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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理论

时间:2023-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集体所有制理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只有合作经济的概念而没有集体经济的概念。1954年《宪法》中,“合作社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被视为同义词使用,合作社经济即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又成了同义不同词的关系。分析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渊源,需要追溯到合作制理论。

第一节 集体所有制理论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只有合作经济的概念而没有集体经济的概念。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只有关于“合作经济”的条款,尚未提到“集体经济”。《共同纲领》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1954年《宪法》中开始把两个概念等同。1954年《宪法》中,“合作社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被视为同义词使用,合作社经济即为集体所有制经济。1954年《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左”倾思想影响下,集体经济逐渐代替了合作经济的提法。1975年《宪法》里就不再有关于合作制的提法,合作制被集体所有制代替。1975年《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2年《宪法》重新恢复了合作经济的提法。1982年《宪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又成了同义不同词的关系。

因此,从中国历次《宪法》对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阐述上看,从最初只有合作经济、没有集体经济概念,到合作经济、集体经济两个概念并用,只提集体经济、不提合作经济,再到现在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重新相提并论,可见中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合作制经济具有很深的渊源。分析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渊源,需要追溯到合作制理论。

一、西方合作制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一)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

合作(Cooperation)源于拉丁文,原意是共同行动,或联合行动,反映的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互助关系。美国社会学家卡尔·泰勒(Carl Taylor)通过对人类行为的研究,认为集体形式的合作能比单独工作或竞争更有效,能实现更高的目标。合作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作为生产关系范畴,合作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除了合作者共同劳动以外,还要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合作行为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丁为民在《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列举了四个基本要素:①合作行为是集中资源加以利用的行为。合作者拥有或掌握一定的能够自由支配的资源,如资金、生产资料、技术、劳动能力等,是形成合作行为的前提条件。②合作者拥有的可自由支配的经济资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形成合作行为的另一前提条件,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很难产生严格意义的合作行为。③合作者对合作行为具有平等管理权。虽然实践中个人在合作行为中的影响力受个人的经验、年龄、辈分等影响,但这些不构成制度性因素。④合作者都是合作行为的受益者。这是合作行为产生的原因所在,也是与协作关系的本质区别之处。

合作社是一种将成员之间的合作行为长期化、制度化的组织,根据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中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1)合作社的形成开始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批判西方“文明世界”的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创造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看来,合作社是作为资本主义的替代物出现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注意到资本主义制度给无产者带来剥削、贫穷的严酷现实,对资本主义的不公平、不道德的制度进行了尖锐批判,并建议用合作社这种集团所有制改造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劳动者的民主自治和共同劳动,逐步消除资本权利,从而向理想社会过渡。19世纪初期三位空想社会主义者,即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他们都提出了自己的合作社思想,欧文还进行了实践,使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系统化,并变成了短暂的现实。

欧文设想未来社会应该是“劳动公社”的结合体,“劳动公社”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劳动公社”与资本主义农场、工厂的本质区别是,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根据联合劳动、联合消费、联合保有财产和权利平等的原则建立。欧文还主张废除中间商人的剥削和消灭资本的利润,笃信教育对完善人格的影响,认为理想社会可以通过教育来实现,这些思想都被后来的合作运动者吸收。

傅立叶设想了理想社会中的和谐制度。其基层组织是“法朗吉”,“法郎吉”所需资本以招股形式募集,仍然保留财产的私有性质,投资者同时参加劳动,组成一个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合作社,收入按照“资本占十二分之四,劳动占十二分之五,才能占十二分之三”的比例分配给“法郎吉”的成员。

威廉·金和毕舍等人推动了合作社运动发展。在英国,经过威廉·金的倡导和传播,欧文的合作思想才被具体引入到英国的消费合作运动中。威廉·金在1828年至1830年间创办了《合作者》杂志,以浅显的文字向劳动者宣传合作组织的优势,并主张合作是自助和自救的事情,应由劳动者自筹资金,先从小规模的合作商店开始,然后逐渐扩充业务向制造业及农业发展。威廉·金把劳动、资本和知识看作合作社的三大要素,认为合作社不侵害私人资本家的利益,发展合作社有利于国家稳定。1828年威廉·金在英国组织了一个消费合作社。19世纪30年代后,在威廉·金的影响和宣传下,英国陆续建立了几百家以消费合作为主的合作社,世界著名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就在他的启发下成立起来的。在法国,傅立叶的思想由毕舍加以倡导。毕舍认为社会贫困的根源在于生产的分配不公,因而改造社会的方法应从变革社会制度着手。毕舍于1831年创办了《欧洲人》杂志,呼吁劳动者应该从资本家的支配中解放出来,组织起劳动者自有的生产合作社。毕舍曾亲自指导成立了一个木工生产合作社和一个金匠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社都特别重视提取公积金,试图利用公积金的积累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基础,这一观念被后来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吸收。

