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与理赔的含义
索赔(Claim)指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害,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即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为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提出予以补救的要求。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处理。由此可见,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受损方而言是索赔,对违约方而言是理赔。
受损方对违约方提出索赔,是各国法律都赋予的权利,而且各国法律对受损害方的权利主张形式也都有规定。但如何有效地进行索赔,仍需根据交易的不同特点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出来,以便使法律对索赔的保障有更具体的依据。
二、明确索赔对象
索赔对象是指对索赔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它主要涉及买方、卖方、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发生索赔事故后,首先要弄清事实,分清责任,找准索赔对象。
属于卖方的责任主要有:卖方交货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原装货物数量短缺;卖方包装不善致使货物受损;拒不交货或延期交货等。
属于买方的责任主要有: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或延迟接收货物;在FOB合同下,买方未及时订舱或配舱等。
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主要有: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了货物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在承保范围内由于船方赔偿金额不足以抵补损失的部分。
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是由于船方过失,如开航前或开航时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装载不良、配载不当、装卸作业疏忽、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等,而导致货损、货差。
以上是各个索赔对象应负的单独责任。如果损失的发生牵涉几个方面,例如,保险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短缺,由于船公司对每件货物的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往往不能赔足,其不足部分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这里就涉及船公司和保险公司两方面,因此,收货人应向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同时提出索赔。
三、在索赔时效内进行索赔
索赔时效,也称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受损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丧失索赔权。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索赔期限很重要。
索赔期限有约定索赔期和法定索赔期两种。约定索赔期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索赔期的长短由买卖双方根据买卖货物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通过磋商确定,然后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法定索赔期是指根据合同适用的有关法律而规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一般比较长,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约定:如果买方不从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又如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注意:法定索赔期限只有在买卖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时才起作用。在法律上,约定索赔期限的长度可以超过法定索赔期限。
在索赔条款中,关于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也要具体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①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②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③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天起算;④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
四、准备充分的索赔依据
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依据。索赔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则用合同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或惯例作解释依据。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真相、情节及其书面证明。买卖合同中对索赔依据的规定,主要是事实依据方面的,即索赔时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如货损检验证明、船长签署的货物短缺或残损证明、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如果索赔时证据不足或出具证明的机构不符合要求时,都有可能遭到对方的拒赔。
索赔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和出证机构要根据违约情况来确定,在合同中一般不作具体规定。例如,交货时间不符,以船方签发的提单作为证明;交货品质不符,以合同规定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证明;不付货款,以银行出具的买方拒付证书作为证明等。但在合同的索赔条款中,一般规定有关品质方面索赔时的出证机构和证明文件,并将此与品质检验条款联系起来。
五、确定合适的索赔金额
索赔金额指受损方向违约方索取损害赔偿的金额。由于违约的情况比较复杂,究竟在哪些业务环节上违约和违约造成受损害方受损的程度如何等,订约时是难以预计的,因此,对于违约的索赔金额也难以事先确定。所以,违约金额通常只在合同中作笼统的规定。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是:①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②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③由于受损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详情可参考第十五章《违约与违约救济》的损害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中,往往还附带一个罚金规则(Penalty Clause),该条款较多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货等场合。罚金的多少,一般与违约时间的长短相联系,并按合同金额的百分比来确定。注意:罚金支付后并不意味可以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六、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索赔条款常被称作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也有的合同将商品检验和索赔结合起来,即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 &Claim Clause)。此外,有的合同在索赔条款中另外附带一个罚金规则,现举例如下:
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物到达提单或运输单据规定目的港(地)后60天内提出,并需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或其他有关运输机构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买方不予受理。
如买方不能如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银行在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或由买方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金按照7天收取延期交货部分总值得0.5%,不足7天以7天计。但是罚金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总金额的5%。如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延期10周后,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
七、进行索赔、处理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进出口工作中的对外索赔,按照目前的做法,属于船方责任的,由有关保险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各进出口公司自行办理。
作为进口方,如向卖方进行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①做好索赔方案,在方案中,应明确列明索赔案情、证件、索赔项目和金额、索赔的理由、索赔的措施等,如情况有变更,应对方案进行及时修改,并在索赔工作结束后做好登记并总结经验教训。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其中包括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其中,检验证书内容应与合同的检验条款要求相一致。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如果估计检验工作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应及时通知卖方要求延长索赔期并取得对方同意,以免影响行使索赔权。④正确确定索赔金额。如合同预先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则按约定的金额提赔;如未预先约定,则按实际所受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金额;退货时提赔金额,除货价外,还应包括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利息以及运输公司和银行手续费等。倘因品质差而减价,则提赔金额应是品质差价等。
在出口理赔工作中,我们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认真审查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其理由是否充分,出证机构是否合法,证据与索赔要求是否一致,索赔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等;②应分清责任归属。如果确属我方责任,应在合理确定对方损失后,实事求是地予以赔偿。对于不该我方赔偿的,应根据事实说清楚。如果国外商人强词夺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时,应根据掌握的可靠资料予以驳斥,必要时进行揭露。
总之,索赔和理赔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注意策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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