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救助制度框架面临体制性矛盾的挑战
应该说,从现行制度框架来看,三林镇社会救助体系比较完善,基本涵盖了各类贫困人群,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三林,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发展型社会政策的视角来看,目前社会救助的总体架构还存在某些体制性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政策整体效能的发挥。
一方面,救助主体呈现“非多元化”特征。从三林镇社会救助制度架构来看,政府承担了社会救助的最主要职能。应该说,从社会救助的历史发展脉络与国外经验看,政府的主体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的另一面是,政府自身的资源有限及对居民需求回应的滞后性,决定了单凭政府一方面承担社会救助的职能显然并非良策。社会救助着重在“社会性”,其主体也应该是多元的。除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外,市场组织、非政府组织、各种服务机构等各类体制外主体,也应当被吸纳到社会救助体系中来,这既可以弥补政府职能之不足,同时也能够很好地回应居民的多元性需求。
另一方面,从现有互动模式来看,目前社会救助形式仍限于“被动性”地位。尽管三林镇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压力,但在救助形式上,这些救助内容均是一种单向性的“他助”过程,是单纯的“给予”或“接受”。从救助指向上看,城乡低保以及各类专项救助等往往表现为“单向性”特征,即政府以社会救助主体的身份,给被救助者以物质(含货币)救助,被救助者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就可以领取或补足到规定数额的救助金。从救助效果上看,这是一种被动、消极式的“输血型救助”,被救助者往往缺乏主动摆脱困境的内在动力和相应的自我激励效应。
此外,现有社会救助在内容上仍不免存在单一物质性的缺陷。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大多是货币补偿,或者物质给予。此类救助形式根据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加以实施,对于达到社会救助标准的贫困者来说,经过一定的评估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救助。但是,低保金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特别是贫困者所面临的其他非物质性困难,如心理障碍、社会资本缺失、社会排斥等带来的困难以及困惑等等,以物质给予为基本形式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则无能为力,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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