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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年大事记

时间:2023-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30年大事记第一部分 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大事记1978年1978年2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了安徽省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经验。起征点由省、市、自治区规定,并报国务院审批。该《决定》下发后,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并在同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30年大事记

第一部分 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大事记

1978年

(1)1978年2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了安徽省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经验。6月13日又报道了四川省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经验。安徽省委和四川省委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当前农村政策几个主要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是:恢复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减轻生产队和社员的负担;坚持按劳分配,保证社员分配兑现;开展多种经营,慎重地对待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大队过渡的问题;鼓励社员经营政策所允许的家庭副业。

(2)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

(3)1978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了信用社机构的设置原则,明确了信用社实行独立核算。《通知》决定从1978年起,对社员的股金按定期存款利率付给股息。

(4)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在“大包干”契约上按下了鲜红的手印,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1979年10月,这个全县有名的“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三靠村”,包干到户初见成效,粮食总产量6.6万公斤,第一次向国家交了公粮,还了贷款。小岗村的“大包干”经验得到了迅速的推广,并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命名而蔓延全国,使广大农民摆脱了遏制劳动积极性的人民公社制度,从而解放了生产力。

(5)1978年12月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同意从1979年开始进一步减、免农村税赋。财政部在《报告》中指出,为加快中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大力扶持社队企业,对农村税收负担,除按现行规定给予照顾外,拟再采取四项措施:①农村社队新承办人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由原减征、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1~2年改为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2~3年(生产烟、酒、棉纱等高税率产品除外)。②农村社队企业仍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征税起征点由原来的全年所得额600元改为3000元;少数省市试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继续进行,起征点由原2400元改为3000元。③从1979年起,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的社队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经济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可由省、自治区提出,报国务院审批后比照办理。④在粮食产区,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起征点由省、市、自治区规定,并报国务院审批。

1979年

(1)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发给各地方农村社队试行。十几年来,农业集体经济和社队自主权遭到严重破坏,农业生产长期落后,为纠正这些错误,调动广大农村干部、社员的积极性,《决定》重申、修订和发展了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动力、资金、产品和物资。任何领导机关、任何领导人都不准再搞“一平二调”和瞎指挥。《决定》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不得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加以取缔。决不能任意改变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决不允许搞所谓“穷过渡”。《决定》还对加强农业机械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粮基地以及林牧副渔基地、积极发展农村社队式副业等重要问题,规定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相应的措施。该《决定》下发后,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并在同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

(2)1979年2月9日,新华社报道:财政部最近决定从今年起进一步减轻农村社队的税收负担,并规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

(3)1979年7月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认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规定包含18项内容:①发展社队企业的重大意义。②发展方针。它们“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服务,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但“不搞‘无米之炊’,不搞生产能力过剩的加工业,不与先进的工业企业争原料和动力,不破坏国家资源”。③经营范围。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农用工业、小工矿业、运输、传统工艺品和服务行业。④企业调整和发展规划。⑤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地方财力、国家投资、银行农贷。⑥所有制。⑦城市工业的产品扩散。⑧加强产品供销的计划性。⑨各行各业要积极扶持社队企业。⑩价格政策和奖售补贴。輥輯訛税收政策。国家对社队企业实行抵税或免税政策,直接为农业和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经批准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免征3年,今后新办的,从开办起免征3年;其他新办企业经批准可免征2~3年。輥輰訛劳动制度、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輥輱訛利润的使用。輥輲訛建立和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輥輳訛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輥輴訛整顿企业。輥輵訛建立精干的管理机构。輥輶訛加强领导。此后,社队企业(后称乡镇企业)迅猛发展起来,使农村的工副业收入比重大大上升,1979年社队企业总收入达491.1亿元,到1984年则达1268.15亿元,对农民摆脱贫困起了很大作用。

(4)1979年7月4日,国务院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下发试行。《草案》对社队企业的发展方针、经营范围、资金来源、产供销计划,以及价格、税收和奖售补贴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鼓励社队企业的发展,《草案》提出:今后新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从开办起免税3年,其他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确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2~3年;对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县(旗)、社、队企业,从1979年起免征所得税5年;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这个规定促进了社队企业的发展,1979年社队企业总收入491.1亿元,比1978年增加59.6亿元。

(5)197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将北京市《关于安排城市青年就业问题的报告》批转全国。全国急待安排就业人员达800多万人,其中城市知识青年约占57%。北京市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广开就业门路,大力组织集体所有制和各种生产服务事业,解决了多数青年就业问题。北京市的经验转发以后,全国各地大小城镇参照北京市的经验,广开就业门路,到年底全国共安置就业人员(包括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902.6万人,其中城镇新安排的就业人员达800万人。

(6)197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

(7)1979年10月17日,国务院同意并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商业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指出:要有计划地增加商业网点,积极发展集体商业、服务业,把商业网点建设同城市、工矿区建设和安置待业青年的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妥善安排,认真落实,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8)1979年11月10日,农业银行颁发《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规定了贷款的原则,对象、种类、期限、利息和信贷制裁等。

1980年

(1)1980年1月7日,新华社报道:农业部最近在长沙召开社队企业经营管理座谈会。会议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社队企业已发展到150多万个,平均每个公社有30多个,年总产值占公社经济收入的近1/3,从事社队企业的职工达2000多万人,产品有7000多种。会议提出从五个方面加强社队企业的经营管理。

(2)1980年4月3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把集市贸易管好搞活。对转手贩卖农副产品要区别对待:集体商业和有证商贩,可以按其经营范围,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社队集体可以收集本社队、社员的产品进城出售,但不准搞转手贩卖活动。

(3)1980年4月5日,新华社报道:最近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确定,要努力搞好货币回笼,严格控制信贷支出和不合理的货币投放,优先支持短线产品的生产和回购,大力支持轻纺工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

(4)1980年4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切实整顿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社论指出,整顿经营管理,关系着集体经济的发展,社员收入的增加,关系着农业的现代化。今后要逐步把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办成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企业。

(5)1980年4月25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对各地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收,即从原免征工商所得税1年改为2~3年;对原城镇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在当年安置待业知青达到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也可免征工商所得税2~3年。

(6)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与中央有关负责同志谈农村政策问题时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因此,担心集体经济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

(7)1980年7月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提出的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全国各地已经开始组织了一些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为了推动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国务院规定:①组织联合,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发展,不受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各方原有的收入解缴关系,以及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改变,需要改变时,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②要推进原料产地与加工地区的联合。原材料必须首先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调拨任务,超过部分,经过协商,有的可以由加工地区返还一部分利润或产品;有的可以由加工地区与原料产区联合经营,就地加工。联合企业内部自产自用原料的供应,不再经过商业、供销、物资等中间环节,实行直拨自供。③各种经济联合体都必须保证国家税收和利润上交任务的完成,不得挤占国家的财政收入。参加联合的各方,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各按原来的规定执行。④联合企业应由有关各方的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作为权力机构。经济联合的各方,在履行协作合同的条件下,可以与联合体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组织在专业化协作联合体内的企业,不能吃大锅饭,应当实行独立核算。这个规定下达后,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各种经济联合体的发展。据28个省、市、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除外)的统计,1980年共组织各种经济联合体3400多个,有些工交部门试办了少数全国性的专业公司和与地方合营的公司,国营农场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已发展到194个。许多经济联合体取得了比较好的经济效果。

(8)1980年8月2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多年来,由于压制乃至取消个体经济,加上在劳动制度上对所有城镇劳动力采取了国家包下来统一分配的办法,造成了年年有大批需要就业的人等着国家分配,预计1980年至1985年全国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将达3700万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会议提出,必须逐步做到允许城镇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流动;要逐步推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的办法;要使企业有可能根据生产的需要增加或减少劳动力,劳动者也有可能把国家需要和个人的专长、志向结合起来选择工作岗位。在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上,要打破劳动力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老框框,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解决今后几年劳动就业问题主要靠:①大力扶持兴办各种类型的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合作社和合作小组,支持待业青年办独立核算的合作社。②在城镇郊区发展以知识青年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场(厂)、队或农工商联合企业。新办的知青场(厂)队,自创办之日起,5年内不交税,不上缴利润,不负担农产品的统派购任务。③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④某些行业或工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革用工制度和工时制度。⑤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地把一部分普通中学改为职业学校;同时要广开门路,吸收待业青年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学习。⑥建立劳动服务公司,担负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服务,进行职业教育等项任务,并使它逐步发展成为社会上调节劳动力的一种组织形式,起吞吐劳动力的作用。在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的推动下,各地安置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1980年全国城镇新安置就业人员900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572.2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278万人,从事个体开业的49.8万人。

(9)1980年9月14~22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这次会议讨论了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会议提出,集体经济是中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在当前,应当把改善经营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当作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中心环节,下苦功夫,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各类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和各行各业能手的专长,组织他们参加社队企业和各种集体副业生产;少数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经过批准,与生产队签订合同,持证外出劳动和经营。

(10)1980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目前,国家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允许个体经济的适当发展,以利于搞活经济、繁荣市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因此要“适当减轻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所得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在新的所得税法未制定之前,暂照顾它们从10月1日起改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11)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竞争逐步开展起来,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显示出它的活力”。应当进一步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积极地开展竞争,保护竞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情况下,允许和提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各个企业之间,发挥所长,开展竞争。”“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暂行规定》指出:“对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注册开业后,应当予以支持,在货源、贷款、税收、劳动力、产品销售等方面,统筹安排,给以方便。”《暂行规定》还指出:价格允许在规定幅度内浮动,反对“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等。

(12)1980年12月17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我国现有经济类型暂作如下划分”:①全民所有制。②集体所有制。③全民与集体合营。④全民与私人合营。⑤集体与私人合营。⑥中外合营。⑦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⑧外资经营。⑨个体经营。⑩其他。《暂行规定》指出:这“是从当前实际出发的”,至于将来对经济成分如何进一步明确,则以国家的正式规定为准。

1981年

(1)1981年1月7日,国务院发出《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指示》针对有些地区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明确要求: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有证商贩,可按规定经营日用小商品。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议购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社员经过生产队同意,可以从事个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的、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包括关税)。偷税、漏税和抗税不交的要严加处理。农村社、队和社员在市场销售自产的应税产品,应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工商税。持有社队自产自销证明的,在一定数量内(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可给予免税照顾。对无证个体工商业户,按“临时经营”税率征税。获利超过限额的,按规定加成征税。

(2)1981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①社队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社队企业,灾区社队自救性生产等,可以减免税。②为限制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避免盲目建厂和重复建厂,“取消现行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3年的规定”,改为区别对待办法。③用提留的饲料粮酿酒,恢复按40%的税率征收工商税。④土糖、土纸、土丝、土布等,应坚持在收购环节征税。⑤农工商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工商税。⑥上山下乡知青所办场(厂)队生产的烟、酒、糖、棉纱、手表等高税产品和他们设在城镇的商业、服务业,应照章纳税。所产烟叶、茶叶等应税商品,不交售商业收购单位而自行销售的,也应照章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除此以外,对他们生产的其他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仍按原规定继续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到1985年底。从1986年1 月1日起,按农村社队企业的纳税规定办理,不再特殊照顾。

(3)1981年3月29日,新华社报道:最近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指出,商业工作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一步支持生产、扩大购销、稳定物价、货畅其流、活跃市场。据统计,到1980年底,全国集体所有制商业已发展到130多万个,个体商业户发展到近百万个,农村集市贸易发展到3.7万多个,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发展到2900多个。

(4)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坚持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开展多种经营,要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除农忙季节外,应允许一些半劳力和辅助劳力不出集体工,专心从事家庭副业。开展多种经营,要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切实解决产供销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问题。

(5)1981年3月31日,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报告》,指出:处理农贷积欠,是涉及维护国家金融政策,坚持信贷资金有借有还原则的大问题。农业银行根据历史经验,提出不采用豁免的办法是正确的。中国农业银行的《报告》提出:各部门、各地区在制订农业和社队企业发展计划时,一定要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统筹安排,综合平衡,逐项落实,不留缺口,防止乱拉物资和资金,增加社员负担。银行、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重点支持社队发展商品生产,逐步增加社队自有资金力量。要帮助贫困社队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尽快增加收入,改变贫困面貌。

(6)1981年5月4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农村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当前社队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发展中存在着盲目性,对发挥经济效益和充分利用资源注意不够;在利润使用上,生产队和社员直接得到的经济利益偏少;还有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不正之风比较严重。《规定》强调,各社队企业必须贯彻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实行进一步调整的方针,从宏观经济的要求出发,根据社队企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整和整顿。

(7)1981年5月6日,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建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发出《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要求采取积极态度,统筹规划、合理解决民办集体、街办小集体、劳动服务公司办的生产、服务网点和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场地问题。

(8)1981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报告》指出:①对待农村的信用关系,在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信用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集体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对社队的合理资金需要,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率。个人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将会长期存在,应当予以保护。②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对于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利息偏高的,不能视为高利贷者。

(9)1981年6月3~11日,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座谈会提出,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问题,必须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等特点的集体经济和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个体经济;大力发展有关吃、穿、住、行、用以及教育、保健和文化娱乐等各方面的行业。这是今后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解决劳动就业的主要方向和门路。

(10)198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个体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规定》将贷款种类分为流动资金贷款、结算贷款、生产设备贷款,要求“优先支持质量高、销路好、城乡人民欢迎的日用消费品、小商品、少数民族特需品、中小农具和创汇多、有竞争能力的出口产品;优先支持消耗低、无积压、来路正当、以销定产的企业所需材料、燃料等物资购进;优先支持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经营管理好、资金占用少、账目清、有盈利、按照规定补充流动资金的企业;优先支持工艺成熟、技术过关、综合经济效益显著,以及根据市场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的更新改造项目”。《规定》还提出,要开办城镇个体手工业贷款,“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经济担保的企业(单位)或职工负责归还贷款本息”。

(11)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决定》重申,城镇青年就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央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是正确的。近三年来安排了2000多万人就业,成绩是主要的,但也存在偏重于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人,使一些单位人浮于事的状况更加严重的问题。《决定》要求,今后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就业的渠道,争取在1985年以前大体上解决好历年积累下来的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