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率先建立起了较完善的合作社建社原则,由此标志着近代合作社的开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位于英国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市郊的罗虚代尔小镇,1843年当地工人罢工失败后生活十分困难,一些受欧文和威廉·金合作思想影响的人认为组织合作社能改善工人处境,于是28名失业纺织工人凑集28英镑于1844年8月创立了消费合作社——公平先锋社。发起者们在总结当时合作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从社会现实出发创立了一套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办社原则,后来被世人称为罗虚代尔原则,内容包括:社员表决权一律平等,即一人一票;对于政治和宗教问题,保持中立地位;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业务交往分配给全体社员;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2.5%作为社员的教育费用;按照市价出售货物;实行现金交易,不赊购赊销;遵守公平交易、保质保量原则。

罗虚代尔原则是合作社运动史上从空想到现实的一个飞跃,在英国、在欧洲以至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被各国合作社所效仿。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ICA)成立时,经过修订的罗虚代尔原则成为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1995年ICA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又进一步修改和重新确立了合作社原则,包括:(2)①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向一切能够使用其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们开放,没有性别的、社会的、种族的、政治的或宗教的歧视。②民主的社员控制。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③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对他们的合作社公正地出资,采用民主的方式控制他们的合作社的资本。④自治与独立。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自治的、自助的组织。⑤教育、培训与告知。合作社为其社员、当选代表、管理人员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有效地对他们的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性的、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和国际性的机构一起工作,最有效地为它们的社员服务,并加强合作社运动。⑦关注社区(社群)。合作社通过它们的社员认可的政策,为社区(社群)的可持续发展效劳。

(二)社会改良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

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消费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西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产生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理论在空想社会主义学说的基础上丰富起来,其中两个有较大影响的是合作改良主义和“合作资本主义”。

合作改良主义是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其理论基本点是把合作经济组织当作改造资本主义、建设新社会的有效途径。如果说空想社会主义者是站在资本主义的否定方面来评价和提倡合作经济运动的话,社会改良主义者是站在资本主义制度的修正即局部改造的立场来审视、倡导这一运动的。

“合作资本主义”是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概括,这一流派大致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早期的代表人物是舒尔采、德里奇和赖法伊,现代的代表人物是加尔布雷斯。这一流派在早期把合作经济组织看作是保护小资产阶级和小生产者能够在大资本统治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生存和发展一种经济组织。进入现代,他们把合作经济组织视为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部分,希望凭借合作经济组织来抑制资本主义制度的阴暗面,抗衡垄断,缓和社会紧张和阶级对立,实现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进化以及社会和经济的均衡发展,被作为资本主义制度扬长避短的重要工具。“合作资本主义”的观点在当代西方合作经济组织思想上占有主流地位。

(三)新古典经济的合作经济组织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作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微观理论基础,一直没有把企业制度尤其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造成的劳动者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的加强,工人的工作热情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发展。一些新古典经济学家逐渐认识到调整资本主义企业内部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始把企业制度纳入自己的研究范畴。合作经济制度作为西方的一种企业制度也当然被新古典经济学家纳入自己的研究对象。他们认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为此需要使员工的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挂钩,实现员工利益的最大化。为了提高企业的效率,提出实施合作经济制度或者雇员分享制等能够实现员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

二、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合作社思想与集体所有制理论

(一)对合作社的理论阐述

1.马克思对合作社思想的阐述

马克思对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在1864年10月写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指出:“我们说的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实验的意义无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3)因为“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4)马克思把股份公司和工人组织的合作工厂这两种形式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向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都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扬弃”,但在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中,“对立是消极地扬弃”,而在合作工厂中,“对立是积极地扬弃”。(5)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部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的劳动增值。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起来”。正是由于合作工厂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积极扬弃,马克思对合作社中的生产型合作社倍加青睐,在他1866年起草《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指出:“我们建议工人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动摇它的基础。”(6)

