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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者角色

时间:2023-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运营者角色报告研究的各中央银行都至少为本国部分零售支付系统提供结算服务。并非所有的小额支付都是通过特定的零售支付系统进行的。相当数量的小额支付由主要进行大额支付的系统完成。在一些国家,仅由私人部门负责清算服务的效率受到质疑,由此导致中央银行对一些零售支付工具提供清算服务。

第二节 运营者角色

报告研究的各中央银行都至少为本国部分零售支付系统提供结算服务。某些中央银行还履行其他相关的业务功能,最常见的是提供清算服务,但同时也提供相关服务。下文将依次介绍结算服务、清算服务以及其他类型服务,随后将简单考虑某些中央银行特殊服务组合(广义和狭义)的原因。表5-3-1总结了各国中央银行提供的结算和结算服务的范围。

一、零售支付的结算服务

所有的中央银行至少为本国的部分零售支付系统提供结算服务,即便不对所有系统提供这一服务。不利用在中央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结算的系统包括某些邮局的直接转账系统以及大多数的信用卡系统。见表5-3-1。

在某些零售支付系统,如德国的零售支付系统,批量支付以总额形式进行结算,然而,在其他系统,批量支付(或者单日批量)以净值形式结算。在美国,既可以进行总额结算,又可以进行净值结算。联邦储备提供的自动票据交换服务和支票服务采取批量支付总额结算的方式,而大部分由私人部门经营的零售系统,选择运用联储的结算服务,进行净头寸结算。荷兰将两种结算模式合并到单一系统,主要的零售支付系统在白天进行批量结算(通常时间间隔为半个小时),采用部分以总额、部分以净值方式进行。

并非所有的小额支付都是通过特定的零售支付系统进行的。相当数量的小额支付由主要进行大额支付的系统完成。例如,就支付次数而非总额而言,在澳大利亚储蓄银行的RTGS系统、瑞士的SIC、欧盟的TARGET以及美国的Fedwire等系统中,以银行客户名义进行的小额支付占了总支付的相当一部分。

二、零售支付的清算服务

各国中央银行为零售支付提供清算服务的范围有很大的差异——见表5-3-1。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不提供此类服务。即便提供此类交换服务,也仅限于特定范围内的支付工具。最常见的是纸质工具,部分中央银行还成立了自动票据交换所。几乎所有国家的支付卡清算安排都是由私人部门进行。

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提供清算服务,中央银行拥有并运营全国范围内的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而其他的系统和支付安排则由私人部门所有和运营,并可处理类似的交易工具。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拥有并经营最大的自动票据交换所,并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支票结算服务。它处理大约80%的自动票据交换业务,大约35%的支票结算业务。在德国,德意志中央银行拥有并运用庞大的系统,该系统为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转账、支票、直接借记提供清算服务,处理零售支付总额的15%。在其他一些国家,中央银行的清算服务向全部或主要由私人部门所有的支付安排提供。例如,比利时中央银行以合同形式,利用中央银行的员工与基础设施主持和运营交易和清算中心(全国性的自动票据交易所,由各银行所有的非营利性组织)。

各中央银行的清算服务有所不同。例如,就澳大利亚绝大部分零售支付系统而言,中央银行的清算服务仅包括对净值结算职责计划的管理。

三、其他的零售支付服务

少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向非银行客户提供零售支付服务,通常限定于政府部门或者公共部门主体。关于政府支付包括中央银行在其中扮演的角色,“2000年报告”的附录C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法国和意大利,中央银行提供特殊服务,以提升某些支付工具的安全性。法国银行拥有两个有关支票支付事件的全国数据库。其中一个是中心支票数据库(Fichier Central des Chèques),仅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另外一个是法国国民支票数据库(Fichier National des Chèques Irréguliers)可供大众公开查询。它包括以下事件:丢失支票或被盗支票的止付命令;已结清账户;被法院禁止签发支票的所有个人账户或者法人实体账户的详细信息。意大利银行负责管理的电子数据库为Centrale d’Allarme Interbancaria,这一数据库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它包括禁止个人和法人实体签发支票、非授权支票、未支付支票、丢失及被盗支票以及非常规支付卡(如支付卡被撤销、丢失、被盗)的信息。