1982年

(1)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农业部《关于整顿社队财务的意见》。国务院在批转这个《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整顿社队财务,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社队财务整顿的主要任务是:澄清家底,克服混乱,健全制度,改善管理,堵塞漏洞,增收节支;基本目的则是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农委、农业部在《意见》中提出:①财务整顿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制度,改善管理,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要着重清理当前实有的财产和建立健全今后的制度,对过去的账目不要追溯太远。②整顿社队财务要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试点之后有计划、有步骤分批进行,争取在一两年内全面整顿一次。③对实行包干到户的队,要分别清理好集体统一管理的和分户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以及粮食物资、现金存款和债权债务;解决好集体财产今后的管理和使用问题;结算好社员上交各项粮款的账目。

(2)1982年3月1日,国家医药总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店的意见》。《意见》指出:“有些地方为解决城镇青年就业,已经开办了一批集体和个体药店,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集体和个体药店要经卫生部门审查、工商部门核准;营业人员必须具备药师或药士的医药业务知识;经营范围应是常用药,不准经营麻醉药和毒、限、剧药品;货源由县级以上医药卫生部门指定的就近批发机构供应,享受批发价,执行国家统一零售价;如有违法乱纪,轻者吊销执照,重者依法惩处。

(3)198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规定》指出:①社队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糖、棉纱、手表、钟、鞭炮焰火、电子产品、自行车、缝纫机、塑料制品、焚化品、化妆品、丝绸、化纤纺织品、油漆、家用电器(包括电风扇、电烘箱、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钢木家具、皮革制品(不包括车马挽具)、橡胶制品,一律按统一规定征收工商税。②直接为本社队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服务的生产和劳务,可予免税照顾。③城郊的社队企业,以及开设在城市和县属镇的社队企业,其所得利润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不再执行现行20%的税率和征税起点3000元的规定。

(4)1982年4月29日,《人民日报》报道:中国第一所集体所有制民办大学——中华社会大学最近在北京成立。

(5)1982年6月17日,国务院决定实行城乡统管的商品流通新体制。国务院在《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中指出:要继续发挥各种集体、个体商业以及其他商业渠道的作用,帮助他们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从事购销活动。基层供销社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建立的代购代销店,如代购代销员有要求,并经社队同意,可以改为向生产队承包的自营店。自营店可直接向联营的批发商店和就近的国营商业批发部进货,享受批发价待遇。

(6)1982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营工商企业;合作经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以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7)1982年8月14日,新华社报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社队企业进一步得到发展。1981年全国社队企业总收入为670.36亿元,固定资产375亿元,工业产值已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8%。三年中,全国社队企业的纯利润为335.68亿元,用于支援农业生产建设的达66.09亿元。现在全国社队企业的从业人员达3000万人,工资总额130.62亿元。

(8)1982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为维护税收法纪,保障合法经营,加强工商税收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办理税务登记。所有工商业经营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管理和监督。

(9)1982年10月20日~11月10日,全国商业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采取三条政策措施搞活流通领域:①放宽农副产品的购销政策;②调整工业品的购销政策;③放手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合理调整国营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经营比重。

(10)1982年11月15日,劳动人事部部长赵守一在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安置就业经验交流会上指出:今后中国城镇劳动就业的方向主要是发展集体经济。集体企业职工人数,1981年底达到2568万人,占全部职工的23.5%。三年来安置了2600万人,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安置了863万人,占安置总数的1/3。

(1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是保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保证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于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决定性条件。草案规定,在自然资源中,矿藏、水流完全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某些资源,经国家允许,还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个人使用。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它适合于中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的状况。在农村,除了人民公社的形式以外,还存在和发展着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在城镇,也不能由国营经济包办一切,无论是在商业和服务业中,还是在手工业、工业、建筑业和运输业等行业中,都有相当的部分适合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城市和农村,劳动者个体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有必要存在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宪法修改草案确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通过行政管理,对个体经济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草案还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1983年

(1)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草案)》。《草案》的内容包括:调整购销政策,改革国营商业体制,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发展农村个体商业和服务业,给予必要扶持。允许农民进行长途贩运,依法纳税。国营商业要大力组织工业品下乡。允许集体和个体商业从批发站进货。

(2)1983年1月26日,全国信用社恢复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的性质。为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从1983年起,中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进行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广。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的性质,逐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以支持农业生产为主,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支持解决流动资金需要为主;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在用途、利率和做法上,可以和银行不一样,信用社贷款的用途可以比银行广泛,办理方式可以比银行灵活,利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试点单位对社员所有股金要逐户清理核对,换发新的股金证,落实股权,补发历年拖欠的股金红利,根据入股自愿的原则,积极扩大股金,增加民办因素,改变“官办”现状。

(3)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指出:城乡集市贸易是中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具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

(4)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试行规定》的内容包括:凡属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和国家统购统销(包括统配)计划收购的工业品,一切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都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国家计划。纳入国家计划的品种,应当逐步减少,扩大议购议销的范围。完成国家计划后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经营。

(5)1983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要求各地解放思想,迅速改变城乡零售商业和服务网点少、服务面窄的落后状况,加快发展零售商业和服务业的步伐。《指示》提出,在办好国营的同时,要把积极发展集体、个体作为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商业、服务业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如饮食、缝纫、浴池、理发、修理、洗染等主要是提供劳务的服务业,可以基本上让集体或个体去经营。

(6)1983年4月10日,《人民日报》报道:1982年全国城镇有620万人就业(其中安置待业人员475万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占54.4%。

(7)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次日,国务院又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这些文件认为,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满足需要、增加出口、积累资金,都有重大作用”。“当前要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地方传统产品和短缺产品的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商业服务性行业。”《规定》指出,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政策和国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和帮助其发展。《暂行规定》指出,城镇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旺盛的生命力,发展它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以经济上平等对待”。《暂行规定》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供销渠道和价格、资金和税收、收益分配和工资福利、人才培养和技术改造、原有企业的整顿和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

(8)1983年5月20日,新华社报道:中国社队企业联合总公司成立。目前,全国共有社队企业130多万个,从业人员3000万人,工业产值已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以上。

(9)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率的规定》。《规定》指出,从1984年1 月1日起,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10)1983年10月24日,国务院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城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将增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

(11)1983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告》并发出通知,决定对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包括国营物资部门、外贸、供销社)征收工商税,可推迟到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对集体商业企业、个体商业户和工业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一律从1983年12月1日起征收工商税。

(12)1983年12月6日,新华社报道:经国务院批准,从1984年1 月1日起,国家对社队、社队企业和社员个人的贷款利率调整为月息六厘;同时批准在新调整的基础上,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可在上下各20%的幅度内实行差别利率。

1984年

(1)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以1984年1号文件下发《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或把资金集中起来,联合举办各种企业。实行经理承包责任制的社队企业,有的虽然采取招雇工人的形式,但是只要按下列原则管理,就仍然是合作经济,不能看作私人雇工经营:①企业的所有权属于社队;②社队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如产品方向、公有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分配原则等有决策权;③按规定向社队上交一定的利润;④经理只是在社队授权范围内全权处理企业业务;⑤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对个人投入的资金只按一定比例分红。

(2)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凡是适合在农村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应当尽量分散到农村加工;今后新增加的农副产品加工能力,适合放在农村的,应尽量放在农村;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必须保证完成,有条件的产地也可接受国家委托就地加工;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剩余的农副产品和其他农副产品,均可由生产者就地加工;加工技术复杂、产品质量要求较高又需适当集中加工的,可由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适合分散加工的,可由个人经营;联合经营可实行资金、技术、劳力、财物等多种结合;个人经营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请帮手、带徒弟等。

(3)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体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允许贩运的农副产品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统购、派购任务以外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木材、烤烟、大中城市和工矿区蔬菜基地生产的蔬菜以及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准上市的其它农副产品。”贩运农副产品,不受行政区划和路途远近的限制,可以出县、出省。

(4)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决定将社队企业改称为“乡镇企业”,指出:乡镇企业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是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5)1984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乡镇企业进一步减、免工商所得税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从1984年1月1日起,对乡镇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实,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对边境、民族自治县(旗)的乡镇企业,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免征工商所得税;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乡镇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的照顾。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如冷库、仓库的所得收入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2~3年的照顾。

(6)1984年5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工资计划体制和统计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从当年7月1日起按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明确,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的精神,供销社已恢复为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因此,其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一律改按集体所有制计划管理。

(7)1984年6月20日,新华社报道:1983年中国乡镇集体企业的总收入达928.7亿元,约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1/4。全国在乡镇集体企业里劳动的农民达3200多万人,占农村总劳力的9.3%。

(8)1984年7月14日,国务院在批准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时指出:“我国商品生产正在迅速发展,商业体制不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要在深入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同时,采取积极的态度,有领导有步骤地改革城市商业流通体制。”《报告》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商业进行了“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改革。但改革没有大的突破。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国营企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商品流通体制;实行以城市为中心的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批发商业系统;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高经济效益、高服务质量的企业管理方法;形成城乡畅通、地区交流、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流通网络,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商业路子”。《报告》提出将批发站与市批发公司合并;还提出“小型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转为集体经营或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但“要正确执行价格政策,严禁转嫁负担”。

(9)1984年7月上旬,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在听取商业部党组工作汇报时提出,商业改革主要是三个问题:①实行政企分开,这是改革的关键。②打破独家经营,采取全民、集体、个体一起上,天上、水上、地上一起来的方针,放手发展商业,特别是饮食业和服务业。这个工作做好了,城市就业问题也基本上可以得到解决。③改变一、二、三级多层次的批发体制,走以城市为依托的贸易中心批发市场的道路。

(10)1984年7月1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要发展国营、集体、个体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实行多渠道流通。要鼓励农民的经商活动,不能采取限制的办法。要因势利导,使之成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

(11)1984年8月22日,供销总社全国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章程》。《章程》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本社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章程》共分为“总则”、“任务”、“社员”、“领导机关”、“监察机构”、“财务”和“附则”等7章。

(12)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集体和个人兴办建筑业,允许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队参加投标竞争,允许国营、集体建筑业联合承包。

(13)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规定》指出,中国乡镇、街道企业(包括校办工厂和企业、机关办的知青企业以及农工商联合企业)正在迅速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安置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部分乡镇、街道企业还存在着产品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技术装备差、缺少劳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很大浪费,并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城乡生态环境。这是在乡镇、街道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地加以解决。

(14)198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我们要迅速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较快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富裕幸福,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互守信用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决不应以限制和排斥其他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发展为条件。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当前要注意为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同时,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可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决不是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决不会动摇而只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5)1984年10月25日,全国商业信贷工作会议在北京结束。会议确定了对经济特区、海南岛和14个沿海城市的开发区实行特殊的信贷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放宽贷款条件,不论其自筹资金有多少;不论是国营、集体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商业服务业,还是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商业服务业,以及商业、粮食部门外引内联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都给予贷款;打破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的使用界限;对宾馆、饭店、旅游等生活服务设施,银行可以试办投资,等等。

(16)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轻工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集体企业要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来办。集体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分配的原则,自主经营管理”。

1985年

(1)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从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兴办交通事业,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放活农村金融,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等。

(2)1985年1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当前旅游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报告》提出的关于当前旅游体制改革的主要意见是: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加快改革步伐。要从只抓国际旅游转变为国际、国内一起抓;从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旅游基础设施转为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自力更生与利用外资一起上。

(3)1985年3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生猪派购任务,由养猪户同国营、集体或个体等经营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己屠宰、加工、销售。同时提倡国营基层食品站、集体、个体经营户和农民直接进城卖肉,或城乡联营。

(4)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收。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①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②新办的进行饲料生产的。③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④积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⑤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⑥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⑦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暂行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5)1985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比较落后,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援,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要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商业。鼓励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商业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商业活动,扩大经济技术交流。

(6)1985年7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使集体林区的生产、建设和木材流通尽快步入正轨。

(7)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规定从1985年度起对集体企业开征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办理。集体企业计算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凡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的,比照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计算;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执行的,每人每月工资统一按60元计算,超过部分,视同发放奖金。

(8)1985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中国农村以合作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格局已基本形成,从而根本上改变了“集中劳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的单一集体经济的旧模式。

(9)1985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报道: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于12 月5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和确定的主要问题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中国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到今年全国乡镇企业已累计吸收农村劳力6000万人,今年产值可达2300亿元,在国民经济中已占重要位置。事实证明它是有强大生命力的,它为解决中国农村劳力过多、耕地有限、资金短缺的矛盾找到了有效的途径,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1986年

(1)1986年1月17日,农牧渔业部颁发《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发展乡镇煤矿要贯彻‘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该《办法》共计32条,规定了许多具体政策,自1986年2月1日起实行。

(2)1986年6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轻工业部、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纠正平调二轻集体事业资产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至1985年,桂、辽、皖、甘、陕、苏、赣、滇、湘、晋、津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二轻集体资产被平调和划走的达3.14亿元。《报告》指出: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三令五申,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平调二轻集体资产,要采取坚决措施加以纠正。

(3)1986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规定》明确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性质是城市集体金融合作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不是银行或其他任何部门的附属机构。《规定》阐明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设置条件: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相当的业务量;最少具有1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具有组织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规定》还界定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代理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代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4)1986年8月20日,农牧渔业部长何康在《中国乡镇企业在崛起》一文中披露:1985年全国乡镇企业(包括乡村举办的企业,部分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共1222万个,其中乡村两级工业企业总数85万个,从业人员6980万人,占农村总劳力19%,拥有固定资产原值750亿元,流动资金590亿元。1985年乡镇企业产值达到2728亿元,占全国社会总产值17%,其中乡镇工业产值1831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19%。1985年,乡镇企业向国家上交税金137.2亿元。全国乡镇企业产值已占农村社会总产值44%。1985年乡村两级工业产品,原煤产量占全国28.9%,丝1.12万吨,丝织品5.5亿米,服装占全国50%,建材产值占全国53%,建筑队伍占全国60%。1985年乡镇企业出口创汇40亿美元左右。

(5)1986年8月27日,中国首家民间金融企业成立——上海爱建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正式开业。这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批准经营金融和外汇业务的企业,是由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投资创办的。业务对象主要是工商企业,并逐步建立对外金融联系网络,加强国内外同业的合作。公司经营的业务主要有人民币和外币的信托存款、信托投资和信托贷款;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在国内代理发行人民币债券,以及租赁、担保、咨询等。它将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筹集和融通资金,发挥民间企业特色,为金融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探索新路子。

