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清私有化思潮的片面性与危害
首先,从理论上讲,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否定公有制就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和共产主义远大目标。如果共产党不要公有制,而是依靠发展私有制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那与资产阶级通过私有制发展生产力有什么本质区别;共产党是要共生产资料之产的,不要公有制,而搞私有制,共产党有存在必要吗?在私有制基础能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吗?[3] 认为邓小平概括的社会主义本质中没有提到公有制,从而就可以否定公有制的观点,也是错误的。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是三方面的有机统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手段;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根本保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目标终极的价值取向。三方面有机统一的共同基础是公有制,共同的前提是公有制。公有制是使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条件,公有制是劳动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用否定公有制来讲社会主义本质,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完全解释不通的。
从实践上看,迅速私有化将原来计划体制完全破坏而重新建立全新的市场经济,并没有自动使得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和原国有资产的有效重组。我国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十四大以及以后各届党代会报告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目前,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片面做法中部分人通过私有化掠夺国有资产,导致工人大量下岗,“穷庙富方丈”现象。大部分集体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蜕变为私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农业现代化和工农联盟的经济基础。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上,否定公有制为主体使我国面临国际垄断资本威胁,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跨国公司调整在华投资战略,2005年后,外商收购的几乎都是我国各行业龙头企业,收购条件是必须控股。外资通过实施市场战略、人才战略和技术战略,一旦我国产品问世,它们就压低价格,以高于国内数倍或数十倍工薪挖走人才,我国研制出先进产品,联手控制国际技术标准,给予封压。我国已成为全球跨国公司的“加工基地”,一是外资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上升,目前占五分之一;二是对外依存度大,国内生产总值与进出口贸易总额比例为1∶0.64,而美国、日本这一比例为1∶0.2。我国制造业特别是信息、汽车、机械产品大部分为外方控制或主导。
私有化的企业改制与社会发展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对应关系,引进西方经济学,似乎有一条公理——只要单个企业的效益好了,则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就必然会有不俗的表现。这样的理解实际上正是西方经济学的局限所在。企业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和关系,因为企业效益在统计为社会效益的过程中,还要考虑社会为企业提供要素所支出的成本。例如资源的数量和效率、市场空间的投入产出效益,等等。这个过程是比较复杂的,无法简单解释清楚问题的全部。现有对国企的所谓改制,实际上就是在西方产权理论的指导下,践行一种短视的效率机制,武断地认为企业效率必然加和为社会效益。由于,这种认识不考虑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支出,也没有建立整体效益与单个企业效益间的联动关系,所以这种模式的企业改制就是一种无反馈的操作模式。另外,对严重的社会现实采取一种完全不负责任的态度,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将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说成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问题,并认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是继续沿着既定的方向坚持走下去,似乎一个柳暗花明的未来就在眼前。二是将改制过程造成的问题说成是“私有化不到位”,面对人民群众对私有化的激烈的反对,无论是“不到位论”还是“问题必然论”,都是无法服人的,也无济于问题的解决。对于私有化模式的国企改制,大概有一个最基本的评价依据就是人民是否满意,背弃了大多数人利益的改革从历史上看,就没有成功的先例。
国企效益不好作为私有化理由并不存在合理性。“现有国企的绩效差”这是公有制发展过程所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问题。通过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造来达到改善国企绩效的目的,这是一个成本较低、可行性较高的设想。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从维护公有制地位的良好愿望出发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造不是私有化。这两者之间无论从概念、方法还是人文关怀都是截然不同的。对此,我们不能将出于不同目的进行的国企改制相混淆。这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和差异。从国企效益差就直接引申出“必须进行私有化模式改制”的结论,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经济学论述中的反映,这是一种阶级性本质特征的表露。国企经营绩效差的解决方法有很多种,私有化只是其中的一种。如果武断地认为绩效差与私有化具有直接的逻辑关系,显然也不是科学的推论。再者这种对国企绩效的判断方法,并没有系统地考虑企业对社会所负有的系统责任,只是将企业的积累价值作为唯一的标准,这种用统计指标评价企业的方法,忽略了企业存在价值的系统性和根本性。比如对于国企而言,在解决就业压力方面是一个优势,但是在追求效率的统计指标下会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说——国企效益差的原因在于企业负担的人员过多。这时就面临一个价值判断——我们是以企业的就业效率为基础给出价值评定呢?还是以企业的收益为基础给出价值评定呢?假如一个企业固定资产10亿元,每年盈利100万元,但是养活着一万余人。另有一个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只有职工50余人,每年盈利300万元。