2.列宁对合作经济思想的阐述

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肯定了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统治时期与资本家阶级进行经济斗争所起的积极作用,强调“合作社是必须加以珍视和利用的极大的文化遗产”,(7)针对当时的合作社国有化现象指出:“应该取消合作社国有化,应该恢复合作社。”(8)列宁特别强调合作运动与群众文化水平之间的关系,“但完全合作化这一条件本身就包含有农民的文化水平问题,就是说,没有整个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9)“我们需要做的事情‘仅有’一件,就是要使中国居民‘文明’到能够了解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把参加合作社的工作做好。”(10)

在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期间,列宁1923年写下了《论合作社》,系统阐述了对合作社的看法。列宁基于对当时经济形式的判断,鼓励合作社在苏俄的存在和发展,阐述了合作社对正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苏俄的重要意义,“在中国,人们还轻视合作社,还不了解:第一,在原则方面(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国家手中),第二,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列宁比较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社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社的性质,“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中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11)

3.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合作社的认识

刘少奇同志对合作社做过系统、全面的论述。他认为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用以帮助、领导和逐步改造广大小生产者的主要工具”,(12)是国家经济的“极广大而可靠的同盟军”。(13)刘少奇在1950年的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中谈到合作社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中国现代工业生产只占整个国民经济的百分之十,其中国营经济占现代工业的一半,百分之九十是小商品生产。因此,合作社如能组织百分之九十的小生产者是有决定意义的。把百分之九十的小生产者组织起来,加上国营经济,则百分之九十五为社会主义及半社会主义。……因此,合作社办好,走上正轨,是我们国家走向社会主义的关键。”(14)对于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刘少奇认为是相互帮助的关系,“国家在许多方面去帮助合作社,反转过来,合作社又在各方面帮助了国家”。(15)

(二)对集体所有制的理论阐述

恩格斯首先使用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集体所有制”的概念由恩格斯在1843年《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中首先使用。“欧洲三个文明大国——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来改变社会结构的那种急剧的革命,现在已经是急不可待和不可避免的了。”(16)“只有经过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革命,才能建立符合他们抽象原则的社会制度。”(17)马克思也曾多次使用集体所有制的概念。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中多次提到集体所有制。“总之,资本主义制度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现代社会的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最高形式而结束。”(18)“农村公社的这种发展是符合我们时代历史发展方向的,对于这一点的最好证明,是资本主义在它发达的欧美国家中所遭受的致命危机,而专制危机将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最高形式,回复到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而结束。”(19)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集体所有制是他们所构想的理想社会中的制度形式,是一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20)他们所指的“集体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共同占有制”是同义词,都是指在理想社会中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

中国使用的集体所有制概念来自斯大林。1927年苏联在粮食危机背景下推行农业集体化时,斯大林谈到:“把农户引上合作发展的轨道,毕竟只是使农业转上集体制轨道的一些准备措施”,苏联农业的唯一出路是“按照集体化路线联合起来和合并起来”,组成“公共集体耕种制”的“大农庄”,即集体农庄。在斯大林看来,合作社的发展只是向集体制转变的准备,而集体所有制是否定个人所有制的。在1930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中规定,“全部牲畜、农具、出产的产品、全部种子、饲养公有化牲畜所需的饲料、劳动组合所必需的经营用建筑物,以及全部农产品加工企业,都应当实行公有化,劳动组合的土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减少,禁止分给退出组合的人”。为了对苏联现实作理论上的论证,在斯大林亲自指导下由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这种理论作了最权威的论述,这本书中写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其中,“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优势的、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保留下来,当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集体所有制就应当逐步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苏联的集体化只局限于农业,苏联工业的发展既不允许私人投资办厂也不允许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办厂,采取的是由国家投资举办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工厂。据统计,在苏联工业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在1924年占76%,1928年增加到82.4%,1937年又增加到99.8%,1978年达到100%。与苏联相比,中国在解放初的生产力更加落后,就业压力更大,因此在运用集体所有制经济时比苏联又有所发展,除了在农村全面实行集体经济,为了把城镇的手工业者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集体经济又拓展到城镇范围。于是,中国的集体经济分为农村和城镇两个部分,农村部分指的是乡镇及其所辖村组的集体经济,城镇部分是指县镇和上级城市及其所辖街道的集体经济。

三、世界合作经济现状及发展趋势

世界多数国家的集体经济多是以合作经济的形式出现。研究世界合作经济的发展对中国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合作经济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合作社运动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痼疾而产生和发展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低收入的消费者,为了抵御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盘剥,联合起来,兴办合作社,实现了就业,改善了生活处境,提高了竞争地位,这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也解决了弱势群体的具体生存问题。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一般会从政策上给予扶持,支持合作社运动。