(6)1986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准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可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但应以经营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为主,也可担负一些计划内的供应业务。在此之前,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供应和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物资部门企业经营。

(7)1986年11月17~19日,赵紫阳在贵州考察时指出:贵州要想尽办法,把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资源发挥出来。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搞些投资少、见效快的小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如小煤窑、小采矿、小火电、小水电、小冶炼和小化肥等。这样一搞,农村富余的劳力就有出路,农民致富的积极性就能充分调动起来,路子就会越走越宽。

(8)1986年11月23日,国家科委召开全国“星火计划”工作会议。该会议透露:中国将允许、支持、鼓励一部分科技人员到中小城市和农村去承包和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创办股份企业或个体企业,允许他们先富起来。

(9)1986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决定将全国乡镇煤矿统一由煤炭工业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煤炭资源,制止争抢资源、乱采滥掘和采矿不顾后果的做法,加强对乡镇煤矿生产与安全的技术指导,改善井下工人的生产安全条件,使乡镇煤矿保持后劲,根据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决定乡镇煤矿统一由煤炭工业部门实行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主要是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行业管理,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乡镇煤矿的产、供、销仍由生产企业负责统一经营和管理。

1987年

(1)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向各地、各部门批转了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在经营上,供销合作社要在社员自愿的原则下,继续扩大社员股金或采取集资形式兴办企业;要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有权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实行自主经营;要严格按照社章办事,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的调整等方面,充分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供销合作社还要充分运用遍布城乡的网点、人员、资金和条件,逐步建立起以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运销等多功能的服务体系;要从提供信息、原材料和推销产品等方面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要积极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多种流通方式。《意见》还对供销合作社内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以及组织原则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2)1987年6月25日,国家开征建筑税。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建设投资结构,有利于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条例》共12条,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以下简称自筹建设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建筑税。

(3)1987年9月1日,由《中国乡镇企业报》等单位组织的“当代中国优秀农民企业家”评选活动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100名农民企业家受到表彰。

(4)1987年10月25日,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

(5)1987年12月6日,新华社报道:轻工业部发布了搞活企业经营权的新政策,即长期亏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小型集体企业和地处偏僻、严重亏损、无人承包与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可以由工厂职工代表大会或管委会讨论通过实行公开拍卖,转让给集体或个人经营。

(6)1987年12月14~18日,全国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总结了近年乡镇企业出口创汇的经验,制定了“七五”计划后三年扩大出口的方针和措施。

1988年

1988年2月26日,中国外贸企业开始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现行外贸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改进外汇分配办法,从1988年起,各地方、各部门、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留成外汇,允许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设立的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交易。

1989年

1989年7月24日,建设部颁布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8月1日起实行,以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规定》指出,凡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联营施工企业、合资施工企业以及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施工企业,都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1989年12月1日,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在江苏省苏州市举行表彰大会,表彰10名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和100名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

1989年12月15日,新华社报道:为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品做出新规定,要求他们只准从事药品零售,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不准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990年

(1)1990年1月5日,农业部部长何康在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2)1990年1月8日,新华社报道:在全国150多万家乡镇两级企业中,已有66家乡镇企业晋升为国家二级企业。

(3)1990年1月13日,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席薄一波为名誉会长,农业部部长何康为会长。

(4)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下发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鼓励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繁荣农村经济。《暂行规定》指出,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计酬形式、收益分配、职工招聘或辞退等权利。股份是投资入股者在企业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5)1990年4月13日,农业部发布《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对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企业经营者、承包经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与监督等作出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1990年4月25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业部《关于集体商业经营批发和个体商业从事长途贩运、批量销售业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共5条,对集体商业经营批发业务的范围、个体商业从事长途贩运和批量销售业务的范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批发企业的供货工作等作了具体规定。

(7)1990年4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仍然贯彻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外,更多的要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营、私营经济的作用,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要合理控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减轻城镇就业压力。挖掘企业潜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加强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8)1990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综合性的乡镇企业行政法规,它标志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实践证明,发展乡镇企业符合中国国情,而《条例》的实施将确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为扶持、保护、引导它们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9)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和任务、国家对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企业的产权关系和合法权益、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指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规定》的颁布,对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10)1990年11月4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批转了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并为此发出了通知,指出: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是当前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治理整顿期间,有必要通过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适合集体经济发展特点和有利于加强工资收入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1991年

(1)1991年1月18~23日,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发表讲话,要求各地狠抓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积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疏通、开拓农村流通渠道,支持农业生产,方便群众生活;重视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继续引导、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2)1991年9月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3)199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要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坚持农民接受服务实行自愿、服务体系的发展要量力而行和基本实行有偿服务三项原则。《通知》要求,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乡、村服务实力;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经济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建立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保证制度;把支持技术服务和完善生产资料专营结合起来。

(4)1991年11月14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搞活产品流通。通知要求:①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收管结合的购销政策。②打破地区封锁,撤掉滥设的关卡,保证货畅其流。③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国营企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④鼓励集体和个人进入流通,发展多渠道经营。⑤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⑥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⑦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⑧大力发展和合理调整农产品加工业。⑨切实安排好农产品收购资金。⑩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那样抓流通,加强宏观调控。

(5)1991年11月25~29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中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要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企业健康发展,依法经营、纳税,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区别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6)据统计,1991年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首次超过1万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7.7%,占全国社会总产值的1/4;乡镇工业总产值8500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3。乡镇企业已成为中国农村改革最突出的成果之一。

1992年

(1)1992年1月6日,全国乡镇企业家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104位企业家受到表彰。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乡镇企业家表示祝贺和感谢。

(2)1992年1月8日,李鹏在中南海与100名乡镇企业家座谈时指出:乡镇企业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是8亿农民的伟大创造。乡镇企业在中国整个国民经济中已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发展乡镇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国国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作出的战略决策,这一政策没有变,也不会变。乡镇企业今后要继续注意两件事,一是不忘记对农业生产的支持,二是注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3)1992年1月10日,新华社报道:农业部发布了《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和《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暂行规定》对乡镇联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和中止,联营企业的联营合同、经营管理、指导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就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条件、形式与责权、审批与登记、机构与管理、指导与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4)1992年1月10日,在北京闭幕的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1992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实现乡镇企业的稳步发展。计划实现总产值12200亿元,比上年增长11%;利润650亿元,增长6%;税金470亿元,增长10%;出口交货值720亿元,增长20%;从业人员力争达到9500万人。

(5)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6)1992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包括: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要放手让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个人兴办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能过多依赖国家投资。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革和试点,大胆利用海外资金、技术和销售渠道;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各种途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推进集团化经营,打破部门、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组建全国性区域性第三产业企业集团。第三产业的大部分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要放开,分别情况实行浮动定价、同行议价或自行定价,以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利用金融和税收等经济手段扶植第三产业发展。对重点行业所需贷款,在信贷计划中加以安排。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可以向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固定资产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

(7)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有三个特点:一是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征管制度。无论纳税人是“三资”企业,还是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纳税个人,一律按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二是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三是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制约制度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

(8)1992年11月18日,全国加快发展中西部乡镇企业经验交流会在西安闭幕。田纪云副总理在会上强调指出,乡镇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先导力量。乡镇企业西进并加快发展,是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选择。

1993年

(1)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因地制宜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提倡不同组织形式的乡镇企业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走上开发乡镇经济的主战场,积极在中西部地区培养和发展市场体系,多渠道增加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积极推动东西部横向经济联合和城乡联合。

(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宪法第十七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3)1993年5月28日,新华社报道:全国已有446个县的乡镇企业年总产值超过10亿元。这些县乡镇企业产值合计高达11731亿元,超过了10年前整个国家的社会总产值;占全国总县数16%的这部分县,乡镇企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的有无锡、江阴、武进、张家港、常熟、吴县、顺德、南海、太仓、昆山、绍兴等12个县。

(4)1993年9月2日,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十部委局联合签署《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中国安置就业工作中独特的有效的方式。《通知》根据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战略部署,确定了劳服企业在90年代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出了90年代劳服企业发展的行动纲领。《通知》给予劳服企业发展以扶持和优惠政策,如给予发展三产一定的进出口权;允许发展股份合作制;在减免税、贷款、技术职称评定、生产经营场地、国家固定资产有偿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等。

(5)1993年9月18~21日,第一次由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宣读了李鹏总理对发展乡镇企业的重要批示:“乡镇企业对我国农村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农村实现小康的有力保证,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创举。”朱镕基副总理在闭幕会议上发表了讲话。

1994年

(1)1994年1月5日,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了全年的农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抓农民收入、抓体制改革、抓经营发展。农村经济工作要切实抓好包括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在内的五项工作。

(2)1994年4月21日,农业部出台了《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乡镇企业的生机与活力。《意见》在肯定中国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经营机制的同时,指出乡镇企业在经营机制和企业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责任不明确;政企职责不清楚,乡村行政领导随意干预企业的行为时有发生,职工主人翁意识淡薄,企业凝聚力不强;部分农民联户(合作)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性质没有确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意见》所提出的目标是:通过改革,使各种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所有制之间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使各种经营方式得到完善和发展;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1994年9月6日,新华社报道:依据全国乡镇企业销售和经营收入,1993年中国500家最大乡镇企业排出位次。辽宁安达房屋开发公司、四川双流联益集团公司等10家企业位居前10名。这500家企业平均拥有固定资产原值近4000万元,平均职工人数1330人,年平均销售收入达2亿元。其中,公司化企业占到一半,集团化企业占到了1/5。令人欣喜的是,山西、河南、云南等中西部地区的不少乡镇企业也跨入了500强的行列。

(4)1994年10月7日,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以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规定》,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③实行民主管理;④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文件还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设立、产权界定、股权设置、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变更与清算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5年

(1)1995年1月10~13日,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确定:1995年农村经济工作要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两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确保农副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收入稳定增加两大目标,突出粮棉生产、“菜篮子”产品生产和乡镇企业三大重点,千方百计争取农业有一个好收成,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2)1995年2月15日,农业部首次命名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等50个乡镇工业小区为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以引导乡镇企业走集中连片发展的道路。这次命名的50个示范区是在各省、市、自治区择优申报的基础上评出的,其中东部地区35个,中西部地区15个。50个示范区1993年乡镇企业总产值为561亿元,利税57亿元,出口交货额86亿元,分别占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利税和出口额的1.9%、2%和3.7%。

(3)1995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国务院原则同意的、由农业部提出的《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工程》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若干工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全面推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促进东部地区的先进技术、雄厚的经济实力、科学管理等优势与中西部地区丰富的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广泛地结合起来,提高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推动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同时,也为东部地区乡镇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和提高经济效益拓宽路子,实现东、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与提高。

(4)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决定》披露,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它将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

(5)1995年11月8日,农业部公布了首批全国乡镇企业集团名单,327家企业榜上有名。此次公布的首批全国乡镇企业集团,无论规模和实力、产品质量和档次,还是科技管理水平、外向型经济发展程度,均代表了中国乡镇企业的最高水平。这些集团分布在全国19个省市,其中东部地区占90%以上,中西部地区仅占不到10%。

(6)1995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集体资产已经形成相当规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要求:①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③积极开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算工作。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⑤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⑥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1996年

(1)1996年4月2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2)1996年7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评论员文章《支持供销社的改革》,指出:经过四年多改革,农村供销社已逐步恢复了“民办”性质。农村供销社已有一支4万多人的队伍,设置了60多万个供销网点,经过清股扩股,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大幅度增加。但文章也指出,“旧体制对供销社的服务质量和业务发展仍有相当大的束缚”。

(3)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②办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村合作银行。③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加强农产品收购资金管理。④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⑤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

(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

(1)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正式公布实施。

(2)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

(3)1997年3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乡镇企业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确保乡镇企业资产特别是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实力。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东部地区要突出提高,在提高中发展;中西部地区要继续快速发展,在发展中提高。东部地区要积极发展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和外向型经济,推动企业扩大规模、提高产品水平和产品档次,逐步把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步伐。要积极实施东西合作战略。《报告》还提出了发展乡镇企业的具体政策。

(4)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1998年

(1)1998年4月1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算工作在全国范围展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这次清产核算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主要任务是查清农村各类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摸清资产存量、结构、颁布及效益状况,明晰所有权,改善和加强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推动其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组合,提高资本运营效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1998年7月17日,农业部发出了《关于当前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促使乡镇企业在改革中健康发展。要不断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改革的多种形式。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组建企业集团、出售、联合、兼并、承包、租赁、破产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几种形式配合使用,切不可强制推行单一形式的乡镇企业改革。

(3)1998年12月20~30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要着力抓好6个方面的工作: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政策观念,确保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农村基层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1999年

(1)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2)1999年6月22日,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披露:经过三年的清产核资,截至1997年底,全国已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会计上独立核算并能够单独编制完整资产负债表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72.1万户。在已完成清产核资的36.3万户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中,86.3%是工商企业,12.9%是金融企业,还有0.8%的城镇集体事业单位。其中,全国31.3万户城镇集体工商企业的资产总额(以1998年3月31日为清查时间点)为184987亿元,负债总额为144647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8.2%;全国4.7万户城镇集体金融企业资产总额为16572.1亿元,负债总额为160217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为96.7%。

2000年

(1)2000年6月5日,国务院批准集中清理乡镇企业“三乱”问题。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问题的指示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2000年集中一段时间对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依次全面清理整顿。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重申一律取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市自治区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基金项目,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行为,取消的项目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2)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1年

2001年7月6日,国务院“减负办”制定了六项措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中央和省(区、市)两级政府必须在今年内编制好涉及企业的收费目录,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作为乡镇企业减负第一负责人;对企业改制、改组、改造费用过高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组织全国乡镇企业减负再检查;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登记卡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建立严格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责任制。

2002年

(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

2003年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2004年

(1)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2004年7月26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提出: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2007年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

第二部分 私营经济改革与发展大事记

1979年

1979年1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关于把一大批参加公私合营企业但未雇佣剥削或具有轻微剥削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同基本属于资产阶级范畴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区别开来的工作。至次年底,这一区别工作基本完成。

