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标准与基础设施
公共政策目标之三
制定与零售支付的效率和安全性相关的政策时,应该着眼于促进形成有效的市场标准和基础设施安排。
中央银行至少应该:
(1)对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关系的零售支付系统安全性规则、营业规则和基础设施安排,中央银行应监管其进展。
(2)与相关公共权力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适当改进相关的市场规则和基础设施。
此外,根据各中央银行的职责、权力和目标的先后次序,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
(1)当中央银行为推进目标需要更多地参与零售支付时,可与相关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积极考查和制定恰当的标准和安排。
(2)如果市场力量尚不能或将来亦不可能实现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目标,则应考虑适度的监管干预和业务干预。
要建立一个高效安全的零售支付系统,通常需要中央银行与其他部门合作制定安全与运营的标准及基础设施安排,以影响交易流程、清算和结算。这些安排的实施往往也是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
各国中央银行以某种方式实施通用措施时,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其历史经验及与相关公共权力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例如,制定和实施新标准,尤其是运营标准时,就包括大量的技术性选择,时效性判断及成本效率变化的判断。某些特殊标准实施过早或者实施成本太昂贵,则可能产生锁住效应,阻碍将来的发展。由于中央银行在做这些选择或者这些判断时可能并不存在比较优势,因此,通用措施建议重点关注它们与市场的相互关系。例如,中央银行可能提出目标建议,而将技术性选择留给私人部门。
通用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中央银行认为对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的零售支付系统,无论这些系统是由私人部门还是中央银行所有和运营。
在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可能决定在通用措施以外采取其他措施。如果确保通用措施能够实施,它可能要求更多地参与零售支付系统,尤其当它与私人部门市场参与者开展必要的合作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为系统的重大改进提供支撑时。一个例子是改进基础设施,支持高效、安全的跨境零售支付。另一个例子可能是建立安全标准或者管理外包安排的指引。
一些中央银行除担任催化剂或加速剂角色外,当判断有保证时还可以作为监管者开展一些活动作为补充,例如,当市场无法实现高效、安全的结果时,中央银行可能开展监管活动。
作为业务参与者,一些中央银行还可以对标准和基础设施施加直接影响,例如,在它们担任服务提供商的系统中,推动相关的安全标准、运营标准及基础设施安排的不断改进。它们推动改进并随时准备实施恰当的系统标准,可能带来更广泛的影响。例如,如果市场本身未能成功建立相关的基础设施,中央银行则可能判断它应该给市场提供特定类型的基础设施,以支撑一个高效、安全的零售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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