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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怎么理解

时间:2023-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契约理论由Coase[35]等开创的“企业契约理论”的要义概括起来就是:企业的契约性;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相对于市场而言,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不完善的信用制度及由此产生的不完全契约是导致信用违约风险的充分条件。当代经济学家们广泛应用契约理论分析企业的性质、委托—代理关系、金融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变迁。

一、企业契约理论

由Coase(1937)[35]等开创的“企业契约理论”(the Contracting Theory of the Firm)的要义概括起来就是:企业的契约性;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现代公司的运作是建立在一系列明确的或隐含的不完全契约的基础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在确保公司运作效率最大化目标的指引下,由谁对相机行动做出决策以及承担决策后果的制衡性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

企业是一个有效的契约组织,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缔约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关系的网络(Nexus of Contracts)。契约是界定缔约各方产权(经济权利)的工具,各种要素投入者作为缔约的一方或权益持有者(区分为剩余索取权的、固定索取权的和混合索取权的三个类别),必然会尽量攫取自我效用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尤其是浓缩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具有一定经济后果的会计信息至关重要。会计信息由管理当局(或其代理人—会计人员)提供,管理当局拥有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力,相对于其余缔约的权益持有人,具有信息比较优势;同时,管理当局也是契约的缔约方之一(一般体现为混合权益持有者,即领取固定的工资和额外的红利),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也有强烈的动机去攫取自身的效用,可能利用与其他缔约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各类会计操纵(如盈余操纵等),人为地导致财富在不同权益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相对于市场而言,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要在签约时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预测到,要准确地描述每种状态几乎也是不可能的,甚至找不到描述某种状态的语言;即使描述了,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当事人也可能会为了辨明什么是实际状态而争论不休;即使当事人之间是信息对称的,法庭也可能无法证实;即使法庭能证实,执行起来又面临着成本太高的困境。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契约的特征是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不完全性),这表明企业在未来处于各种不确定的状态中,或盈或亏,或为发不出工资而发愁等,只能在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选择。

Grossman和Hart(1986)[36]从三方面总结了契约不完全产生的根本原因:

(1)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和人的心理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契约双方在复杂多变的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其行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对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全面的计划安排,签订契约时条款的遗漏将不可避免。

(2)第三者无法验证。契约规定的项目中,有一些内容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即这些内容虽然对于契约双方都是清楚并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其他局外人则是无法体验和观察到的,所以在出现纠纷时,第三者(如法院)很难确定哪一方违约并按规定执行处罚等,造成了契约的不完全。

(3)信用制度的不完善。由于制度缺陷导致契约双方的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在某一方违约时却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契约的不完全。上述第一、第二个原因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是一般情况下普遍存在的,而信用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契约不完全是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情况,大多发生在经济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

存在于市场信用过程中的契约不完全,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发生契约纠纷的可能性和重新谈判(或缔约)的事后成本,从而使信用市场的交易费用增加;另一方面,契约双方无法通过对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以规范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导致契约行为主体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契约双方面临超常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的运作效率。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契约的不完全,对信用秩序的稳定及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不完善的信用制度及由此产生的不完全契约是导致信用违约风险的充分条件。契约不完全理论认为,要解决契约不完全的问题,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信用制度,通过最优的契约设计,实现剩余控制权的优化分配,才能有效地防止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信用风险。

契约总是不完全的,人们没有办法来写一份完全的契约,或签署的契约并不能完全执行。对契约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事宜只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对资产的支配权。也就是说,一项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先前的契约、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的所有用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资产是指物质资本,即物质资本所有者应该掌握剩余控制权。所以对物质资本所有权的拥有是在契约不完全情况下权力的基础,而且对物质资本所有权的拥有将导致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因此企业也就是由它所拥有的非人力资本所规定。所有者拥有对资产的控制权后,也就有权决定谁做经理,给多少报酬,以及所有一切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37][1]

自1970年以来,以Alchian和Demsetz(1972)[38]、Jensen和Meckling(1976)[29]及Grossman和Hart(1986)[36]等人的经典工作为代表,经济学家们发展了一个专门的“契约理论”来分析完美市场之外的契约尤其是长期契约。如果说从完全市场的最优契约到非对称信息下的次优契约,标志着新古典交易契约理论向现代契约理论过渡的话,那么,从完全契约理论到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就意味着现代契约理论分析方法的根本性转变。当代经济学家们广泛应用契约理论分析企业的性质、委托—代理关系、金融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变迁。不完全契约在契约的不完全上对现代契约理论作了最具有说服力的补充和发展,正日益成为经济学家分析经济现象的重要工具[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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