1980年

(1)1980年7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怎样看待城镇个体经济的性质》。文章指出,中国现阶段城镇个体经济,应看成是依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个体经济,是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2)见第一部分1980年第(8)项。

(3)1980年8月24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规定,下列三种人可以申请开业:一是过去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者;二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包括民族医)、西医、助产士和牙科技工;三是一部分原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现已退休的医生、助产士、牙科技工。《报告》还规定,凡现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国家培养的医务人员不服从分配者;农村除经济贫困、群众居住分散地区外生产大队的赤脚医生不得申请开业。《报告》指出,开业医生必须遵守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

(4)198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企业专户存款和企业主管部存款恢复计息,并对个体经济户给予适量贷款。

(5)1980年9月14日~22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类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和各行各业能手的专长,组织他们参加社队企业和各种集体副业生产;少数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经过批准,与生产队签订合同,持证外出劳动和经营。

(6)见第一部分1980年第(10)项。

(7)见第一部分1980年第(11)项。

(8)见第一部分1980年第(12)项。

1981年

(1)见第一部分1981年第(1)项。

(2)见第一部分1981年第(3)项。

(3)1981年4月3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要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会议指出,要管活市场,决不要把市场管死。要认真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保护合法经营,搞活经济。要克服“左”的思想影响,继续办好城乡集市贸易。今后,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进一步放宽,城乡集市贸易将进一步发展。凡国家规定准许上市的商品,不要乱加限制。要正确贯彻允许社队和社员贩运家副产品的政策,在政治上、政策上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要特别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那些群众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没有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有特殊工艺技术的行业。对这些行业可以放宽一些,准许带帮手,准许多带几个徒弟。以满足社会需要,扩大青年就业。

(4)1981年4月25日,全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问题讨论会在成都召开。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搞好调整和改革的几项措施:小企业逐步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一些小工厂、小商店、小饭馆以及其他小的服务行业,可以包给企业职工经营。承包的人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这种做法可以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增加企业和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当前条件下,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应当允许请几个帮工和学徒,使之得到适当的发展,国家应在法律上加以保护。

(5)见第一部分1981年第(7)项。

(6)见第一部分1981年第(9)项。

(7)1981年6月22日,工商总局、商业部、粮食部、供销总社、物资总局、劳动总局发出《关于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根据胡耀邦最近关于发展个体工商业户的批示,通知规定:①对个体户“在资金、原料、税收等方面,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不允许“有些地方存在的歧视个体工商业户的态度”。②对个体户所需原材料和货源,“当地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商品经营范围积极供应,并同国营和集体单位一样享受批发价格”。③“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个体户的负担”。④个体户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税款,不准转手倒卖,不准哄抬物价,不准偷税漏税”。

(8)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规定》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和财政、商业、轻工、物资、银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场地、税收、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和方便”。“对个体经济的任何岐视、乱加干涉或者采取消极态度,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都是错误的。”《规定》提出了十四项政策,如个体户必要时经工商部门批准,“可以请1~2个帮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设法帮助筹措”个体户所需资金;对于修理、加工、饮食和服务业,“国家在税收方面可酌情给予适当减免”等。

(9)见第一部分1981年第(10)项。

(10)见第一部分1981年第(11)项。

1982年

(1)见第一部分1982年第(2)项。

(2)见第一部分1982年第(5)项。

(3)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4)见第一部分1982年第(8)项。

(5)见第一部分1982年第(9)项。

(6)见第一部分1982年第(11)项。

1983年

(1)见第一部分1983年第(1)项。

(2)1983年1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适当发展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需要》的社论。

(3)1983年2月25日,《人民日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恢复了对个体经济发放贷款业务,扶持了个体经济的发展。据统计,自1980年恢复个体经济户贷款业务以来,已累计发放个体户贷款2.7亿多元,支持了28.6万多户个体工商业者开业经营。

(4)见第一部分1983年第(4)项。

(5)见第一部分1983年第(5)项。

(6)见第一部分1983年第(6)项。

(7)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这两个文件,都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个体工商业可以申请合作经营,实行多种形式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手工业,可以允许使用机动工具加工、生产;运输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允许使用机动车船承揽客、货运输;修理业,允许为人民生活修理服务和为生产、科研修理服务。”“经批准可以从事长途贩运、批量销售,但限于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家农副产品,以及工业品中的三类小商品。……还可以经营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工业消费品……”。文件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凡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关于“请帮手、带学徒”问题,仍按1981年7月《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办(见该规定第五条)。

(8)1983年6月15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通知》许可停薪留职,并对“停薪留职”从事有其他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经营做了具体规定。

(9)1983年7月8日,深圳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成立,并在深圳公开发行股份证。该公司是全国第一家股份制集资企业。

(10)1983年8月23日~29日,全国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先进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胡耀邦作了《怎样划分光彩和不光彩》的讲话,指出:一切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劳动都是光荣豪迈的事业。凡是辛勤劳动,为国家为人民做了贡献的劳动者,都是光彩的;好逸恶劳不光彩,违反劳动纪律不光彩,违法乱纪最不光彩。

(11)见第一部分1983年第(11)项。

1984年

(1)1984年2月18日,新华社报道:1983年中国个体工商业发展较快。据初步统计,到1983年底,全国个体工商业已发展到580多万户,750多万人。与1982年底比较,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增长53%,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增长190%。

(2)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充分肯定了农村个体工商业的积极作用,并就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商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提出了21项具体政策。

(3)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贩运的农副产品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统购派购任务以外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木材、烤烟、大中城市和工矿区蔬菜基地生产的蔬菜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不准上市的其他农副产品。贩运可以出县、出省;可以利用机动车船。农村从事常年贩运的,发给营业执照;从事季节性贩运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城镇有营业执照的商贩,可以下乡采购,也可在指定市场向贩运者批量进货,就地销售。

(4)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凡是适合在农村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应当尽量分散到农村加工;今后新增加的农副产品加工能力,适合放在农村的,应尽量放在农村;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必须保证完成,有条件的产地也可接受国家委托就地加工;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剩余的农副产品和其他农副产品,均可由生产者就地加工;适合分散加工的,可由个人经营;联合经营可实行资金、技术、劳力、财物等多种结合;个人经营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请帮手、带徒弟等。

(5)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油料供应的可能,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发展。农民个人或联户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持生产大队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运输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持乡政府证明即可运送。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业,可以从事货运,也可以从事客运。《规定》还对车船、拖拉机的检验、保险、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6)见第一部分1984年第(8)项。

(7)见第一部分1984年第(9)项。

(8)见第一部分1984年第(10)项。

(9)见第一部分1984年第(11)项。

(10)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积极支持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入集镇经营工商业。

(11)见第一部分1984年第(14)项。

(12)见第一部分1984年第(15)项。

(13)1984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农民进城办第三产业好》。文章指出:农民进城办第三产业,对“城乡都有利,何乐而不为?”“怀疑八十年代农民的能力是没有道理的”。

1985年

(1)1985年5月24~25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七个部门联合召开国营小企业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决定在邯郸、丹东、大连等10个城市中选择部分国营工业小企业进行转让工作的试点。

(2)1985年5月12日,《解放日报》发表题为《乡镇工业看苏南,家庭工业看浙南——温州33万人从事家庭工业》的文章。文章正式提出了“温州模式”的概念,并将温州农村家庭工业发展的特点概括为:以生产小商品为主,靠农村集市和农民供销员购销搞活流通渠道,靠一大批能工巧匠和贸易能手开辟致富门路。

(3)见第一部分1985年第(5)项。

(4)1985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管理局出台了《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公司是指依本规定的程序设立,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公司是法人,董事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开办公司必须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全国性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个体经营者不得单独申请成立公司。

(5)1985年10月29日,新华社报道:目前中国城乡有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已达1100万户,其中农村占810万户。

1986年

(1)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个体户所得税依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收,一年不超过1000元所得额的,税率为7%;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纳税人全年就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

(2)见第一部分1986年第(1)项。

(3)1985年1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当前旅游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报告》提出:对当前旅游体制的改革,必须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加快改革步伐;要从只抓国际旅游转变为国际、国内一起抓;从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旅游基础设施转为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自力更生与利用外资一起上。

(4)1985年2月22日,新华社报道:中国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数,已超过全国商业系统职工的人数。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1985年底全国城乡有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1168万户,从业人员达到1756万人,比全国商业系统职工人数多300多万人。

(5)1985年3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生猪派购任务,由养猪户同国营、集体或个体等经营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己屠宰、加工、销售。同时提倡国营基层食品站、集体、个体经营户和农民直接进城卖肉,或城乡联营。

(6)1986年8月19日,《人民日报》报道:城乡个体工商业者10年增加近百倍。据统计,1978年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者仅十几万人,现在已达1700多万人。个体经营的网点占全社会经营网点的76.2%。1981~1985年,他们向国家交纳了78亿元税金。“个体经济”已从小手工业、小商业扩展到小型工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等。据统计,全国已有“个体经济合作组织”27万个,310万人。

(7)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账簿管理的规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8)见第一部分1986年第(8)项。

(9)1986年12月4日,赵紫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个体户代表。12月5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暨全国先进个体劳动者表彰大会”闭幕,薄一波当选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名誉会长,薛暮桥、许涤新、王磊、乔明甫为协会顾问,参加会议的约有500人。

1987年

(1)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以促进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建设投资结构,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条例》共12条,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以下简称自筹建设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建筑税。

(2)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共28条,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条例》将保障和促进个体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3)见第一部分1987年第(4)项。

(4)见第一部分1987年第(5)项。

(5)1987年12月28日,中国第一家允许私人入股的区域性股份制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正式开业。深圳发展银行是一家民间性质的金融机构,它采取企业化经营方式,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谋发展。

1988年

(1)1988年1月15日,中国第一个商会性质的民间私营经济团体——福州市私营企业家协会成立。

(2)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1988年6月25日,李鹏总理签发第4、5、6号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事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①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②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③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做出了明确界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条例》将私营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4)1988年6月30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任中林提出,离退休科技人员可根据国家规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停薪留职科技人员,根据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兴办私营科研或技术服务企业。

1989年

(1)1989年8月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通告》。《通告》指出:当前一些个体工商业户偷税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公开抗税不缴。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定于1989年8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进行全面的检查整顿。

(2)1989年9月2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坚持以法治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3)见第一部分1989年第(1)项。

1990年

(1)见第一部分1990年第(6)项。

(2)见第一部分1990年第(7)项。

1991年

(1)1991年2月2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发布施行后需要明确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2)1991年3月29日,李鹏签署国务院第79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条例》规定:国库券发行对象为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发行数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本金偿还期为3年,年利率为10%,从当年4月1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1994年7月1日起本金、利息一次偿还,不计复利。

(3)1991年4月15日~18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二次代表大会暨第二次全国先进个体劳动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顾委副主任薄一波在会上讲话,重申要鼓励个体和私营经济适当发展。4月16日,李鹏总理在会见与会代表时提出:希望全国个体劳动者把经营搞得更健康,更有发展。

(4)1991年7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个体采煤。通过清理整顿,使个体采煤走上依法办矿的轨道,制止各种违法违章开采;使个体采煤基本达到各种办矿条件,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使煤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

(5)见第一部分1991年第(4)项。

(6)见第一部分1991年第(5)项。

1992年

(1)1992年5月15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据统计,到1991年底,全国个体工商业户已发展到1416.8万户,注册资金488.2亿元;私营企业已达10.8万户,注册资金123.2亿元。

(2)见第一部分1992年第(6)项。

(3)见第一部分1992年第(7)项。

(4)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1993年

(1)1993年4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理客户买卖外汇业务的通知精神,决定:凡是有权经营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接受个人的委托,办理即期外汇买卖业务。这意味着国家允许个人参与外汇买卖。

(2)1993年5月8日,新华社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行业经营或综合经营以及跨所有制横向联合;支持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在办理脱钩手续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或开办私营企业。

(3)1993年6月26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民营科技型企业是中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科技人员解放和开拓科技第一生产力的生动创造。目前,中国民营科技型企业总数已超过3万家,基本涵盖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加上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其数量和规模已在中国科技先导型企业中占有相当比例。

(4)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

1995年

1995年9月28日,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指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996年

1996年1月12日,中国首家主要由民营企业投资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在京宣布成立。民生银行由全国工商联牵头组建,59家股东主要是中华全国工商联的会员企业,募集股本金达13.8亿元人民币,其中80%以上来源于民营企业。民生银行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将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并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主要为民营工商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同时也为搞活国有经济提供融资和各种金融服务。

1997年

(1)1997年2月2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法律责任等内容。

(2)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3)1997年12月17日,劳动部在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新的就业工作方针:把过去的劳动部门帮助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劳动者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方针,转变为“以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统筹安排城乡劳动力为出发点,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再就业工程,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劳动自主就业是指劳动者个人是市场就业的主体,有宪法赋予的就业的权利和择业的自由。市场调节就业是指通过培育与发展劳动力市场,以市场机制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通过宏观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发展经济,包括第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要实行积极的就业服务,扩大投放,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其他特殊群体实现就业。

1998年

(1)1998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暂行规定》指出: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①已经在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②私营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以上(机电类生产企业此两项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私营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开发型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和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2)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要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继续完善所有制结构,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更大的发展。要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市场设施建设,健全市场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1999年

(1)见第一部分1999年第(1)项。

(2)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共有总则、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8条。《个人独资企业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

(1)2000年1月18日,国家工商局公布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始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管理办法》规定:投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2)2000年12月8日~12日,首届中国民营企业交易会在昆明举行。这是第一次全国性的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交易会,也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实力和水平的首次集中展示和检阅。

(3)2000年12月18日,外经贸部发出通知,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同等标准执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生产企业(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均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条件。

2001年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002年

(1)2002年4月18日,全国第一家以民营资本为投资主体的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标志着民营资本开始涉足保险业。

(2)2002年8月18日,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正式挂牌成立。均瑶集团在其中的股份为18%,这是民营资本首次进入航空企业。

(3)2002年10月7日,浙江金义集团与新加坡上市公司电子体育世界签约,成为国内首家在新加坡借壳上市的民营企业。

(4)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5)2002年11月27日,全国工商联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在新的领导层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首次过半,一批民营企业家走上了工商联领导岗位。11位民营企业家当选为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在此前各省区举行的换届选举中,有3位民营企业家担任了省级工商联的会长,他们是重庆市工商联会长、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浙江省工商联会长、浙江传化集团总裁徐冠巨,贵州省工商联会长、贵州神奇集团董事局主席张芝庭。

