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权理论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企业所有权概念是企业所有权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所有权理论要研究的就是如何通过界定性质、安排产权结构、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提高运行效率、改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
目前,关于企业所有权的概念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出现在企业理论的早期文献中,认为经济学是以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指对财产资本回收的权利。第二种观点是Grossman和Hart(1986)[36]最早以“剩余控制权”而不是“剩余索取权”定义企业所有权。他们把“决定资产最终合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定义为剩余控制权。他们区分了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认为特定控制权是指在企业合约中明确指定的那部分对财产的控制权,一般包括生产、销售、雇佣等日常经营的权利,也就是Fama(1980)[40]所说的“提议权和贯彻权”,可以通过合约授予经理的经营权;剩余控制权是指在企业合约中未指定的权利,往往包括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如任命和解雇经理、重大投资决策、收购合并等,也就是法玛和詹森所说的“认可和监督权”。周其仁(1997)[41]把企业控制权定义为排他性利用企业资源,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严格地讲,正如詹森和麦克林(Jensen和Meckling,1976)所指出的,企业作为一组合约关系的联结,它是一个法律虚构,对其自身而言无所谓所有者和所有权[29]。第三种观点以米尔格罗姆为代表,把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统一。我国学者张维迎也指出了企业所有权就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指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的余额的要求权;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合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
现代产权理论在不完全合约的基础上认为,所有权就是在合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控制权的权利和在合约履行之后取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在治理结构层次上,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为收益分配优先序列上“最后的索取权”。剩余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投票权”,即合约中没有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因此,企业所有权实际上是指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依赖于剩余控制权。有效的企业制度一定是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至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如何对应,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企业的剩余收益依赖于剩余控制权(Hart和Mrre,1990;Hart,1995)[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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