前者一般会是一个国企,而后者一般会是一个经营较好的民营企业。如何评价这两个企业的价值直接决定着政府的政策,比如是采取措施让国企分流人员,还是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让所有的企业(不论公私)都承担相同的责任呢?选择哪一个方案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呢?选择前者就是认为民营企业的模式就是国有企业的目标。而选择后者则认为国有企业的模式才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未来。对上述问题的评价方法不应该脱离社会需求和责任,而仅从企业自身出发进行评价。科学的分析方法是从社会发展的终极需要出发进行评价——企业在这里应该承担消除两级分化,减少失业人口这个发展责任,而社会的这个需要应该通过法律或者政策成为企业存在价值的分解模式,进而约束现实生活。如果说国企对就业人口的消化被指责为人浮于事,相对公平的分配方式被指责为大锅饭,那就是对社会发展责任的背叛。假如这种背叛没有法律和政策的校正措施,就是放弃了社会发展的政治责任。
许多阐述西方经济学观点的企业改制文章,大都是直接引用国外的某种理论,然后用这种理论作基础,通过分析宏观数据,比较一下不同经济成分的效益水平,就直接给出了结论——“产权私有化”。这个分析方法存在的错误主要是:引进的理论不服水土。不懂中国现实产业状况与西方理论所指具体对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对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没有应对的措施和准备。比如改革过程有了问题了,为了堵住别人的口,有一个最为流行的托词——就是“这是改革方案执行不彻底的原因,只要改下去,就会柳暗花明”;割裂了企业存在价值的系统性。我们反对一种观点就是将一个系统性的评价体系弃之不用,而极端地强调企业为社会提供积累的作用,这就是一切向钱看的表现。在现实中可能有许多国有企业在较长的时间内利润很少,资产收益率是一个很小的数,但它是完成了提供就业、提供产品、传承文化的三个方面的社会责任,因而这样的企业就具有存在价值。
而且,认为公有制天然效益差的观点,纯属偏见。公有制企业,尤其是部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现实情况。但决不能认为效益差就是公有制造成的。比较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效益,只能比较所有制因素带来的影响,必须除去非所有制的因素,如公认的国有企业的过重负担,政府干预过多等,这些都是历史因素造成的,短期内政府也难以解决,因此与改革开放中新兴的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条件不一样,不能说是公有制固有的。事实上,通过创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企业完全可以提高效益。
仅有国企效益问题还不足以直接触动和牵引国企私有化的前行。促成这个运动的因素,除了前述主要理由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次要一些的理由,这一部分内容包括如下几条:(1)地方政府借企业改制的机会牟利由于国资委的成立,使得国有资产有了直接的管理者,这个举措很可能被各级地方官员认为是要剥夺其手中掌握的资产处置权,这显然会丧失许多直接的利益。为了保住既得利益,乘着这些财产的处置权还在自己手里的机会,将国企进行拍卖最少还可以用拍卖得来的钱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成为自己的政绩。这笔不用审批、申请的资金,有着巨大的诱惑。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各地的投资冲动无法抑制,地方手里有了钱投资的劲头就大,经济过热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私有化的一种结果。国企的私有化过程为地方的市政建设筹集了资金,也为官员将国企直接转化成政绩工程提供了机会,最终结果是将企业和职工推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2)为加入WTO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由于加入WTO,对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就是一群虎视眈眈的狼。“狼来了”的呼喊,让许多人为国企的生存捻起了一把汗。认为国企这只羊迟早会被狼吃掉,所以与其等着这些企业消声灭迹,不如现在将其出手。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这种做法就是眼里只有金钱,没有民众的一种体现。这是以钱为本,不是以人为本。
(3)西方经济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的置换。西方经济理论的庞杂内容中,包含着有目的解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系统内容,在引进借鉴西方理论的浪潮中,这些东西在不断地冲击着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使私有化理论形成了学术体系。
中国经济连续50年的发展过程,可以肯定地说不是受益于西方经济学,绝大部分实践甚至是在反对西方现代经济学的基础上开始和进展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有其内在的原因。英国《中国经济与商业研究》杂志2005年11月号刊登了英国学者理查德·桑德斯等人题为《私有化与产权:中国将走向完全私有化?》的文章。该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私有化在中国改革进程中作用的论争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改革成功的基石是公共企业家精神和模糊的产权,中国改革历程完全不能用来证明私有化的合理性,中国未来改革要想继续成功,必须继续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能相信私有化教条。
相关资料2-2
传统产权理论及其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应用
传统的产权理论主要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在个体或公司层面上,是如何能激励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付出努力、制定计划、进行投资和承担风险,从而达到稀有社会资源的最佳使用;在体制层面,是如何把资源配置到那些最佳使用者的手中。传统理论主要建立在广为人知的“科斯定理”的基础上,这一定理认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在于建立一个与清晰的私有产权密切相关的自由、竞争的市场。
