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 《证券法》在上市审查中应增加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在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证券上市审查时就包括了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即审查将要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申请上市之前,是否发生过重大的非公平关联交易;此外,还要审查将要上市公司的财务或业务是否独立,如果该公司申请上市前曾发生过重大不公平关联交易或者业务上不能独立,则其上市后就存在再次发生非
三、 《证券法》在上市审查中应增加对关联交易的审查
在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证券上市审查时就包括了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即审查将要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申请上市之前,是否发生过重大的非公平关联交易;此外,还要审查将要上市公司的财务或业务是否独立,如果该公司申请上市前曾发生过重大不公平关联交易或者业务上不能独立,则其上市后就存在再次发生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则认为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前,只有证监会2006年5月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此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这一规定填补了上市审查不包含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漏洞,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该文件毕竟地位较低,如果在我国《证券法》中采纳类似规定,在“证券上市”一节增加相关内容,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上市的公司财务或业务与其他公司有牵连或不能独立,或者在此之前曾发生过重大不公平关联交易,则不予上市,并且应该做出避免或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性要求,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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