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资源价格改革推进循环经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循环经济以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体系涉及多方面,如废弃物处理问题、资源再利用问题、循环节约型农业、工业、服务业问题,绿色消费与绿色流通问题、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与科技支撑问题,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与项目推荐问题。多年以来,我国在节能降耗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进展不大,有必要从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出发,对制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深层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循环经济生产方式在中国“不经济”与“缺乏自生能力”的内在机理,并针对这一点提出相关的战略措施,以此促进循环经济生根发芽,成长壮大。
为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制定了诸多措施,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以及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推广,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技术研究的投入,组织开发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链接技术、企业间产业生态链的集成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和生态农业技术等。我们认为,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融合相关措施,以价格为中心,运用财税、投资、信贷等政策手段,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建立起经济主体自觉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机制。
目前,市场机制只在一般商品市场价格形成中发挥作用,在自然资源配置中作用有限,资源使用权存在双轨制,一些使用、占用国有资源的经营单位,获得资源的使用、占用权时,没有支付价格或支付少量的开采费、资源税,而向社会销售其资源性产品时,使用市场价格,造成利益矛盾突出。改革的办法是明确资源所有者、占用者对资源使用、占用权,除社会公益外,国家、经营单位、个人取得资源使用权必须经过市场,按市场价格交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资源得到保护,解决双轨制导致的社会不公问题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国有资源的出让价格应以生产的资源性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规范资源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抑制投机行为,使得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波动在宏观经济与社会可承受范围内。对资源开发的外部性按实际发生的社会耗费补偿,因开发资源导致的对土地、水、空气、植被的破坏,开采者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对于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价格政策要立足节约资源,用适当提高资源价格、治污费、税收办法,使其可长期持续利用;对于水、森林等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政策应鼓励保护和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再生。
1.坚持资源价格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改革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资源价格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要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即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资源开发社会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只有重塑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才能激活竞争,资源优化配置才能有机制保证。而推进资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让市场主导资源性产品价格特别是主导资源价格的形成,也意味着市场机制对我国经济运行作用的深度和广度将有一个质的提升。在政府调控、市场取向的大原则下,一要抓紧完善资源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产权、资源产品的有序流动,特别是要着重培育资源基础市场和资源期货市场,通过资源产权一级市场来促成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通过资源期货市场和长期订货合同来实现资源合理定价和稳定的供求衔接。目前,从国际范围来看,集套期保值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于一身的期货市场已经在现代商品定价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另外,像煤炭、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多是通过跨国公司等世界供需寡头自由磋商以长期订货合同的形式确定的。二要积极培育资源产权评估机构、专业经纪公司等市场中介组织。并抓紧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制度,以促进资源市场交易效率和交易深度的提高;同时引入竞争,破除垄断,并加快资源企业改革,以塑造有活力的微观市场竞争主体及资源产业组织结构。
2.积极推行资源产权改革和资产化管理,改革资源价格管理机制,防止政府失灵和租值耗散
市场化改革要有效率,必须有一个责权明晰的产权制度。在现实中,许多资源产权是含混不清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长期代表国家占有资源,并有事实上的处置权和相当程度的收益权。特别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以GDP和财政收入为核心指标的政绩,争相以廉价资源和无价环境吸引投资者,加剧了资源价格扭曲。在这种情况下推动改革带来的资源价格上涨,主要反映的也不是真正的资源价值和相应的社会补偿,而是在产权不清条件下形成的“租值耗散”。因而,结合推进资源所有权代理市场化、资源使用权市场化等“公”权市场化改革和建立资源资产基础管理体系、监督体系、营运体系等资产化管理框架,使责权利更加清晰,有效消除目前矿业权初始界定中过度国有化和行政化而造成的“政府失灵”问题,自觉地排斥对资源开发及应用的短期行为,确保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享有的权益。必须构建合理有效的资源价格管理体制,实现价格管理重心的上移。我国资源价格体制亟待创新,消除以商品价格为管理对象的传统价格管理体制的羁绊。在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管理的重心应转移到资源价格、环境价格和公共服务品价格上来。对资源价格改革来说,就是要通过资源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资源价格管理权限的科学划分,构建合理、有效的资源价格管理体制,以将环境治理价格、资源耗竭价格、生态功能恢复价格等纳入价格管理范围,并研究科学的定价依据,确定规范的定价方法。
