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工业的市场结构及调整方向
我国是世界上煤炭产量最大的国家,但是我国煤炭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极低,1999年我国开始关闭压井前,约有煤矿8万个,占世界煤矿总数的4/5,而原煤产量仅占世界原煤总产量的1/4。几万家煤炭生产企业,平均生产规模2万吨左右,大量煤炭是由小作坊式的小煤窑生产的。1982年乡镇煤矿仅1.6万处,到1985年年末,迅速增加到6.3万处,其中,集体煤矿5.1万处,个体煤矿1.2万处,1987年又进一步增加7.9万处。据统计,1982~1987年,乡镇煤矿数以37.8%的速度增长,平均每年增加1.6万处。同时,平均单井年产量由1982年的0.90万吨下降到1987年的0.41万吨。1989年,乡镇煤矿的数量达到9.1万处。
1998年以来,我国开始对煤炭生产秩序进行整顿,关闭了一些非法开采的小煤矿,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有所减少,但是,我国煤炭市场企业进入仍然过多。2002年,前五位企业生产集中度为14.26%,前十位企业生产集中度也仅为21.65%,而美国前五位企业生产集中度为52%,印度仅煤炭有限公司2000年的集中度就高达89%,南非前四位企业2000年生产集中度高达87%。高度分散的煤炭生产格局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煤炭工业的发展。
我国煤炭生产集中度过低,企业数量过多,这主要与我国放开煤炭生产准入、准入标准过低有关。由于煤炭难以用商标、品牌等外在标识进行区分,因此,影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成本。由于煤炭行业生产进入门槛较低,一大批小煤矿因陋就简,生产设施投入较少,主要采用人工采掘。这些小煤矿由于既没有安全、通风和排水等设施,又没有社会负担,我国农村大量剩余的劳动力又使这些小煤矿的劳动成本非常低,生产成本自然大大降低,在市场中反而具有了低成本优势,乃至于在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仍能不断生存发展。另外,我国资源补偿费过低,按照现行的法规,煤炭生产需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按产量计算,未与回采率挂钩,资源补偿费虽然与回采率挂钩,但费率太低。以山西动力煤为例,乡镇小煤矿回采率为17.5%,每吨交补偿费2元,国有重点煤矿回采率为50%,每吨交补偿费1元。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我国煤炭企业的回采率普遍较低,尤其是一些小煤矿,采肥弃瘦,资源回采率不到15%。
当前中国煤炭工业大体有三个层次:以国有大型矿区为主体、集中了国内先进煤炭生产力的现代生产企业,以大部分市县地方国营中、小型煤矿和小部分乡镇煤炭为主体的、沿用传统方式生产的传统生产企业,以及其余几乎使用原始方式生产的落后生产企业。
改变煤炭行业市场过度竞争、企业数量过多的状况,首先要实行区域集团化,在独立煤田范围内以国有大型现代化矿区为核心、跨越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差异,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作、合作经营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信息优势、人才优势和文化优势,实施对相关区域内的地方中、小煤矿的辐射、控制、提升和改造,以实现区域煤炭工业的集团化经营。
实行区域集团化经营,就是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多种方式,淘汰、提升和整合后两类生产企业,使之逐步实现规范化的生产经营。通过这样的集团化,可以切实地完成区域内煤炭工业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规划和充分利用,可以完成区域内煤炭工业资源的有机整合和优化配置,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效益的提高,可以使国有现代化矿区的特有优势获得扩张性的释放,真正实现这一优势的资本化运作并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可以实现区域煤炭产业内部以及煤炭产业及地方经济之间在利益方面的同步化和一体化,从体制上和机制上消除多年存在的局部煤炭产业无序竞争造成的产业损害与地方利益摩擦造成的经济消耗,变地方政府低效无序管理小煤矿为集团的企业化、专家式高效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中、小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严重不足和资源浪费。
建立规范的采矿权招标出让和有偿转让制度。采矿权的实质是矿主资源的使用权,当前国内企业仍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无偿取得采矿权,不但导致大批不具备技术资金条件的小煤矿泛滥,而且这种方式随意性大,提供了利用行政权力的“寻租”机会。为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根本的措施是界定排他性的产权,并且这种产权的取得和转让应该是低交易成本的。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土地使用权从行政划拨到有偿出让,从协议出让到招标出让,从开发方案的软约束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采矿权的出让可以借鉴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功经验,对开发方案的安全措施等制定强制性的标准,通过招标出让的方式实现采矿权的优化配置,从源头防范煤炭产业的过度进入和事故隐患。同时,允许采矿权在企业间有偿转让,促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5]
根据《煤炭工业“十五”规划》,到2005年,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煤炭产量位居前8家的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35%以上。形成2~3个煤—电—路—港—航综合经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公司和企业集团。“十五”末期,形成1~2个煤炭企业年生产能力在1亿吨以上、5~6个5000万吨以上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完善退出机制。但是,实际上这一目标还没有达到。根据我国煤炭工业的现状,政府应主导国有企业集团的组建,以神华、大同、兖州、中煤等集团为核心,组建若干产量上亿吨的大型煤炭集团;各重点产煤省,也要通过整合组建省级煤炭集团,形成规模大、效益佳、竞争力强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有序竞争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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