2003年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004年

(1)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2004年4月,位于江苏省常州市、设计产能达800万吨钢铁的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的在建项目,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失职违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而被叫停。

(4)2004年6月,由新昌合成化工厂发起设立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中国的中小企业板开张。

(5)2004年12月8日,联想正式收购IBM公司的PC业务,成为仅次于戴尔与惠普的全球第三大电脑厂商。

2005年

(1)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务院36条”)正式公布。主要内容包括:①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②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③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⑤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⑥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⑦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2)2005年3月11日,“奥凯航空”飞上了蓝天,实现了中国第一家民营航空运输企业的首次航班飞行。奥凯航空是中国第一家批准运营的民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奥凯航空总部设在北京,以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为主运营基地。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2005年3月11日正式投入商业运营。

(3)2005年3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②改革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③积极推动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劳动力转移。④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⑤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⑥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⑦加强监管执法和规范管理,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⑧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2005年3月22日,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常山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由民营企业浙江绍兴光宇集团投资的常山水泥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合同书,合资组建衢常铁路有限公司,三方股比依次为35%、31%和34%。

(5)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6)2005年4月18日,国务院“减负办”下发《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①治理原则。②全面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③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④建立健全审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⑤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⑥禁止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⑦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强制非公有制企业代收各种费用,需要委托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应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所在区域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名义进行摊派。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⑩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7)2005年6月29日,中国规模最大的民营综合性石油业实体——长联石油控股有限公司成立,目前有30家民营企业入股,涉及资本约50亿元。

(8)2005年7月22日,铁道部颁布《铁道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铁路建设、运输经营及运输装备制造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适当放宽条件”。具体包括铁路建设、客货运输、装备制造和多元经营四个领域。在铁路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投资参股、项目融资以及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和既有线改造。”在铁路客货运输领域:“铁路货运,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及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铁路货物运输经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允许设立非公有资本控股或独资的铁路货运企业。”“铁路客运,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及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铁路旅客运输经营。其中,合资组建铁路客运公司,需由国有资本控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包租的方式,经营铁路旅客列车行李车、行包专列、行邮专列。”在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参与铁路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铁路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可以采取合资、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形式,没有股权比例限制。”在多元经营领域:“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辅业领域,参与多元经营企业重组改制。允许非公有资本控股或独资。”同时,在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方面,《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有关支持政策,为非公有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提供有力的政策法规保障。

(9)2005年8月5日,中国搜索引擎企业——百度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上市,交易首日,百度股价从66美元狂飙到122.54美元。

(10)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正式宣布收购雅虎中国所有业务,包括门户网站、雅虎搜索、即时通讯及拍卖业务等,同时还获得雅虎10亿美元投资,这笔交易成了十年来中国互联网领域的最大一笔并购案。

(11)2005年8月15日,民航总局出台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包括:①为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公司法、民用航空法及国家其他法律,制定本规定。②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③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④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依照民用航空法、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事项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

(12)2005年9月20日,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有制企业)出口配套政策,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促进体系,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决定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专项优惠支持措施。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国际化经营的效益。②商务部、中国信保共同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培训,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出口贸易风险管理机制,规避贸易风险,实现稳健经营。③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向非公有制出口企业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制订专项服务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支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④对大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提供个性化便利服务,中国信保及各营业机构要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量身订做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案。⑤对中小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简化投保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在试用期向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开放。⑥积极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为非公有制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和担保服务。⑦中国信保为投保的非公有制企业开通“信保通”网上业务操作系统,便利企业减少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⑧中国信保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出口信用管理优惠服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海外商账追收等产品组合服务。

(13)2005年9月26日,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引导中小流通企业(包括商品批发、零售、外贸、餐饮业、住宿业和其他居民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②深化改革,增强中小流通企业活力。③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④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放宽市场准入限制。⑤完善中小流通企业融资体系,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⑥切实将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⑦积极支持中小流通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⑧健全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⑨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14)2005年10月18日,文化部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①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③大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④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⑤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⑦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监督,切实改进管理方式。⑧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⑨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在引导规范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深化文化行政体制改革,逐步将不宜由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下放给相关行业组织。⑩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的议事议程。

2006年

(1)2006年5月23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出租汽车行业展开规范管理专项治理。明确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内容包括:①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②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③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④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2006年8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出版集团公司和发行集团公司相互持股,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并购、重组,建立必要的经营性分支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等。

(3)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管理办法》既兑现了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在2006年12月11日之前对外资全面开放原油、成品油市场,也放宽了对民营企业进入原油、成品油批发市场的限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就能够申请经营许可资格。

(4)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设立,这是中国第一只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契约型中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日挂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由全体出资人以契约方式发起设立,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首期募集60.8亿元人民币。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由交通银行托管。

2007年

(1)2007年2月27日,国防科工委颁布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对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以及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等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2)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3)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部分 外资企业改革与发展大事记

1978年

(1)1978年7月6日,国务院召开“务虚会”。会议强调:要放手利用国外资金,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2)1978年9月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计划会议,安排1979~1980年计划。会议确定:经济战线必须实行三个转变:一是从上到下都要把主要注意力转到生产斗争和技术革命上来。二是从那种不计经济效果、不讲工作效率的官僚主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转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把民主和集中很好地结合起来的科学管理的轨道上来。三是从那种不同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经济技术交流的闭关自守或半闭关自守状态,转到积极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利用国外资金,大胆地进入国际市场。

1979年

(1)1979年5月21日,国务院同意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①根据上海、广东、广西、江苏、北京、天津、山东、浙江八省、市、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去年七月至年底,同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合同六百九十八项,其中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六百六十一项,补偿贸易三十七项。②由于中国开展这项业务的时间很短,缺乏经验,对国外情况了解不够,加上国家还没有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法令,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③为了大力开展对外贸易,促进生产建设事业,为国家多创外汇,今后要着重解决好的一些问题等。

(2)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月8日公布并施行。《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两年至三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该法于1990年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

(3)1979年7月8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各部门、各地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令,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设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

(4)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并批转了广东省委《关于发挥广东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的报告》和福建省委《关于利用侨资、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请示报告》,决定对该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之以更多主动权,“使之发挥优越条件,抓紧当前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走一步,把经济尽快搞上去上去。这是一个重要的决策……”。“两省报告所建议的经济管理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大包干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原则同意试行。财政方面,明后两年,广东每年上缴数确定为12亿元,福建每年补助数确定为1亿元,以后年度到时另议。”

(5)1979年7月3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设立了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外国投资、进出口、外汇平衡和引进新技术工作的管理。

(6)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颁发实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通知》指出:近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大力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对于加快轻纺工业和其他工业生产,加快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支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做好这项工作,要坚持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多搞劳动集约产品,不要片面追求自动化。要坚持产销见面,以销定产,产销结合的原则。

(7)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在中共各省、市、自治区委员会第一书记座谈会上指出:八字方针,核心是调整。调整是为了创造条件,使得在调整过程中,特别是调整以后,有一个比较好的又比较快的发展速度。利用外资是一个很大的政策,我认为应该坚持。外资有两种,一种叫自由外汇,一种叫设备贷款。不管哪一种,我们都要利用,因为这个机会太难得了,这个条件不用太可惜了。问题是怎样善于使用,怎样使每个项目都能比较快地见效,包括解决好偿付能力问题。

1980年

(1)1980年2月6日,中共中央原则同意并批转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和李先念、彭真给中央的信。李先念、彭真的信的主要内容是:①合营企业应实行董事会制度。②合营企业的管理应实行总经理负责制。③对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资产不没收、不征用。④合营企业有雇用职工的自主权,有权按本企业经营的需要雇用和解雇职工,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可以开除。⑤关于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是在扣除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和福利基金之前按率征收的,税率可定为35%。⑥职工工资应以国内计件工资的平均先进定额为准。《请示报告》则对中外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职工的雇用和辞职、职工的报酬和保险福利、作价原则、场地使用费等,提出了建议。

(2)1980年2月8日,国务院在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中指出:今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只应由交通部统筹规划、办理。其他各部、各地方要办,必须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3)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可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委员人数可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

(4)1980年4月2日,中国海关总署发言人就大陆与台湾通商中有关海关手续、征税问题发表谈话时指出:对向台湾公、私厂商、企业及其在港澳和国外的分支机构直接购买的台湾商品,直接从台湾起运,或是原装经过香港、澳门或外国港口转运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大陆运往台湾的出口商品均免征出口税。

(5)1980年4月24日,中国银行、美国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和华润公司签署协议,决定在香港注册,合股开设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司。

(6)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中说:“广东、福建两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但有利于加快两省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全国的经济体制还没有作大的改革,广东、福建两省试行新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

(7)1980年5月29日,中国石油公司与法国国营埃尔夫-阿奎坦公司在渤海中部石臼坨——渤东海区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合同、中国石油公司与法国石油公司(道达尔)在北部湾东北部海区勘探开发生产合同,在北京签字。

(8)1980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双方关于联合勘探开发石油的第一个长期合同在东京签字。根据这个合同,日本石油开发有限股份公司与中国石油公司海洋分公司将在渤海南部及西部海域联合勘探开发石油。

(9)1980年6月12日,国务院同意石油部《关于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工作统一归口的建议》,明确中国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工作,在国务院能源委员会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石油部统一归口,有关组织邀请外商、对外谈判、签订协议或合同等均由石油部负责办理。

(10)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指出:“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所在地区同行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0%~150%确定。”关于合营企业场地使用费总的水平,“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5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其中大中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最低不少于10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逐步调增”。

(11)1980年8月21日,邓小平在与一名意大利记者的谈话中谈到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问题时说:“我们的建设方针还是毛主席过去制定的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不管怎样开放,不管外资进来多少,它占的份额还是很小的,影响不了我们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12)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鼓励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在特区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及其他事业。《条例》并就客商在特区设厂的注册和经营、优惠办法、劳动管理、组织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1981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13)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合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该所得税法的修订。

(14)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2月8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此发出《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事项的通告》。规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登记费600元人民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时,缴纳300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缴纳100元。

(15)1980年11月25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建立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合同在北京签订,这是新中国第一个中外合营的租赁公司。

(16)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7)见第一部分1980年第(12)项。

1981年

(1)1981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外币贷款利率,由中国银行拟定,报人民银行核定后执行。

(2)1981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在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在其委托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30天内,向所在地方工商局申请登记。

(3)198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批转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关于当前对外经济贸易如何为国民经济调整服务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①调整时期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基本任务;②加强外汇管理,减少外汇逆差;③努力增加出口创汇;④进一步搞好技术引进工作。

(4)1981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②关于汇出利润征税问题;③关于新办合营企业关税免税期限问题;④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问题;⑤关于合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税问题;⑥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

(5)1981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旅游事业在中国既是经济事业,又是外事工作的一部分。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方针是:积极发展,量力而行,稳步前进。旅游事业要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管理体制。非旅游部门不得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不允许外商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国内经营旅游业务,已经设了办事机构的要取缔。

(6)1981年12月2日新华社报道:海南岛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商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7)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所称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是: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税率为20%;25~50万元部分税率为25%;50~-75万元部分税率为30%;75~100万元部分税率为35%;超过100万元部分,税率为40%。该法还规定了有关减免税等问题。

1982年

(1)198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2)1982年1月14日,胡耀邦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就对外经济关系问题发表意见: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利用两种资源——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要打开两个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要学会两套本领——组织国内建设的本领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本领。胡耀邦指出,今天我们利用外资的方式大体有三种:第一,吸引直接投资,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补偿贸易,以及加工装配等;第二,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中长期、中低利贷款,以及各种名目的开发基金、救济基金等;第三,一般商业贷款。为了有效地吸引直接投资,需要一套开明的方针。一是大中小项目一起上,以中小为主,见效快;二是欢迎外国、华侨中和港澳台的资本家一起来;三是适当放宽政策,让他有利可图。

(3)1982年1月15日,国务院召开沿海九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工作座谈会,以进一步发挥沿海地区的优势,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会议着重讨论了沿海省市对外经济贸易要抓的几项工作,其中包括: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大胆利用外资,积极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和必要的关键设备,对现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改造,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

(4)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条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还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等方面的内容。

(5)1982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6)1982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7)1982年6月7日,中国投资促进会议在广州开幕。会议邀请与会的23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家企业、公司和银行的代表,就中国准备引进外资的130个项目进行了洽谈。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在开幕式上致词时强调,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基础上,按照国际通常的做法,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吸收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体现。她还指出,在利用外资方面,我们不仅要使中国的建设能够顺利进行,而且也要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合理的利益。

(8)1982年6月11日,《人民日报》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吸收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直接投资。据统计,到1981年底,合资经营在国内已签订合同40个,总投资额为1.8亿多美元。合作经营合同已签订390多个,合同规定外国及港澳地区合作者投资额为18亿多美元。

(9)1982年8月26日,经贸部发布《关于严格禁止通过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在国内转手倒卖我国出口货物的规定》。《规定》明确:国内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不准从境外进口我出口商品(特殊情况应照章缴纳关税)。同时,“各地外贸公司售给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的出口货物,必须运出境外,严禁在‘国内交货’或将国内甲地的出口商品,发运到乙地交货”。国内为解决急需,只要外贸公司计划内出口有货源调剂使用,在不影响对外履约前提下,可以“以出顶进”办理。

(10)1982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指出:试办经济特区,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分工由谷牧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1983年

(1)1983年1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经贸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见》,明确:①国家计委根据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提出利用外资的规模、使用方向和限额以上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主,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②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利用外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债务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③利用外资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经贸部汇总,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统一审定后,分别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和各级财政预算。④利用国外贷款或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补偿贸易方式进行建设的限额以上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及有关部委审批。其中,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组织初审后,报请国务院审批。⑤利用外资的对外谈判、签约、审批协议合同和章程,采购设备器材及国际招标等工作,除国务院批准由别的部门归口管理的以外,均由经贸部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地方进行,银行及财政部参加。限额以上项目的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时,应商同国家计委进行复审后再对外签约。⑥一切利用外资的项目,在安排外资的同时必须相应落实人民币配套资金。⑦经贸部负责汇总利用外资的统计报表,并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及执行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

