较低。
(2)信汇与电汇的异同。信汇委托书与电汇委托书在内容和流程上极其相似,区别之处在于信汇委托书不需加列密押,但需经授权人员签字,汇入行以授权签字来核查其真伪性。信汇业务的流程与电汇极其相似,区别之处仅在于付款指令的传递方式,即前者用航空信,后者用电讯方式。
由于信汇业务是用航空信寄送付款指令,因此费用要比电汇业务低廉。但是邮寄速度慢,邮程较长,通常要占用4~5个营业日甚至1周才能转移资金到位,因此不能满足急需资金的转移要求,而且如果金额较大,在途资金的利息损失也较为明显,所以信汇业务转移的一般是小额的、非急需的资金。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
(1)定义。指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Demand Draft),自行寄给收款人,收款人凭此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
(2)业务流程。
票汇的业务流程如图10-2所示:
以下是对图10-2各环节所作的解释:
①指汇款人向汇出行提出申请,填写票汇申请书,注明当事人名称地址、汇款金额、币种、用途及留言等,并向汇出行缴付足额票款及手续费。
②指汇出行签发以汇入行为付款人、汇款收款人为汇票收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经授权签字后交付给汇款人。
图10-2 票汇的业务流程
③指汇出行将汇票通知书(也称票根)立即寄送给汇入行。通知书中列明汇票要件内容,供汇入行在接受提示付款时核查之用,防止汇票要件被变造等情况。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银行为简化手续不再寄送票根了。
④指汇款人将银行汇票寄送或携带给收款人,若汇票不禁止转让,收款人可将其背书转让给其他人。
⑤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经过背书的汇票提示给汇入行,要求其支付票款。
⑥指汇入行审核出票银行的授权签字,查验背书的连续性,如有票根,还需对照票根,一切无误后支付票款给收款人。
⑦指汇入行将付讫通知传送给汇出行。
4.三种汇付方式之比较。
信汇和电汇的汇入行通常须向收款人发出通知,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取款,收款人也可委托其往来银行代收,记入其存款账户内,但是收款人不能将收款权转让;票汇的汇入行则无须通知收款人,而是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而且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汇票。
(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属商业信用。汇付方式常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订单付现(Cash with Order)、交货付现(Cash of Delivery)和赊销(Open Account)等业务,以及预交订金、汇付佣金、代垫费用、支付索赔款等。采用预付货款或随定单付现,因买方要过早地垫出资金,还要承担卖方可能不按时交货或不交货的风险,所以除某些小额交易外,不易被买方接受,当然对于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对卖方最为有利;反之,在采用赊销方式时,卖方先交货后收款,卖方则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发运货物,然后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为区别于凭信用证收付方式,我国习惯上把托收方式叫做“无证托收”。由于托收所使用的汇票通常是跟单汇票,所以这种托收方式又称为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使用光票托收的,即债权人开出汇票时,不附货运单据。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货款差额、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索赔款项等从属费用。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Drawer),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Payer),是指汇票的受票人(Drawee),通常是买方。
2.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基本当事人外,在托收业务中,有时会有另外两个当事人:
(1)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均由代收行自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即由代收行兼任提示行。但有时代收行也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
(2)需要时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指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的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代理人。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代理人,必须在托收申请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的内容以及双方的责任均在托收申请书中列明。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申请书后,即构成托收行和委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托收申请书为准,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通常它们之间已建立代理关系,对双方相互委托代办的业务范围和事项已有约定。但是对于每一笔委托业务的具体事项,仍须根据托收行向代收行发出的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办理。托收委托书中的指示应与委托人出具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相一致。委托人与托收银行、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既然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回不负责任。对于汇票从随附的单据的遗失、延误等也不负责任。但是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有义务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
(二)托收的业务流程
托收的业务流程如图10-3所示:
图10-3 托收的业务流程
现以跟单托收为例,对上述6个步骤分别作出说明。
①指申请。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取得全套商业单据,再根据需要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以出口商本人或其开户银行为收款人的汇票,另外填写托收申请书,交往来银行申请托收。托收申请书是出口商与银行就托收业务的正式委托文件,也是托收行据以行事的依据。托收申请书中详细列明了当事人名称、地址、托收金额、托收单据以及对有关银行的各项指示。如果银行接受委托,那么托收申请书将是银行向国外代理行发出托收委托书的主要依据。
②指委托。是指托收行签发正式的托收委托书,连同委托人提供的全套单据寄送给代收行,从而构成银行间的委托。
③指提示。代收行在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与托收委托书后,首先应核查托收委托书的授权签字以鉴定其真实性,若无法验定,应及时向委托书上记明的发件行查询以求确认。其次应按照托收委托书中列明的单据清单核对单据的种类与份数,若有缺漏与错误,应及时通知发件行;然后代收行将缮制代收通知书并按委托书关于提示时间的规定向付款人做提示,要求付款人付款及/或承兑。
④指付款。当银行做出提示时,根据交单条件或汇票付款期限,付款人应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如果系付款交单,应在2个营业日内立即支付足额货款;如果系承兑交单,应对汇票做合格承兑;如果系远期付款交单,应先做合格承兑,然后在到期日或提前支付足额票款。付款人在付款或承兑以前,应根据合同仔细审核所有单据。若单据有问题或单据中所列货物与合同规定有出入,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在付款人承兑或支付了足额货款及有关费用后,根据交单条件的规定,就可以获得全套单据,享受物权。
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代收行无权强迫其付款或承兑,但要求其说明拒绝理由,另外根据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制作拒绝证书,费用由托收行、并最终由委托人承担。与此同时,代收行应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将拒绝付款或承兑的事实及理由通知托收行,由其转告委托人以及时采取措施。代收行应保管好单据,等候托收行的进一步指示。如果在代收行发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托收行的进一步指示,则届时可以将单据退还托收行。
⑤指划账。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代收行应毫不延迟地向托收行发出承兑通知书,但通常不需寄回汇票,而是保留至到期日再作提示取款。付款人做即期或远期付款后,代收行同样应毫不延迟地发出付款通知书,其中应注明收款金额、各项费用与开支的扣除额以及资金的处置方法。
⑥指结汇。托收行收到代收行发来的承兑通知后应立即转告委托人,在收到付款通知并且资金已经到账后,扣除一切应收费用,将净额转入委托人账户,至此,托收业务即告结束。
(三)托收的种类
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可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国际商会在《托收统一规则522》中,将单据分为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和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两类。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的用以取款的凭证;商业单据指发票、提单、其他类似的单据,或其他非金融单据。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贸易货款也可使用光票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有的光票托收也附有单据,但并不是整套货运单据,只是发票、垫款清单等。
光票托收的业务程序是委托人将金融单据(汇票)交到托收行,托收行委托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向汇票付款人收款。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票。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在托收委托书中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再通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措施。