然而,科斯写作于1937年的最为人熟知的著作《公司性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关注的焦点不在产权本身,而在于与市场操作相关联的交易成本。根据科斯的观点,公司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的必然产物。在科斯看来,交易成本必然产生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不完善的竞争条件下,仅仅是合法的权利交换不可能消除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隐含的思想是要把交易成本与科斯全部著述涉及的两个主题结合起来,即分别与政府干预的作用和经济学家提出的方法的作用结合起来。首先,与持庇古主义传统观点的经济学家认为政策的制定者充分占有信息并会努力救治市场的失灵相反,科斯暗示政府的救治比市场的弊病更糟。其次,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实行“教科书经济学”,无视交易成本以及政府成功干预方面存在的困难相反,科斯坚持认为,经济学家应该有实际经验的背景,而且要对可供选择的不同制度安排保持清醒认识。因而,我们认为科斯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政策实用主义者,他相信恰当的机制选择——不论是市场还是政府——只能通过比较、就事论事和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他明确地认为,虽然市场可能由于高额交易成本的出现而受挫,但政府的救治不一定会有什么益处。尽管如此,科斯同样明确地表示不反对政府干预本身,而只是反对仅以教科书的见解为依据的政府干预。
很多富有说服力的学者从支持科斯定理的观点出发,对中国新兴市场的企业产权问题加以评价。例如杰斐逊认为,中国的当务之急是鼓励签订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进行改组和重构的分权协议,并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科斯定理所体现的是如何通过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允许相关团体通过协商以形成不需要国家参与就能够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这些学者批评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方法,并把国有企业的问题归因于所有权与法人管理方面缺少根本的转变。根据前20年改革的实际情况,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国有企业大范围进行产权改革的问题。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成功,尽管与模糊的产权和公共部门有着密不可分的实质性关联,却并没有能够阻止这些学者建立起一种具有支配地位的产权改革范式,这一范式认为扩大产权改革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范式已经成为这一领域实证研究的主导观念。我们认为,在这一范式主导下一种倾向开始形成,这种倾向认为,如果通过市场力量使产权变得清晰,就可以提升企业性能。这种假设已经开始被当作事实接受,而寻找这一假设的现实例证则被排除在思考范围之外。
而实际上,中国的乡镇企业等“折中”模式在理论上是建立在“科斯猜想”基础上,当前中国的经验:建立在没有全面私有化的成功的经济改革。文章认为,根据传统理论,私人所有权是改革和提高效率的动力源泉,也就是萨缪尔森所谓的自由企业制度的“巨大生命力”。传统理论喻示着如下的函数关系:函数1:f(企业的活力)=g(产权)。而研究表明,过去的20世纪后20年,在中国的转型制度环境下,传统的理论必须受到质疑。我们认为这些校办企业成功的两个根本的基石是公共企业家精神和模糊的产权。在这一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认为,各种关于清晰产权的传统假设并不适用于所有转型经济。我们进而尝试根据上面的函数1,反其道而用之,形成如下的函数:函数2∶f(产权)=g(企业的活力),这表明,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产权变成了依赖性的而非独立的变量。传统的产权分析认为中国经济改革如果加上产权改革,会有更好的成绩,而且推断一旦产权改革发生了明显的作用,非私有化的改革与私有化结合,将会有更好的效果。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改革经历不能用来证明任何实质上的私有化的合理性。私有化并非不可避免地是最佳措施,相反,在转型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上,人们必须在政府与私有部门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选自《环球视野》摘自2006年第5期《国外理论动态》)。
相关资料2-3
西方学者论产权
美国经济学家德姆塞茨指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损的权利。”“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改变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引自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1版,第96-113页。)
阿尔奇安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是“授予特定的个人某种‘权威’的方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待物的使用方式。”(引自阿尔奇安:《产权:一个经典解释》,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1版,第96-113页。)
施瓦茨认为:“我所说的产权不仅仅是指人们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指包括人们对决定行使市场投票时的权利,行使行政特许权,履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权和著作权”。(引自S.佩杰维奇:《社会主义:制度、哲学与经济问题》,1987年英文版,第18页。)
E.富鲁布顿和S.佩杰维奇对产权的解释是:“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只有与物的存在和使用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事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度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他举例说;“假定其他情况不变,任何用于交换的商品价值取决于交易中转移的那组产权。例如,就一座房屋而言,如果一个人所获得的那一组产权中不包括不许在房屋的附近设置加油站和化工厂的权利,则该房屋对他的所值相对来说就会更长一些。因此,被一个决策者持有的对资源的那一组不同的产权是进入该决策的效用函数” (引自E.富鲁布顿和S.佩杰维奇:《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概览》,《经济文献杂志》,第10卷,第1期。)
Y.巴塞尔认为:“人们对不同财产的各种产权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通常,法律的权利会强化经济权利,但是前者并不必然是后者存在的充分条件。人们对不同财产的诸种权利并不是不变的常数,它们是财产所有者努力保护财产安全的函数,同时要受到别人企图获得他们财产欲望的影响,还要受到政府对他的财产保护的影响。……擅自占有空地企图获得土地所有权比法定的所有者更缺乏安全,这不仅是因为它缺乏单方面执行的契约,而且还因为缺乏警察的保护。”(引自Y.巴塞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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