(2)198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确有需要,可申请在北京和经济特区设立常驻机构;还规定了办理审批手续的程式和必须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等。

(3)1983年3月16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报告》。《报告》指出:截至1982年底,全国已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8家,投资总额22298万美元,其中吸收外商投资10254万美元。其中:工业企业37家,非工业企业11家;在广东有9家,北京、福建各7家,天津、上海各5家,江苏3家,浙江、湖北各2家,冀辽鲁桂湘甘新黔各1家;来自香港地区22家,美国11家,日本、菲律宾各4家,联邦德国、瑞士、瑞典、法国、澳大利亚、泰国和挪威各1家;属于华侨、华裔、港商投资的共28家。这些企业多属小型项目,双方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有24家,100~500万美元的12家,500~1000万美元的6家,此外,超过1000万美元的有北京长城饭店(7200万美元)、建国饭店(1760万美元)、中国迅达电梯公司(1600万美元)、华瑞制药有限公司(1200万美元)、上海福克斯波罗仪表公司(1000万美元)和广州美食品公司(1000万美元)共6家。《报告》提出,要打开新局面,解决这几方面的问题:①制定规划,有重点地发展合营企业。②适当放宽政策。③抓紧对外经济立法工作。④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⑤加强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4)1983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中国光大实业公司。该公司在国务院领导下,以民间企业名义对外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5)1983年3月21日,新华社报道:中国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中外合资项目达600多个,吸收外资17亿美元。以上这些项目主要有石油、煤炭、铁路、港口、轻工、纺织、食品、机械和电子等。

(6)1983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加快海南岛开发建设问题讨论纪要》。《纪要》对海南岛的计划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劳动工资体制以及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给予照顾和较多的自主权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决定放宽政策,给海南岛行政区较多的自主权,还指示中央各部门从人、财、物上给海南岛以必要的直接支持。海南岛的某些重要的矿产资源,报经国家批准,可以由海南行政区同外商合作开发;利用外资项目,500万美元以下的,不需要全国、全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不涉及国家出口配额的,授权海南行政区审批;中外合资、合营或外资独资企业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第三年起减征,按1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在投产后三年内有困难的,授权海南行政区审批减免;利用外资进口建材、机械、原材料和种子和种畜免征关税,等等。

(7)1983年4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上海市《关于上海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在批语中指出,为了充分利用上海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使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国务院决定对其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对外贸易、劳务出口等方面给予较多的自主权。目前只作试点,天津市可作准备,其他省、市、自治区不能仿行。

为发挥上海在现代化建设中更大的作用,国务院决定扩大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权限,使上海市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对外贸易、劳务出口等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扩大上海利用外资的管理权限,扩权后,上海可以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等形式利用外资。必要时,还可以在国际市场上直接筹款。扩大上海对外贸易的权限。扩权后,上海许多出口产品可以自行成交,并且根据行业、商品、市场的特点,可以采取工业企业自营出口、工贸联营出口等形式。这有利于与外商直接谈判,加快进出口交易,并且使出口商品更适合国际市场的需要。

(8)1983年4月8日,国家经委发言人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宣布:中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进一步放宽政策,并从工商税收、所得税、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所需物资价格及办公用品的购置等六个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

(9)1983年5月1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最近作出决定,给予到经济特区投资的台湾同胞以特别优惠待遇。

(10)1983年5月4日,新华社报道: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人在有中外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已经建起了80多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700多个合作经营项目,以及数以千计的以合作开发、国外贷款、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对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起了有益的辅助作用。

(11)1983年5月11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魏玉明在报告中指出,开创和利用外资的新局面,主要是打开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特别是打开举办中外合资企业的局面。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是坚定不移的国策;为国利用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政策是长久不变的。

(12)1983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局公布了《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施行细则》是根据国务院1980年12月5日通过的《条例》制定的。

(13)1983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决定》指出:①引进国外人才是加快中国四化建设的战略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长期贯彻执行下去。②广开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引进人才。③引进国外人才的重点是华侨华裔人才。④充分发挥应聘国外专家的作用,是保证这个战略方针取得成效的关键。⑤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引进人才的工作,迅速地、切实地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14)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15)1983年9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要把利用外资作为发展经济的长期方针。当前应尽量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中低利息中长期贷款,加快重点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要尽可能多吸收一些直接投资。开办中外合资经营性企业,应以生产性项目为主,以利用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为出发点。②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有些政策要放宽,并抓紧完善立法工作。放宽税收政策。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从第3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对带进技术,生产中国还需进口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内销比例可以扩大。放宽对设备、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的限制。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投资给予特殊优惠。可到国外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重点是合作开发能源项目。③搞好综合平衡,安排好国内配套资金和物资。

(16)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7)1983年9月2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利用外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试行办法》规定:①利用外资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外资计划管理范围,包括各种贷款的借、用、还和国外投资者的投入、汇出及我方对投资者的产品补偿,这些都要列入计划。③根据国家计划的统一要求,利用外资需要编制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对外开展工作项目计划与对外偿付计划。④全国利用外资的总规模,由国家计委提出报国务院审批;分部门、分省市利用外资规模和国家统借统还项目计划安排,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下达。⑤国家计委提出利用外资的规模、使用方向和限额以上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⑥经贸部负责组织和督促检查执行外资计划;各有关部门与省市计委、经委、经贸部门要认真组织利用外资计划的实施,负责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8)1983年9月2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扩大大连市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管理权限的请示》。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扩大大连市项目审批权限。直接利用外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中外合资经营、补偿贸易、租赁、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项目(含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的审批,大连享有与辽宁省同样的权限。总投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限额以下的项目,均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在核定给大连市的更改投资规模内自行组织审批。以上项目审批同时,要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等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备案。如发现问题,在一个月内可提出复审。②建议辽宁省在国家核定的全省的计划指标内单独分出大连市的指标,报国家计委备案,并由国家计委抄送有关部门。

(19)1983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外贸工作问题的通知》,以克服当前外贸工作中的某些混乱现象,实行集中统一,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加强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②加强出口商品的经营管理。③加强进口商品的经营管理。④搞好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试点。⑤积极发展进料加工。⑥清理整顿国内外的外贸企业。

1984年

(1)1984年1月31日,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发布《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的规定》。4月30日又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的规定》。两者都是为鼓励和促进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合作、合资企业。从1984年2月起实行。作这一规定是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开办合作经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2)1984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的报告》。《通知》指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四年多来,做了很多工作,是有成绩的。《报告》中提出的今后七年规划设想,也是积极、稳妥的,各有关地区、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报告》指出:①四年多来,公司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国际金融业务、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②今后七年的设想和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公司今后的主要职责任务是:通过各种渠道,吸收并筹措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经营管理方法;组织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外开发资源,搜集和研究国内外经济信息,提供上述职责,公司今后七年(1984~1990年)的工作重点是,有计划地进入国际市场,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积极吸收两种外资(资金、资源),为我所用。

(3)1984年3月26日~4月6日,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沿海部分省市座谈会。会议建议:进一步开放由北至南14个沿海港口城市,作为“实行对外开放的一个新的步骤”。这14个城市是: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它们与深圳、珠海、厦门、汕头4个特区,“将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赵紫阳在会议闭幕时讲话中指出:沿海城市进一步开放,确实是个大政策,有十分重大深远的意义;可分步骤按实际情况采取三种不同形式: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扩大沿海港口城市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合作的自主权;重点放在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经济效益较高的中小企业。

(4)1984年5月17日,中国第一个中外合资经营的现代化制药厂——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在天津建成投产。这个合资企业是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日本大冢制药株式会社共同投资建设的。

(5)1984年6月28日,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彭真在会见中日民间人士会议日方代表时指出,中国对外开放政策是根本国策,已经写入宪法的序言和条文。宪法是国家大法,是不能随便更改的。他在回答伊东正义提出的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问题时说,我们将很快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6)198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报告》。《报告》提出:①改革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体制。②按照委托登记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外资企业登记工作。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④要尽快健全、完善涉外经济法规。⑤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尽快实现登记管理现代化。

(7)1984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讨论杭州市改革开放问题的会议纪要》。

(8)1984年9月25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大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和能源、交通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9)1984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关于秦皇岛市进一步对外开放问题的会议纪要》。

(10)1984年10月,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主办的中外经济合作问题讨论会在北京举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由中国主办的多边的高级国际经济讨论会。参加会议的有美国、英国、联邦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法国、荷兰、瑞典、日本10个国家的国际著名金融家、企业家和经济、法律、会计专家,以及港澳地区知名人士和大陆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着重探讨了如何扩大中外经济技术交流,开拓新的合作渠道等问题。会议期间,邓小平、赵紫阳分别会见了全体中外代表。邓小平指出,对内经济搞活,对外经济开放,这不是短期的政策,是个长期的政策,最少50年到70年不会变。到那时,即使是变,也只能变得更加开放。否则,我们自己的人民也不会同意。

(11)198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开拓了世界市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的闭关自守状态已经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所代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已成为世界性的了。在当代,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加迅速,尽管国际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但从总的方面来说,国际性的经济技术联系仍然很密切,闭关自守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把对外开放作为长期的基本国策,作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今后必须继续放宽政策,按照既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改革外贸体制,积极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规模,努力办好经济特区,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中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学会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两套本领。

(12)见第一部分1984年第(15)项。

(13)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提出: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统称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税收也作出了规定。

(14)1984年11月26日,国务院批复《湛江市对外开放工作的报告》。

(15)1984年12月5日,国务院批复《关于做好广州市对外开放工作的报告》,同意广州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广州市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享受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16)1984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复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的报告》,同意天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17)1984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复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连云港两市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方案。

1985年

(1)1985年1月27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批复福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方案,同意福州市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2)见第一部分1985年第(2)项。

(3)1985年2月13日,由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和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4)1985年3月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上海市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要逐步把上海建设成为对国外客商具有巨大吸引力、对先进技术具有强大消化力、对国际市场具有敏捷应变能力的对外经济联系枢纽,成为发展出口,增加创汇的基地。《批复》要求上海市在对外开放中充分发挥本身的优势,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步伐,对现在工业进行系统改造,广泛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新兴产业。进一步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加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功能。《批复》同意上海市的有关区、重点卫星城镇和所辖农村中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引进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可享受沿海14个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有关政策。

(5)1985年3月20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对浙江温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问题作了批复,要求把温州建设成为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工业、外贸、港口城市和开展对外经济联系的窗口。

(6)1985年3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7)1985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批转《关于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会议纪要》。《通知》指出,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定期五年,到1984年底期满。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两省的经济建设发展较快,对外经济工作进一步打开了局面,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改善,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成绩是显著的。在新的形势下,让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使两省的经济建设搞上去更快些、更好些,在改革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经济交流等方面继续探索和总结经验,不但对两省和全国的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稳定香港、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也有积极意义。

(8)1985年4月2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务院最近在批转石油部《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请示》中指出,对外合作开采中国石油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应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陆上石油对外合作勘探开发,只限在中央、国务院已批准的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西、广东进行。国务院确定石油部为合作开采的政府主管部门,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经营业务。

(9)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外资银行是指总行设在外国或香港、澳门地区,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以及总行设在经济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是指外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合资经营的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在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审批,可批准其经营业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条例》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10)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制定的《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这些机构所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收入实行征税。

(11)198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复了福建省政府《关于报审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报告》,决定将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扩大到厦门全岛和鼓浪屿全岛,总面积为131平方公里,并在这个特区逐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

(12)1985年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为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便于国内谈判单位和项目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外谈判签约和审批、管理工作中有所遵循,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如下规定: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与投资总额一致。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到3000万美元的合营企业,投资者出资如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三,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合营企业,对出资有困难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四,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⑤有特殊情况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3)1985年9月26日,新华社报道:中日合作开发的埕北油田正式投入生产。油田位于渤海西部,面积近12平方公里,年产量280万到350万桶之间,是由渤海石油公司和日本埕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合作开发。

(14)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允许合营企业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30年;合营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延长。合营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15)1985年11月28日,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开业。这家银行由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和香港泛印集团有限公司四方合资组成的,是金融领域内的一大突破。厦门国际银行注册资本为8亿港元。

1986年

(1)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以鼓励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兴办合资企业,促进其外汇收支平衡,以利生产经营和外国合营者将所得合法利润汇往国外。

(2)1986年1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新闻发言人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截至1985年底,中国已累计批准建立中外合资企业2300多家,合作经营企业3700多家,外商独资企业120家,批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35个。与此同时,中国吸收外资和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事业都已初步打开局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1985年是中国吸收外资最多的一年。在这一年中,中国共签订对外借款协议额35.3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额58.5亿美元,商品信贷合同额3.6亿美元,分别比1984年增长84.4%、120.7%和62.8%。从1979年至1985年的7年中,中国合计签订对外贷款协议额为203亿多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额为160亿多美元,商品信贷合同额为17亿多美元,实际使用的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商品信贷额分别为156亿美元、46亿美元和13亿多美元。中国新兴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已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步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从1979年至1985年,中国对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额为51亿美元,营业额达24.8亿美元。到1985年底,中国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在国外的人数已达5.9万人,经营这些业务的公司已达64家。这些公司先后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建房、修路、筑水坝等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达2600多个。中国还积极在国外同各国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到1985年底,中国在国外举办的各类合营企业已达181家,总投资为2.77亿美元,其中我方投资为1.63亿美元。

(3)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并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1986年7月25日,来自中国、美国、日本和香港等地5家银行的代表在广东深圳签订一项关于在中国建立一家国际银行的协议。在协议上签字的有: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美国太平洋证券公司、日本住友银行和野村证券有限公司以及香港东亚银行。这是自国务院于1985年4月2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后成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

(5)1986年8月18日,《经济日报》发表社论《请外国企业家放心投资》。社论指出:中国鼓励国外来投资的政策不会变。中国现行税法贯彻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全国现行20多个税种中,适用涉外税种的只有五六种,其中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1980年以来,国家颁布了三项涉外所得税法。国内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连同地方所得税共为33%。而对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其负担率不仅低于国内企业,而且还有相当多的减税、免税优惠。