3.推进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资源的耗竭性与生态环境价值。资源具有耗竭性。不仅石油、煤炭、各种矿藏等不可再生资源会耗竭,森林和淡水等可再生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过度利用或不合理开发一样会耗竭。耗竭性特点决定了资源要求有体现代际公平的代际补偿,在资源耗竭速度过快的情况下甚至要有“代内补偿”。资源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资源本身就是生态环境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具有生态价值和人文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等社会价值,一旦被开发,这些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就被破坏了。考虑到各种外部性的情况,应该超越社会经济关系视野来看资源价值及其构成问题。资源的生态价值包括人工开发成本、代际补偿成本与外部补偿成本。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代价,则要求有足够的外部补偿,以用于环境治理和生态功能恢复。从资源价值构成来看,无论是代际补偿,还是外部补偿,都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发实现的。换言之,如没有配套改革,资源价格在构成上就不会完备,资源价格反映的只是人工开发成本,而不能反映资源的代际补偿成本和外部补偿成本。目前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远未充分体现在资源价格中,资源勘探成本、接替性再生资源开发成本以及生态环境损失不能从资源性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得到合理补偿。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我国资源与环境约束日趋严重的根本症结,且集中地反映在我国资源城市过快的走向“矿竭城衰”和可持续发展压力日趋突出上。因此,必须重构资源税费制度,建立开发补偿机制和形成资源计价完全成本。资源开发补偿缺失的根源在于资源税费制度的不合理。要抓紧研究我国现有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立足于资源价格的深化改革和资源补偿机制的合理构建,理顺资源的收益分配关系,使之与资源开发相关的各利益主体特别是资源城市能获得合理补偿。
4.设立产业专项资金,降低替代性能源价格
当前一些替代性资源价格过高,如污水处理成本过高,无利可图;太阳能发电成本过高,利用范围有限,影响经济主体对替代能源使用,因此要采取税收补助、产业研发资金资助的办法,将替代性资源价格降下来。具体而论,一是投资主管部门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示范工程以及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二是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落实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项目建设、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工作。三是税务部门要切实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金融机构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和突出企业应给予积极的金融支持。五是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加大价格杠杆调节力度。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重点完善城镇水价和行业电价。
5.矫正和消除资源的内部价格扭曲,提升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竞争力
短期内,资源价格改革应立足于解决内部扭曲,因为我国资源价格与比价关系向国际市场价格和比价关系全面靠拢的经济社会条件近期内还不具备。一方面,受科技水平、劳动力素质和整体发展阶段限制,我国现有经济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对能源资源需求更大;另一方面,我国能源以煤炭为主,因而能源供给结构的选择,也不能简单地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从中期看。应拉平资源外部价差和比价关系,但这绝非资源价格改革这一局部改革所能担当的。现阶段的资源价格政策,要统筹兼顾资源与经济的可持续,切忌为强调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就不顾我国经济竞争力仍需深化提高的现实,而将资源价格全面地向国际市场看齐,这只会在资源与经济可持续问题上顾此失彼。从长期来看,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实现我国经济的“竞争力突变”。在价格传导机制作用下,资源等上游产品的价格上涨,势必会给下游企业和产业带来成本和价格上升的压力,要在注意企业和产业的承受能力的同时,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大力推行节能措施,使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尽可能多地消化在中间环节。因此,要推动企业和产业逐步摆脱对低价资源和资源红利的依赖。逐步走上靠研发创新、管理创新、塑造品牌强势和统制国际范围内的产业链,以构筑自身竞争优势的良性发展之路,从而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竞争力突变”。
6.加强监管,巩固资源价格改革成效
资源价格改革必须要由政府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各种监管理措施来配合,具体而论,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有力的措施,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1)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尽快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立即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2)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抓紧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国家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3)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建筑节能等十项重点节能工程,认真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等七项重点污染防治工程。(4)突出搞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国家确定1000家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检查和指导,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5)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建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搞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以及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7)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适时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8)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节能减排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9)切实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执行主要高耗能产品能耗环保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严肃处理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10)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抓紧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的经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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