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知识财产的保护
我们购买的一台手提电脑,就充分利用着商标、外观设计、发明、实用新型、半导体电路布图、商业秘密、著作物、原产国、原产地等等这些人类知识精神创作、经济活动的成果和信用。电脑虽然是各种硬件组成的有形物体(有体物),但在观念上却是一系列无形财产的集合体。
有形物体的支配权也就是我们民法上所说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它是物体所有者固有的支配权。所有者对其支配的话,他人就不得实施相同内容的支配行为。因有形物体存在于物理空间,某一个人对其实施了100%的支配,同时该物体由他人支配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但是,知识性成果的知识财产,当某一个人对其实施100%的支配的同时,由其他人也进行100%支配的可能性却依然存在。虽然这种支配根据知识成果的种类会发生差异,但非常容易模仿正是体现着这一同时支配的现实意味的。
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所有权是不会发生模仿问题的。但以无形物体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比如从电脑软件等著作物的复制我们容易地发现模仿复制是极其简单而且已经成为深刻的社会问题。在软件等的模仿复制中,需要的最少生产费用仅仅是一张软盘或光盘而已。因为复制模仿,使得原开发者不能回收开发所花费的成本,辛勤劳动的成果得不到回报,同时也会减退或抹杀创作者的创作信心和激情。降低或抹杀创作信心和激情,就会阻碍文明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从而给社会带来损害。另外,还会带来创作者尽可能不公开自己的创作的现象,形成阻碍社会进步的恶性循环。
为了阻止和杜绝这样的问题发生,在一定期间内禁止人为复制模仿行为,以提高创作的欲望和激情,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以专利法为主的产业创作保护法和以著作权法为主的文化创作保护法的真正意图。
知识产权是知识创作和经济活动中排他性独占权的总称。将知识产权进行大致分类的话,有像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技术标识的排他独占权——工业所有权;还有著作物、表演、音像、有线无线视频音频等艺术文化的排他独占权——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这两大类。
知识产权是相对于知识财产的一种私权、支配权和排他独占权。有时也被称之为无形财产权或知识所有权。这里所说的排他独占权,是指排除他人利用而独占利用知识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利用行为,根据权利的不同也发生相异,比如像专利权(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就称之为“实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商标权叫做“使用”商标,而著作权方面存在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等分支权利,每个分支权对于著作物的利用行为也各不相同。
狭义的工业所有权,就是通过登记注册发生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有时也叫做绝对排他独占权。这些权利的发生,并不是与创作同时,而是在审查主义、先注册主义的基础上经过专利局或商标局的注册,在一个国家内被赋予,形成一个国家内唯一的权利。因此,像专利权中,两个以上的人分别进行同一个发明,即使是专利权人以外的人比专利权人先得出发明结果,原则上也不能实施该项发明。广义的工业所有权还包括由反不正竞争法保护的未注册商品的表示、商业秘密等等。
而相关于著作物的著作权,有时却也称之为相对排他独占权。著作权的发生采用的是无方式主义,即与著作同时发生著作权。因此,相同的著作物即使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创作得出,只要不存在模仿和盗用,就产生各自的著作权,只要是利用自己的著作物当然也不构成侵权。这一点与专利权具有很大的区别。
虽然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很深厚的关系,但它是一种私权,权利者可以根据自我责任来选择实施权利的实现和执行。对没有权利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同样如此。但是,决不能忘记的一方面是,维护知识产权秩序也常常融入刑法法规,利用刑事惩罚加强其保护的力度。
图2-1: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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