(6)1986年9月5日,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日本关西财界人士时表示,他赞成大胆使用外资,但大胆以外还要加一个“会”字,即要会使用外资。邓小平说,要人家投资,不让人家赚钱是不行的,但是有些费用太高,人家就赚不了钱,这方面,我们要下决心解决。

(7)1986年10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财政部制定的《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作了修改,将15%税率降为10%。

(8)1986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务院最近成立了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对中国利用外国投资的方针、政策、规划的重大措施进行研究;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利用工作;协调、仲裁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宏观指导;督促涉外经济立法和司法工作。

(9)1986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指出,这是中国政府为搞好利用外资工作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人民日报》为此发表社论指出:“最近,我国领导人多次谈到,要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种适宜的‘小气候’,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10)1986年11月24日,根据《暂行海关法》和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海关制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11)1986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外资工作小组同意,劳动人事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工资福利问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所在地区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

(12)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为筹措中国大型露天煤矿——平朔煤矿的建设资金,由39家银行组成的国际银团和中国岛滨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总额为4.75亿美元的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协议。该项生产合同于去年6月29日在北京签署,按计划将于1987年7月正式投产,9月达产。达产后年生产能力为1533万吨原煤。这是中国煤炭工业最大的中外合作项目,也是第一个以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方式引进外资的大型能源项目。

(13)1986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7年

(1)1987年1月2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办法》,允许存在困难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以解决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

(2)1987年1月24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1987年1月27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了《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1987年1月30日,新华社播发了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5)1987年2月6~10日,全国经济特区工作会议在深圳召开。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特区,广东、福建两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回顾了1986年的特区工作,提出1987年特区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继续坚持抓生产、上水平、求效益的方针,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在巩固、充实、完善中争取新发展,进一步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和产品外销的竞争力。

(6)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局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须遵守如下规定: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7)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办法》共27条,由中国银行公布施行。1981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公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修改后的贷款办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①贷款对象由原来只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扩大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②增加了新建基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③贷款利率更加灵活。④明确了贷款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新办法在贷款条件、贷款期限、审批程序、担保、贷款管理及违约处罚等方面也更加完善。

(8)1987年10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公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

(9)1987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公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1987年10月25日,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当代国际经济关系越来越密切,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状态下求得发展。在落后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尤其要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努力吸收世界文明成果,逐步缩小同发达国家的差距。闭关自守只能越来越落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我们已经在实行对外开放这个基本国策中取得了重大成就。今后,我们必须以更加勇敢的姿态进入世界经济舞台,正确选择进出口战略和利用外资战略,进一步扩展同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交流,为加快中国科技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更好的条件。出口创汇能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和范围,影响着国内经济建设的规模和进程。必须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中国的优势,积极发展具有竞争力、见效快、效益高的出口产业和产品,大力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合理安排出口商品结构,多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以争取出口贸易较快地持续增长。同时,积极发展旅游业,发展劳务出口和技术出口,努力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进口的重点要放在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上。凡是适宜于国内生产的重大设备和其他产品,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做到立足于国内。积极发展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加快国产化进程。为了更好地扩大对外贸易,必须按照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坚决地有步骤地改革外贸体制。对于国外资金的利用,要根据偿还能力和国内资金、物资配套能力,保持适当的规模和合理的结构,大力提高外资使用的综合经济效益。要进一步健全涉外经济立法,落实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使外国企业家能够按照国际惯例在中国经营企业,以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必须继续巩固和发展已初步形成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这样一个逐步推进的开放格局。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正确确定经济特区、开放城市和地区的开发与建设规划,着重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开展同内地的横向经济联合,以充分发挥它们在对外开放中的基地和窗口作用。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应当切实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11)1987年11月15日,中朝两国在鸭绿江合资兴建的太平湾水电站全部建成。

1988年

(1)1988年1月15日,新华社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2)见第一部分1988年文件。

(3)1988年3月3日,新华社报道:截至今年初,中国“三资”企业已达9973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4600家,合作经营企业5190家,外商独资企业183家。1987年全国“三资”企业出口收汇达10亿美元。

(4)1988年3月4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会议认为,对外开放九年来,一个多层次、有重点的对外开放新布局,即经济特区——内地的新布局,为沿海地区转向外向型经济、参加国际大循环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会议指出,贯彻落实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战略设想,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要把出口创汇抓上去,要“两头在外”,大进大出,以出保进,以进养出,进出结合。会议建议国务院适当扩大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这个范围大体相当于过去九年开放范围的总和。

(5)1988年3月18日,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以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扩大的范围包括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153个市县。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政策,适用于这些地区。

(6)1988年3月19日,澳大利亚退休专家肯尼斯·海斯承包武汉市长虹模具厂模架分厂的合同正式签订,承包期为三年。这是外国专家首次承包中国企业。承包合同规定:由海斯全权负责的模架分厂,实行独立经营、自计盈亏方式管理;分厂每月除向总厂缴纳固定费用、变动费用外,还向总厂缴纳利润1万元人民币,其后逐年以8%的幅度递增;海斯有权任免干部和按劳付酬,但职工平均工资不得超过现在全厂平均工资的150%,开除职工须经全厂职代会批准。

(7)1988年3月2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包括:①扩大沿海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②鼓励采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③下放外贸企业审批权。④改进进料加工出口的原材料管理。⑤改进和完善对进料加工出口的海关监管。⑥合理安排外汇周转资金。⑦收汇实行先还贷后分成。⑧进一步搞活外汇调剂。⑨建立出口风险基金。⑩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运输保障。輥輯訛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手续。輥輰訛组织科技力量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輥輱訛注重勤俭节约,讲求经济效益。輥輲訛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8)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并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9)1988年4月22日,中外合资的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成立。这家公司是由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香港肖特吉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总投资额5.37亿元,合资期15年。

(10)1988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为进一步吸收境内外投资,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规定》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种经济和社会事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海南岛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1)1988年5月6日,中英最大合资项目——上海耀华皮尔金顿浮法玻璃生产线投产。这条生产线总投资4.3亿元,可年产浮法玻璃溶液20万吨。

(12)1988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建立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对山东半岛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半岛开放区的范围包括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莱州7个市、44个县,面积达5万平方公里。

(13)1988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下放外资企业审批权。《通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设立外资企业:①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但是,如拟设立的外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特派员办事处颁发出口许可证的,属于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以及属于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行业、项目,审批前应当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②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上的,以及虽在限额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其申请由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和发给批准证书。③对于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审批机构应在批准后30日内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和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部在收到上报备案的文件后,如发现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不符合第一条规定,有否决权,但必须在30日内通知有关地方,逾期则否决权失效。

(14)1988年6月27日,新华社报道: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暂行规定》。

(15)1988年7月3日,李鹏总理命令发布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已经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6)1988年7月5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最近同意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新扩大的范围包括茂名市等6市29个县。

(17)1988年7月4日,目前中国化纤行业最大的中外合资联合企业——佛山化纤总公司正式投产。该公司由佛山市与香港沛裕发展有限公司合建,总投资4.5亿元,主要技术设备从国外引进,年产聚酯切片6万吨,涤纶长丝1万吨,合成纤维2.25万吨,年产值可达8.7亿元。

(18)1988年8月9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

(19)1988年10月16日,由中日共同投资兴建的一座大型水利试验场在黑龙江省宝清县建成。这座试验场于1986年6月动工,共占地43.7万公顷。

(20)1988年10月28日,国内最长、最先进的轿车生产流水线在中外合资的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建成投产。生产流水线每天可装配上海桑塔纳轿车200辆。

1989年

(1)1989年1月20日,新华社报道:经贸部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品商品方面的有关事宜,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法规时遇到的问题,以及申领许可证时遇到的困难,统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含相应的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同有关行业商会和部门进行协调、审核和处理。

(2)1989年4月11日,“1988年全国十大最佳中外合资企业”评选在北京揭晓。获“最佳”称号的10家企业是:广州美特容器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联合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易初摩托有限公司。这些企业全是生产型企业,投资额都超过1500万美元。中国现有中外合资企业近8000家。

(3)1989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外国商会的活动应以促进其会员同中国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方面提供便利。外国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成立外国商会的申请经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持审查同意的证件,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登记。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外国商会必须接受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暂行规定》从7月1日起实施。

(4)1989年6月20日,国务院批准福建沿海划定台商投资区,鼓励台湾投资者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投资办厂。被划为台商投资区的是:厦门经济特区及厦门市辖的老林、海沧地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未开发部分(1.8平方公里)。

(5)见第一部分1989年第(2)项。

(6)1989年10月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出通知,严禁外商用人民币在中国内地收购商品出口。《通知》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来,少数外商,特别是港澳商人,以非法手段在我境内将外汇倒卖成人民币,然后再在内地收购商品,与少数外贸公司或不法人员相勾结,利用中国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由我外贸公司或不法人员有偿为其报关出口,使国家蒙受损失。为维护国家利益,《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外商(包括港澳商人和境外的中资企业)用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收购商品出口;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为外商直接收购提供货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以及为外商报关出口。

(7)1989年11月9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成果展览会在北京开幕。参加这次展览会的有来自3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850多个企业。国外合作者包括港、澳地区和美、日、英、法、联邦德国、澳大利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展品有计算机、汽车、玩具、家用电器、纺织品等16个大类100多个品种。

1990年

(1)1990年2月5~8日,国务院在深圳召开经济特区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深入贯彻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抓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基地作用,更好地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截至1989年底,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已批准外商投资项目5700多个,协议外资金额94亿美元,实际利用41亿多美元,占全国的1/4以上。随着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特区的投资来源日趋广泛,外商投资项目的规模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特区的经济增长中占据越来越大的份额。5个经济特区1989年工业产值接近300亿元,比1986年增长3.4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经济产业体系,成为10年来中国地区经济实力增长最快的地区。作为中国新兴的出口基地,这5个经济特区1989年外贸出口已达38.5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近1/10。

(2)1990年2月27日,李鹏总理在厦门宾馆会见在厦门的部分台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参加厦门市台胞省亲恳谈会的部分台湾企业的经理、董事长等。李鹏在会见时表示,欢迎更多的台胞来大陆投资办厂,我们将提供良好的环境,其中包括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制定并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培训素质好的工人和技术人员等。

(3)1990年3月25日,《人民日报》报道:到1989年底,中国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已有2.2万多家,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2万多家,合作经营企业8000多家,外商独资企业1500多家,海洋石油合作开发58项。外商协议投资金额337亿美元,实际投入154亿美元。

(4)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日公布并施行。该法于2001年第二次修正。

(5)1990年4月18日,李鹏总理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宣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上海市加快浦东地区的开发,在浦东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的政策。李鹏表示,我们欢迎外国的企业家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参加浦东开发,我们将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和日趋完善的投资环境。

(6)1990年4月24日,“1988年全国十大最佳生产型合资企业”评选在北京揭晓。这十家企业是: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美特容器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有限公司、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上海易初摩托有限公司和厦门华侨电子有限公司(末两家由于得分相同,并列第十名)。

(7)1990年5月10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最近批准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发区。这是对山东半岛对外开放战略布局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表明了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开放的决心和信心。

(8)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指出:国家鼓励国营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开发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

(9)1990年6月11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新近批转了《1990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并就此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出通知。《通知》指出: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对于推动改革开放,扩大国际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缓解当前暂时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国务院要求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经济特区的领导和指导,支持特区更好地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特区在对外开放中的窗口和基地作用。

(10)1990年7月7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先进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受嘉奖的831家外商独资企业1989年创汇都在100万美元以上,其中78家企业达500万~1000万美元,49家企业创汇超过1000万美元。

(11)1990年8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境内投资。《规定》明确: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投资的形式包括: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全部资本的企业;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购置房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等投资形式。

(12)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办法》对总行设在上海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资本的银行设在上海的分行、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在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其在上海的设立与登记办法、注册资本和劳动资金、业务范围、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解散与清算、罚则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允许被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开展外币存款、外币放款、外币票据贴现、外币投资、外币汇款等其他业务。

(13)1990年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发布了《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关于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产业导向和投资指南》、《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等九个政策法规。

(14)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共13章88条,其总则规定: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991年

(1)1991年1月7日,由中外合资建设的中国目前最大复合肥生产企业——中阿(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建成并投入试生产。

(2)1991年2月8日,中国汽车工业最大合资企业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长春成立。该公司总投资额为42亿元人民币,长春第一汽车厂与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投资比例为6∶4。这家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最大的轿车生产基地已由前期准备转入实施阶段。

(3)1991年3月25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出《关于申请专利台商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吸收利用台资的配套资金,主要应立足于地方自筹解决,国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扶持。吸收利用台资的工作,由国家计委对台办公室归口管理。配套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申请此项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已经工商注册、正在建设的生产性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此项贷款只扶持解决部分我方配套资金不足的固定资产贷款,不能挪作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作为股本贷款使用;不能用于台商投资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4)199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并加强海关管理。

(5)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3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须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6)1991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港保税区。保税区面积达1.2平方公里,与港口码头间设专用通道。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7)1991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深圳市福田和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面积1.35平方公里,沙头角保税区面积0.2平方公里。国务院要求该两个保税区充分发挥毗邻香港的优势,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发展出口工业。

(8)1991年5月30日,投资额8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佳能大连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工投产。这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外商独资企业。

(9)1991年6月5日,中日双方投资促进机构首次联席会议在北京举行。李鹏总理和日本首相海部俊树致信致电祝贺会议召开。6日,李鹏总理会见了日中投资促进机构会长池浦喜三郎一行。

(10)1991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指出:为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1983年2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办法》,原《办法》即行废止。

(11)1991年6月18日,第四届全国十大最佳合资企业颁奖大会在北京举行。获得本届全国十大最佳合资企业的是: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广州美特容器有限公司、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有限公司、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易初摩托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2)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共分9章114条,对应缴所得税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源泉扣缴、税收优惠、税额扣除、税收征管等作了详细规定。

(13)1991年7月27日,中国与英荷壳牌集团合资兴办的南海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协议在北京签字。李鹏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并会见了参加签字仪式的中外各方代表。南海石化项目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中外合资项目,将建在广东惠州市。

(14)1991年8月7日,新华社报道:天津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六种酒,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第29届国际评酒会上全部获得金奖,其中三种酒被评为大金奖。