四、作为参与方提供服务的原因

各中央银行特定的服务范围取决于其政策目标和法律制度因素。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提供服务的条件,或者提供服务所需的或者提供服务的机构类型,将受到法律和政府政策的影响。一些国家中政府的某些规定会对中央银行提供结算账户服务的机构类型产生影响,第四节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五、提供(或不提供)清算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原因

在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典、瑞士和英国,中央银行不对零售支付提供清算服务。有观点认为,仅由私人部门开展并提供清算服务,最有利于实现效率和安全的目标。这些中央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监管者,或者有时作为催化剂或加速剂,将会采取不同的措施(各国之间存在差异),以确保清算系统能够持续保持高效率性和高安全性,如保证该系统不存在系统风险,或者确保操作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操作的可靠性。某些情况下,其他公共权力部门也会对这些系统效率性和安全性的某些方面产生影响,如保护竞争的部门。在英国,确保此类服务的竞争性日益受到重视,保护竞争的部门在该领域的行动也更积极。然而,在以上这些国家,系统运营和发展的责任仍然归属于私人部门。

在一些国家,仅由私人部门负责清算服务的效率受到质疑,由此导致中央银行对一些零售支付工具提供清算服务。中央银行提供的服务与私人部门提供的服务或者是相互竞争的,或者是相互补充的。银行业的结构和看法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德国,许多私人持有或经营的零售支付清算系统只对特定类型的银行存在接口,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或者合作银行。德意志中央银行持有和运营的零售支付票据交换系统的突出特点表现在,它向所有类型的银行开放(从而避免某些银行,尤其是小型银行,依赖竞争对手为其提供服务的情况),并且服务范围覆盖全国(特别针对支票和直接借记服务)。

在某些情况下,市场情况不利于私人部门开展业务;或者有明显证据表明私人部门不能提供高效的清算系统,因此,同样出于对效率的考虑,一些中央银行提供此类服务(有些只是临时性的)。例如,意大利中央银行曾经与意大利银行业协会一道,多年担任SIA(负责数家清算系统及意大利银行间网络的支付处理)的大股东。2000年初,意大利中央银行认为没有必要再参与提供此类服务,因此处置了它的股权。

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则认为,服务的提供可以加深它们对零售支付的了解,提高对零售支付的影响力,从而有利于它们其他角色(如支付系统监管者角色)的发挥。

在一些国家,法律赋予中央银行提供清算及其他服务的权力。例如,德国的《中央银行法令》规定赋予德意志中央银行参与零售支付业务的权力。美联储担任支付系统的业务参与者和监管者的双重角色。1913年,根据《联邦储备法令》美国成立中央银行,这一举措的部分原因是中央银行向成员银行提供服务,从而改进支付系统。为确保联储向全国范围提供充分服务,1980年的《货币控制法令》进一步扩大了联邦储备的业务参与范围,要求联储对所有的存款机构提供公平的服务。在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后,1998年联邦支付机制委员会(Rivlin委员会)建议,即便技术和市场不断变化,联储仍然应该确保向所有的存款机构提供支票托收及自动票据交换服务,并明确以改善系统的效率、有效性和便捷性为目标。意大利银行提供票据交换服务可以部分追溯至《1926年法令》,其后,《1999年法令》规定,意大利银行负责管理电子数据库Centrale d’Allarme。

六、提供清算服务的原因

中央银行为零售支付提供结算服务的原因在于,对比私人服务提供部门,中央银行在服务的安全性有时包括效率方面占有优势。以中央银行负债作为结算资产是一个重要的安全因素,此时参与者持有的资产并不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因此,由中央银行负债是提高安全性的重要因素。此外,中央银行向所有银行提供公平、开放的清算服务,可以在维护安全性目标的同时,提供中性的竞争环境,改进效率。在一些国家,这种安排还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有关。如果中央银行的结算基础设施仅仅在大额支付系统中应用,为了推动货币政策的实施,如果将结算基础设施同时应用于零售支付系统则会更好地实现效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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