进入20世纪以后,合作社发展的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目前,合作经济已遍布五大洲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仅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就有94个国家的234个会员组织,参加各类合作社的社员有8亿人,在合作社就业的员工有1亿多人。

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具有良好的环境。国际合作社联盟从1895年成立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不受政治倾向和宗教信仰的限制,致力于以合作制原则推进合作经济发展,设有农业、工业、渔业、银行、保险等工作委员会,近几年特别注重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合作经济。供销合作社1985年加入国际合作联盟,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也开始参与国际合作联盟下设的工业和手工业合作委员会的活动。联合国作为世界合作社的中心协调组织,有合作项目支持合作社。联合国设立的国际劳工组织也一直从保护劳工权益、创造就业等方面支持合作社运动。2002 年6月第90届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建议书,这是目前国际上支持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联合国从1994年起把7月5日定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联合国秘书长每年对合作社发展致辞,提出建议和要求。

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合作经济内涵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合作经济在各国的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也有所差异,导致各国合作经济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不同,发展规模也不相同。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曾经有过挫折,但整体上并没有因为时代变迁、制度变革、体制转轨而有所停滞。相反,人们对合作经济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和社会价值形成了广泛的共识。

(二)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

研究合作经济产生发展的规律,可以发现合作经济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合作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潮流。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合作经济发展提供了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使弱势的小生产者或者共同的利益群体联合起来成为必要。联合国大力提倡兴办合作社,通过社员的联合和互助,以便帮助人们改变竞争中的弱势地位,改变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合作经济的发展。各国加入合作组织的人数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合作组织在各国经济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对解决各国的就业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3个家庭中有1个加入合作组织,有91%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新加坡有50%的人口加入了合作组织;美国有40%的个人是合作组织成员。德国有2000万人口是合作组织成员,占德国人口的25%。芬兰有62%的家庭加入合作组织。在美国30%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社销售。在比利时合作制药业占据19.5%的市场份额。合作社在全世界提供了2亿个就业岗位,比跨国公司创造的就业岗位还多20%。德国8106个合作组织提供了44万个就业岗位;在法国2.1万个合作组织提供了70万个就业岗位。在哥伦比亚,合作社提供的就业岗位分别占医疗行业的23%、交通部门的18%、工业部门的13%、金融部门的11%、农业部门的9%。

(2)合作经济以多种形式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特点越来越突出,市场机制越来越强化,合作经济在筹资方式、经营体制、产权制度、分配原则等方面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合作经济只有以多元化、多样式、多层次发展才能适应这个总趋势。①经营体制上的灵活性。专业化经营、区域化经营、综合性运营的多种经营模式的存在;单层经营、有双层经营和多层经营相结合;有两权合一的直接经营,也有两权分离的承包、租赁及委托经营。②联合方式的多样化。有的以劳动联合为主,有的以资本联合为主,还有的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结合;有劳动者和消费者的直接联合,也有合作社、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公司的联合等等。③产权占有形式的多元化。在产权制度上,在维护劳动者、消费者个人产权的基础上,使资本社会化占有。有的在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或称合作社、企业及公司集体占有)。有的实行个人所有和集体共有相结合,有的集体共有资产所占比例大一些,有的小一些,而多元投资主体的往往是混合所有制。④多种分配方式兼顾。分配原则上,有的按劳动惠顾返还,有的按交易额惠顾返还,有的按劳动和资本共同分享盈余。⑤企业制度的特色性。在企业制度上,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为主的属于合作制,以消费者资本联合为主的也属于合作制,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属于股份合作制,以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属于股份制(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3)合作经济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和价值准则。“罗虚戴尔原则”对合作经济的成功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没有“罗虚戴尔原则”的再完善,现代合作经济可能会走一些弯路。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就是该原则的受益者,它们使用这个原则使合作社得到长足发展。“罗虚戴尔原则”对于新的合作原则的制定也有重要的意义。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发表《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和2002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合作社促进建议书》,对国际合作社原则做出了新的更为全面的规定。国际合作社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合作社的价值原则,包括自助、自担风险、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以及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二是合作社的经营原则,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成员经济参与(指投资入股)、自治与独立、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以及关注社区。作为世界性标准的国际合作社原则是社会经济历史发展的重大成就。尽管各国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差异很大,大部分合作组织都坚持了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例如,发达国家合作社实行了股份公司制改造,它们不允许少数人控股,从不以盈利为目的变成企业化的盈利单位,仍坚持合作社的利润按股返还,成员持股与交易额挂钩,体现了合作的价值和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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