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利权的应用
专利权是财产权,当然可以向他人转让,也可以作为继承及其他一般收益对象。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之后,专利权的经济利益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专利权的利用情况。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实施,来实现专利权的利用。因此基于市场资源调节的功能,允许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进行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有利于专利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因此专利的许可和转让对于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是普遍采用的方式。
专利权人向他人授予实施许可(license),被许可人的许可实施权,可以分为专用实施权和普通实施权。专用实施权,也称为独占实施权,是指通过设定行为,在规定的范围内,以营利(商业)为目的可以实施发明专利的排他独占权。这里所说的通过设定行为被规定的范围,有时间性、地域性和内容性的限定。专用实施(独占实施)权的法律性质为物权性质的权利,是与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类似的权利。专用实施权的效力与专利权有同等的效力,设定专用实施权的专利权人,依然可以获得民事救济。日本就曾有判例认可了专利权人在设定专用实施权以后,依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取得与实施额相当金额的赔偿。设定专用实施权的专利权人,有协助专用实施发生的必要条件——注册的义务,并且针对无效审查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但是,专用实施权人可以排除个别侵害,专利权人没有排除侵害的义务。
普通实施权是指依照在发明专利的实施许可契约中所规定的范围内,以营利(商业)为目的可以实施发明专利的权利。也称为一般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一样,通过设定行为被规定的范围,有时间性、地域性和内容性的限定。普通实施权通过实施许可契约产生,其法律性质为债权,与不动产的租借权相类似的权利。普通实施权仅是被许可人许可实施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就同一个发明,有一个被许可人实施的情形,也可能有复数的被许可人实施的情形。与专用实施权不同的是,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留有停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普通实施权人向侵害专利权的第三者(他人)是否可以请求停止或损害赔偿这一点,学说和判例对此发生了分歧。)
与专用实施权一样,大部分普通实施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成立的(许可实施权),但是,也存在即使没有契约,也在法律上发生普通使用权的情形。比如说,法定实施权以及职务发明中使用者拥有的实施权,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实施发明的人拥有的先使用权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另外,还有在必要的公共利益等情况下,通过专利行政部门的裁定发生普通使用权的情形(裁定实施权)。在许可实施权中,对抗要件是必须有注册,而从法定实施权的性质上看,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向第三人(他人)实施对抗。裁定实施权是通过职权进行注册的。
图5-1
1.专利许可(license)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因此,专利许可实施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有约定,被许可人不享有转让实施专利的权利。同时我国《专利法》第53条规定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许可中存在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在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被许可方是该专利的唯一合法使用者,许可方和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特征:第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获得完全的专利使用权;第二,按照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暂时丧失专利使用权;第三,被许可人必须向许可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排他实施许可也称为“独家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排他性实施许可的特点:第一,排他性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取得在合同规定范围内部分独占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但无权排斥供方自己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时间内使用有关技术;第二,许可人自己仍保留实施专利权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支付专利使用费。
普通实施许可也称为“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普通实施许可的特点:第一,按照普通实施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专利使用权,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但普通许可合同的费用较低;第二,依照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方不仅保留自己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权利,而且仍然有权将该专利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第三,普通实施许可是一种允许许可方多次许可他人在同一范围实施专利的许可方式。
分实施许可也称为“分售许可”或者“分许可证”,指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依据合同的规定,除了取得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许可方的专利外,还可以许可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实施专利。实施分实施许可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2.专利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范畴,专利权转让合同首先要符合技术转让合同的有关要求,同时专利权转让合同也存在其自身的特殊要求。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允许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进行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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