2.跟单托收(Documents Bill of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指委托人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也有的只交货运单据不开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即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人付清票款之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付款交单按支付时间的不同,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①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由出口人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到进口地代收银行,由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有关单据无误,于见票时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款项后,向代收银行领取货运单据。②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代收行,由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在进口人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进口人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付款,对买方资金的周转非常有利。但是如果汇票的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时机,早日提取货物进行转售或使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二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向代收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俟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这是各国银行对进口人融资的一种通常做法。这种融资业务要求进口人的资信较好。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向代收行借取单据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表示愿意以代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承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代收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款项应于汇票到期日交付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行决定的给予进口人的资金融通,并非委托人授权。因此,如果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收不回贷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是委托人指示代收行可凭付款人出具的信托收据借单,就称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D/P·T/R)。这样进口人在凭信托收据借单后,在汇票到期日拒付则与代收行无关,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承兑交单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代收行就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于汇票到期时进口人再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就能够取得货运单据并凭以提货,而对出口人来说,虽然进口人已承诺了到期付款,但已交出了单据,就失去了货物所有权,其收款的保障只有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
(四)托收的性质及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只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既无检查货运单据是否正确的义务,也无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如果买方拒不赎单提货,除非事先约定,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存仓和保管货物的义务。因此,卖方必须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买方付清货款为止。由此可见,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卖方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
当然,不同的跟单托收方式,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也有区别。在付款交单条件下,买方在付清货款之前,取不到货运单据,提不走货物,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如果买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拒不付款赎单,卖方除可根据合同与买方交涉外,还可以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但是卖方需承担额外费用或降价等风险。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买方只要在远期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并凭以提货,一旦汇票的承兑人(买方)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虽然卖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买方已无付款能力,或破产倒闭,卖方便会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因此对卖方而言,采用承兑交单比采用付款交单所要承担的风险更大。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来说,可以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因此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方式,有利于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所以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方式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五)使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托收方式,对于进口商比较有利,进口商在见单前不用垫付任何资金;而对于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则有一定的风险。为了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促进交易达成,在出口贸易中可以适当采用托收方式。但是为了收汇的安全,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要注意调查和考察国外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了解有关商品的市场动态,成交金额不要超过进口商的信用额度,成交数量不要超过进口地市场的容纳量。
2.要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制度。对于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比较严的国家,使用托收方式要慎重,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蒙受损失。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凭进口许可证进口。我方在发货前必须确认进口商已申取到进口许可证;又如有的国家规定在向进口商提示汇票时,可以先用当地货币支付,存放在代收银行,待中央银行批准后,才能兑换成外汇向国外出口商付款。
3.要熟悉了解有些国家的银行对托收业务的一些特殊习惯和做法。以避免由于这些习惯做法可能给出口商带来的损失。例如,有些拉美国家不分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均要等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甚至把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投保手续。这种合同项下购买货物如果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口方因此而不付款赎单,出口方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争取不到CIF或CIP条件、只能按CFR、CPT或FOB、FCA条件成交时,出口方应投保“卖方利益险”,投保此险后,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进口方因此而拒付时,出口方可凭该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5.要等进口人签回销货合同或销货确认书后,再办理装运货物的手续。一旦发生争议,有双方签字的合同为依据,责任明确。同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合同发货和提供货运单据,以免给进口方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找到借口。
6.预先在进口地找到可靠的“需要时代理”,一旦发生进口人拒付的情况可由该代理出面照料货物,即代为办理存仓、转售或运回等事宜。
7.对采用托收方式收付货款的合同,要注意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六)托收的国际惯例
为了统一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的做法,减少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国际商会在对以往规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于1978年出版了《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于1979年起实施。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又于1993年着手对322号出版物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版本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以下简称URC522),该修订本已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URC522》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方式及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费用、其他规定等七部分共26条。《托收统一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普遍采用。但是,该规则只是一项惯例,不是法律,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该惯例的条件下,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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