(15)1991年9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这两个《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是保障引进外资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措施,对改善中国投资环境、维护中外双方利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16)1991年11月22日,江泽民在厦门经济特区1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经济特区建设卓有成效,证明党的基本路线是完全正确的。邓小平同志倡导的举办经济特区、进一步开放沿海地区的决策是正确的、成功的。

1992年

(1)1992年1月15日,由沈阳金杯汽车公司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合资经营的沈阳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宣告成立。这家有限公司投产后,将生产美国90年代最新产品——S10系列轻型汽车,预计到1998年年产量可达5万辆。

(2)1992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进一步开发开放浦东。《通知》授权上海市自行审批在外高桥保税区内设立中资、外资从事转口贸易的外贸企业。

(3)1992年3月8日,中国和瑞典合建的中国第一座水煤浆工厂——北京矿务局水煤浆示范厂,由中瑞双方签字验收,正式建成投产。这使得中国成为了世界上率先把水煤浆先进技术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国家。

(4)1992年3月12日,中外合作开发的南海崖13-1气田向香港供气20年的协议签订仪式在北京举行,李鹏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该气田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美国阿科公司及科威特海外石油勘探公司,于1983年6月合作勘探发现的。它是迄今为止,中国发现的最大气田。

(5)1992年3月13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批准海南省吸收外资建设开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内实施保税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6)1992年4月20日,新华社报道: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际利用外资超过800亿美元。至1991年底,中国外汇储备为426.65亿美元。

(7)1992年5月5日,新华社报道:第五届全国十大最佳合资企业评选在北京揭晓。这十大最佳合资企业是: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北京松下显像管有限公司。

(8)1992年5月8日,新华社报道:交通部发布了《外国船舶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准许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9)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在上海浦东兴办中日合资商业零售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业业务和“三来一补”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同意赋予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出大于进,要做到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百货类商品,在本企业零售;同意对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0)1992年5月20日,“1991年中国最大100家机电出口生产企业”排名在北京揭晓。荣获前三名的是: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三家企业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均超过1亿美元。

(11)1992年6月1日,中日合资杭芝机电有限公司在杭州开业。这是世界上首项以跨国大公司为龙头,携众多中小型企业跨国进行集团式开发与经营的项目,开创了外国资本对中国集团式、规模化投资的先例。

(12)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这两个文件以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总结中国10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国际惯例,普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

(13)1992年6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全国最大的外商土地成片开发区——福建省福清“元洪投资区”经国务院批准于本月初破土兴建。截至今年5月底,福建省已推出供外商连片开发的土地共109片,总面积223平方公里。

(14)1992年7月5日,《人民日报》报道:在中国创办的第一家外资银行总行——泰华国际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当年6月26日在汕头特区开业,该行可以经营除人民币以外的一切银行业务。

(15)1992年7月24日,外经贸部发言人披露:国家正在调整有关利用外资政策,在外贸、内贸、保险、金融、海运、航空等第三产业领域可以试办外商投资企业等。

(16)1992年8月28日,破产的天津辛普森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财产被整体拍卖给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这是中国首例公开拍卖破产的中外合资企业。

(17)199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从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货物进出口的报关纳税到对进口货物实行后续管理、企业合同终止等各个环节作了原则规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了应尽的责任、义务和要求。

(18)1992年9月3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决定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个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

(19)见第一部分1992年第(7)项。

(20)1992年9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沿海、沿江、沿边部分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提出:国家工商局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和下放权限。在利用外资方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范围;在边境贸易,要实行“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采取优惠措施,简化各种手续。

(21)1992年10月23日,新华社报道:1991年度中国500家最大外商投资企业排序揭晓。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35.75亿元的销售额再次荣登榜首,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以24.06亿元的销售额位居第二。

1993年

(1)1993年1月1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批准设立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至此,厦门岛外海沧、杏林、集美三地都成为台商投资区。集美台商投资区规划面积78平方公里。

(2)1993年1月13日,全国民航工作会议披露: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民航基础设施,将对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民航按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吸收外商投资。先选一两个机场作为典型示范。航空公司以股份制的方式吸收外商投资并由中方控股,先选一两个公司作试点,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包括委托有名望的外国管理公司管理机场,聘请高级管理人才等。

(3)1993年4月13日,新华社报道:中国民航利用外资取得显著成效,十几年来利用外资总额达50.7亿美元,其中租赁飞机126架,并创办了12个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4)1993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十大最佳合资企业(生产型)评选在北京揭晓。这十大最佳合资企业是: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和上海大江有限公司。

(5)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的实施,将对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中国投资环境起到保障作用。

1994年

(1)1994年2月1日,中国引进外国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建设的第一座大型核电站——广东大亚湾电站的1号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大亚湾核电站是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兴建的,装有两台从法国和英国引进的90千瓦压水堆核电机组。

(2)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本条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1994年3月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外资工作座谈会。会议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15年来利用外资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利用外资工作的方针、政策,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4)1994年3月18日,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发布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鉴定,以促进中国引进外资,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5)1994年5月23日,第七届全国十大最佳合资企业评选结果揭晓。十佳合资企业是: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美特容器有限公司和上海大江公司。

(6)1994年5月28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外经贸部。

(7)1994年5月29日,由国家计委主办的“中国BOT投资方式国际研讨会”披露:将于1994年9月1日开工、投资10亿元人民币建设的北京—通县城市快速路,被确定为中国采用规范化BOT方式进行的第一个试点项目,由外方投资,建成后经营15年,主要通过收过路费获取投资收益。BOT是指以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政府授予投资者一段时间的经营特许期,特许期结束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投资方式。为更多更好地吸引外资,加快中国基础设施建设,从1993年以来,中国开始研究规范化引进BOT投资方式,并成立了由国家计委进行业务指导的专业性策划、组织实施BOT投资的北京博拓投资开发公司。

1995年

(1)1995年1月25日,中国首家中外合资质量咨询公司——华之威质量保证咨询有限公司开业。由中国船级社和挪威船级社合资创办的这家公司,是中国第一家认证咨询合资公司,将开展与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关的咨询等业务。

(2)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暂行规定》共17条。根据《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1995年7月14日,中国第一个与美国合资建设的大型能源项目——甘肃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签字仪式在京举行。该工程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美国CEA公司合资建设,总投资25亿元,将建设2台30万千瓦凝汽式机组,全部采用国产设备,建成后将成为甘肃省最大的火电厂。

(4)1995年7月18日,北京第一家外资银行——东京银行北京分行,在北京发展大厦举行开业典礼。东京银行北京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成立于1880年的东京银行,是日本专业外汇银行,总资产2424亿美元,列世界第21位。东京银行与中国有着长达近40年的交往,已为中国多个重点项目提供贷款,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了中国的经济建设。目前,该行已在上海、大连、深圳市开设了分行,在广州、成都也设立了办事处。

(5)1995年8月11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该公司是第一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许可证的中外合资投资银行公司,是外资在华营业性金融机构中的新成员。它的开业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正在稳步推进。这家合资投资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集团、新加坡投资公司、香港名力集团、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出资组建,中国建设银行是最大的股东。

(6)19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合作企业的设立、企业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投资、合作条件、组织机构、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期限和解散、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等。

(7)1995年9月28日,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上讲话《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指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同时要看到,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把对外开放工作做得更好。我们这样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搞现代化建设,必须处理好扩大对外开放和坚持自力更生的关系,把立足点放在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础上。要引进先进技术,但必须把引进和开发、创新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优势;要利用国外资金,但同时更要重视自己的积累。这样才能争取时间,加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独立自主不是闭关自守,自力更生不是盲目排外。讲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绝不是要闭关锁国、关起门来搞建设,而是要把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

(8)1995年11月23日,五十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该公司今后的投资重点是汽车零配件和铸锻造毛坯件项目。这是第一家外国汽车厂家得到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设立的投资公司。

1996年

(1)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并修订颁布了新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是中国货币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标志。

(2)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创造条件。《通知》决定: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以及中国科学院、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1997年

(1)1997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台经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为台商投资祖国大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积极、主动引导台商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②继续安排好台商投资企业配套资金,扶持台商投资企业正常、健康发展。③加强两岸农业合作。

(2)1997年7月10日,由上海东方国际集团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美国大陆谷物及上海外贸公司四方合资组建的东菱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它标志着中国外贸体制改革有了新的突破。

(3)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面对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发展开放型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经济素质提高。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努力扩大商品和服务的对外贸易,优化进出口结构。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降低关税总水平,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深化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完善代理制,扩大企业外贸经营权,形成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有步骤地推进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实行国民待遇,加强引导和监管。鼓励能够发挥中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完善和实施涉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对外开放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鼓励这些地区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等方面继续走在前面,发挥对全国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4)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规定》明确:①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

(1)1998年4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是: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和善于利用外资,重优化结构、重质量、重效益,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服务。

(2)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以维护中国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通知》指出:从1997年8月起,有关部门对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了治理整顿。经过清理需要进行整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99家。整改的具体要求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或分利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中西部地区40%以上),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必须由中方控股,合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得超过40年),不得经营批发业务;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应按上述标准改造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商业企业。上述通过治理整顿允许继续经营的企业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整改企业,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得经营批发业务,不得再扩大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不得开设分店和延长合营年限,不得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减免税政策。

1999年

(1)1999年4月7日,为进一步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扩大保险市场开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4家外国保险公司将进入中国市场。这4家外国公司分别是: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英国保诚集团公司、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寿险公司。

(2)1999年6月25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办法》指出: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规定了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合营商业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经营范围和适用法律等,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各地要严格按《办法》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3)1999年7月2日,国务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4)1999年8月25日,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进行检查清理。重点检查的乱收费行为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落实国家给予的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将有关政策职能转移到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执行地方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以保证金、抵押金等方式收费及强制提供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5)1999年9月9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利用外资新政策,以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新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选择执行“免抵退”政策;允许中西部地区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经济开发区。对不利于吸收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与调整。

(6)1999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本项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

(1)2000年1月17日,中国最大的矿用汽车生产企业——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宣布改组为中外合资的股份制公司。这是中国矿用汽车行业第一个有外资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新成立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由内蒙古北方重汽公司和世界著名的矿用汽车生产企业英国特雷克斯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

(2)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与中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的形式设立医疗机构。《暂行办法》对设置条件、设置登记与审批、变更、延期和终止、执业、监督等作出了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3)2000年10月28日,总投资达40.5亿美元的中国最大中外合资石化项目——中海壳牌80万吨乙烯工程合营合同在京签字。新成立的合营公司名为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外各占50%股份。

(4)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5)2000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6)2000年12月29日,外经贸部发布《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台贸易的指导原则,并对对台贸易管理方式、纠纷解决等进行了规范,使开展对台贸易有了公司公开的指导依据。这是继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后又一促进两岸经济交流的新举措。

2001年

(1)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2)2001年5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资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作出规定。《通知》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需获外经贸部同意,要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上市后,其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3)2001年7月5日,全国外资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讲话中指出:在新形势下,要把利用外资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效益相结合;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相结合;同扩大企业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相结合。在当前引进外资规模已经相当大(名列世界第二)和国内资金(包括外汇)相对充裕的新的条件下,应当把外资工作的重点从单纯吸引国外资金为主转移到引进先进技术、引进现代化管理、引进专门人才方面来。

(4)2001年9月20日,中国石化和德国巴斯夫合资的“扬巴一体化工程”在南京隆重奠基,总投资约20亿美元,占地220公顷,为中国目前最大的中德合资企业。

(5)2001年11月1日,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在对英国进行正式访问时强调:中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谋求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中国是个负责任的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将认真发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将以更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保险、电信、贸易、商业、运输、建筑、旅游以及中介服务等领域。我们将积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方式、新途径,允许外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上述领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并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6)2001年11月22日,中国保监会首次正式对外公布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的对外承诺: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达到51%,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及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的地域限制等。

(7)2001年11月29日,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南京商业银行。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的国际金融公司宣布,以2700万美元购买南京市商业银行1.81亿普通股,共计15%的股权,这是迄今为止外资在中资银行中最大的持股份额。

(8)2001年12月6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知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草案)》。这四个条例和规定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颁布施行。

(9)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10)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11)2001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发布《“十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规划》提出:“十五”期间,利用外资的重点将从引进国外资金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专门人才转变;利用外资的领域将从加工工业为主向服务领域大力推进;利用外资的方式在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的同时向多方式引资拓展;政府对利用外资的管理将从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转变。

(12)2001年12月26日,文化部、外经贸部发布《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法》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文化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将开放外资进入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该《办法》自2002年1月10日起实施。

2002年

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进一步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发挥中国的比较优势,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努力扩大出口。坚持以质取胜,提高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优化进口结构,着重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推进外贸主体多元化,完善有关税收制度和贸易融资机制。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推进服务领域开放。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鼓励跨国公司投资农业、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引进海外各类专业人才和智力。改善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交流和合作。在扩大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003年

(1)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2003年9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

(3)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中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加快向有条件的地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力争再形成若干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

2004年

2004年10月27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

(1)2005年7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目前仍在征收出口关税、2005年7月20日起受欧盟进口数量限制的17种纺织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

(2)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公报》指出: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我们要有宽广的世界眼光,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3)2005年10月18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4)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外投资者可以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进行战略投资,将于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2006年

(1)2006年5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

(2)2006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明确自7月1日起,中国将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注册的投资性公司战略投资国内上市公司。

(3)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股票在香港证券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

(4)2006年6月27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将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并加强与香港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2007年

(1)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定为25%。

(2)2007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3)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深化沿海开放,加快内地开放,提升沿边开放,实现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立足以质取胜,调整进出口结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积极开展国际能源资源互利合作。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辑要(1978~2001)》,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年5月版。

2.《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届三中全会大事记(1978年12月至1984年10月)》,知识出版社1986年6月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记(1949年10月~1984年9月)》,北京出版社1985 年11月版。

4.《新中国纪事(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2月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89~1994)》,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1980)》,新华出版社1982年6月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85~1988)》,新华出版社1989年9月版。

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事记(1978~1985)》,红旗出版社1987年1月版。

9.《中国近现代经济热点及重大事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3月版。

10.《当代中国大事记》(1949~1992),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事辑要(1949~1985)》,红旗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管理大事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12月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年11月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记(1949~198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15.《浙江非国有经济年鉴2005》,中华书局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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